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印发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的通知-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印发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印发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产权转让信息发布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相关操作细则》(沪产管办[2009]34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等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产管办〔2012〕15号)等相关规则要求,市产管办制定了《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对产权转让公告相关内容表述的常见情形作出示范性指引,供相关主体在制作与审核产权转让公告时适用,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产权标的为非企业国有产权的,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附件:产权转让公告规范表述指引(试行)产权转让公告的规范表述,不仅有助于产权转让主体真实、准确、完整发布转让信息,有助于产权交易机构提高受理审核效率,也有助于参与受让产权的主体全面、准确了解公告内容,理性表达受让意愿,进而更好地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信息集聚和市场服务功能,吸引更多的投资主体参与受让活动,提高交易效率。
本指引通过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相关操作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等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进行细化说明和示范表述,为相关主体根据不同的交易情形制作或审核产权转让公告提供帮助。
一、关于对“转让方承诺”的确认以及对“标的企业简况”、“转让方简况”等内容的拟写说明(一)转让方承诺的确认转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应当认真阅读“转让方承诺”的全部内容,附签字盖章并予以确认,受托经纪机构应当将“转让方承诺”中的有关内容提示转让方知晓。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第一条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的中止和终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中止是指在产权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时,产权交易机构将该产权交易予以暂停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终结是指在产权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消除时,产权交易机构将该产权交易予以终结的行为。
第四条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中止、终结产权交易;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但产权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或终结产权交易的,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终结决定。
产权交易机构在受理申请,作出中止或终结决定过程中以及中止期间,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调解,以维护产权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五条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由产权交易机构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产权交易机构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直接作出中止的决定:(一)转让标的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二)标的企业隐匿资产,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交易的;(三)转让方、标的企业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程序、债权债务的处置程序、转让批准程序等,擅自转让产权的;(四)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五)转让方提出的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中出现不正当的限制性要求,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的;(六)转让方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对产权交易机构要求其作为的事项不作为或违规作为,在制作《产权转让竞价实施方案》时对《产权转让公告》做出实质性修改的;(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产权转让公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以及管理层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或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八)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产权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的公正性的;(九)影响交易进程的其他事项。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办法》(沪联产交【2005】0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制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会员是指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办法》(以下简称《会员资格申请办法》)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所审核批准的境内外企事业法人。
本《管理办法》所称会员资格是指会员接受本所的服务、管理,在本所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具备的身份和条件。
第三条、本所根据本《管理办法》对会员资格进行管理,包括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转让、中止、恢复及终止等。
相关资料按规定输入本所“会员档案式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会员资格取得第四条、企事业法人依其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下同)和业务需求,向本所提出会员资格申请,本所按《会员资格申请办法》规定,经审核批准为经纪会员、专业会员、信息会员。
取得经纪会员资格,可以与产权转让方或产权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依法代理产权转让方或产权受让方在本所从事产权交易业务。
经纪会员资格根据其实际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国资经纪会员资格、民资经纪会员资格、央企会员资格、异地经纪会员资格等。
取得专业会员资格,可以代理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项目招商引资、投资及投资管理、策划改革改制方案、知识产权保护、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与产权交易相关的业务。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专业会员资格根据其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国内专业会员资格与国际专业会员资格。
取得信息会员资格,可以在本所信息网络平台发布、收集信息,可以从事产权交易信息中介代理业务。
第五条、本所按照不同会员资格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会员资格变更第六条、会员资格变更:1、会员发生兼并、合并或分立,新设立的法人如承继会员资格,必须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核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竞价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XXX拍卖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认可,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则。
第五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受理转让申请前,与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经纪会员共同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委托合同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备案。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转让方、经纪会员、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二)拍卖标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三)拍卖实施的时间、地点;(四)拍卖佣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六)违约责任;(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通过其受托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转让标的及转让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第八条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根据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
上海交易所保证金的计算方法
上海交易所保证金的计算方法一、什么是上海交易所保证金嘿,宝子们!咱先来说说上海交易所保证金是个啥。
这就好比你去租房子,得给房东押点钱,这保证金就是在上海交易所里,你做交易的时候,要押着的一笔钱。
它可不是随便定的,是有计算方法的呢。
二、保证金计算的影响因素1. 交易品种不同的交易品种啊,就像不同的房子有不同的押金标准一样。
比如说股票和期货,那保证金计算可就不一样喽。
股票可能相对简单点,期货因为风险啥的,保证金计算就复杂些。
2. 市场波动市场就像个调皮的小孩,一会儿涨一会儿跌。
如果市场波动大,那为了控制风险,保证金可能就会算得高一些。
就像天气不好的时候,房东可能会多要一点押金,怕房子有啥损坏呢。
3. 合约价值合约价值也对保证金计算有影响。
如果合约价值高,那保证金自然也不会低。
这就好比你租个大房子,押金肯定比小房子要多呀。
三、保证金计算的常见方法1. 比例计算法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方法哦。
比如说按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来计算保证金。
就像你租房子,按照房租的百分之多少来定押金。
假如有个合约价值是100万,保证金比例是10%,那保证金就是10万啦。
不过这个比例可不是固定不变的,会根据上面说的那些因素调整呢。
2. 固定金额法有些情况下,会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保证金金额。
这就像有些房东不管房子大小啥的,统一收一个固定的押金数。
这种方法比较简单直接,但是可能不太灵活。
四、为啥要关注保证金计算1. 对于投资者来说如果我们是投资者,知道保证金怎么计算,就可以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资金。
要是算错了,可能就会出现资金不够的尴尬情况,就像你以为押一付三的押一是1000,结果发现是2000,你钱没带够就麻烦啦。
而且了解保证金计算,也能让我们更好地评估风险。
2. 对于市场来说保证金计算合理与否,对整个市场的稳定也很重要。
如果保证金计算不合理,可能会导致过度投机或者市场流动性不足等问题。
就像如果房东要的押金太离谱,可能就没人愿意租他的房子,市场就不活跃了。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细则
首页项目频道受托机构政策法规央企服务典型案例市场动态通知通告文档下载高级查询异地项目拍卖公告关于我们 English《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金融类企业产权和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含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产权,是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
其中,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是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相关权利;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权益;知识产权是指技术、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原则)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进场交易)本市所辖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含有国有权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进行的产权交易。
本市所辖城镇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产权界定,履行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并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受让产权的,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受让非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受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受让产权的相关批准程序。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征集投资人,进行增资扩股或者吸引投资主体的资本共同设立新企业。
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沪产管办[2005]22号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沪产管办[2005]22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各产权经纪机构:为规范本市产权转让的竞价交易行为,经市国资委同意,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我办制订了《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二00五四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产权转让竞价交易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称联交所)内进行的产权转让竞价交易适用本规则。
联交所组织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受托会员和评审委成员等参与联交所场内竞价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含义)本规则所称的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是指产权出让方将产权转让信息通过联交所挂牌公开披露,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联交所根据产权标的的具体情况,采用综合评审、电子竞价、一次报价等方式确定受让方,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委托联交所执业会员申请举牌,并经资格确认,参与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的意向受让方。
第四条(原则)产权转让竞价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规范运作的原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一、联交所简介与定位、优势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和上海产权交易所归并,组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2003年12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综合性产权交易效劳机构,是集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交易效劳为一体的专业化市场平台,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选定的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指定机构,是长江流域产权交易一起市场理事会理事长单位,是立足上海、面向世界、效劳全国、连接各类资本进退的专业化权益性资本市场。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遍及境内外的网络分支机构,为各类出资主体提供灵活、便利的投融资效劳,是上海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的组成部份。
1.本所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
本所是依法规范进行产权交易运作,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相关服务,并对产权交易进行审查、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机构。
2.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本所的治理和和谐工作。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是本所的监管机构,对本所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3.本所设总裁一人,副总裁假设干人,协助总裁工作。
总裁、副总裁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任免。
组织架构图定位:立足上海,效劳全国,面向世界,尽力建成国际性的产权交易中心,这为国资在流动中保值、增值和海外资本的进入开拓了更宽广的渠道。
优势联交所总裁蔡敏勇:我以为上海联交所的优势仍是来源于不断的创新,包括制度创新、观念创新、技术创新等。
其中,我以为,最重要的是制度创新。
没有制度创新,就没有产权市场进展的新动力。
上海联交所的成立本身确实是一个创新。
她率先将产权市场进行了整合,成立了交易所之间的紧密合作,这种合作咱们上面也说了,能够使产权市场参与各方达到共赢,增进了产权市场的繁荣。
上海联交所的成立对其他地址的整合起到正面的增进作用,此刻全国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之间都增强了联盟,包括近日的上海联交所及北京产权交易所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完成的彼此结盟。
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模版产权交易保证金是产权交易中心为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顺利进行而设立的一种保证措施。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买方须支付一定金额的产权交易保证金来确保其履行交易合同。
现将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模版进行如下规定:一、保证金缴纳操作规定1. 保证金缴纳时间: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时间视具体交易规定而定。
卖方应于产权信息发布前将保证金缴纳至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定账户中;买方应在交易出价时将相应的交易保证金缴纳至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定账户中。
2. 保证金缴纳方式:保证金应缴至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定银行账户中,缴纳后产权交易中心将予以确认。
3. 保证金金额:保证金数额应按照具体交易标的的要求进行缴纳,应符合产权交易所的规定。
若属出价最高者的买方未能获得交易产权,则保证金应予以返还;若买方未能履行其交易合同,则保证金将予以扣除。
4. 保证金的用途:保证金将用于买方在交易完成后的首期款项中,或用于赔偿卖方因买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若交易未完成,则保证金应返还给买方。
二、保证金返还及结束交易的操作规定1. 交易完成后保证金的返还:在产权交易完成后,买方缴纳的保证金应当和交易的首期款项一起支付给卖方;若买卖双方已达成共识,交易已成功完成,产权交易中心将及时返还买方所缴纳的保证金。
2. 交易失败后保证金的返还:若交易未能完成,则产权交易中心需将保证金及时返还给买方。
3. 若买方未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产权交易中心将根据相关协议书的规定,扣除保证金,以赔偿卖方的损失。
以上便是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模版,旨在规范保证金相关操作,确保交易的安全,为产权转让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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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权重报价操作程序(试行)-沪联产交[2011]024号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权重报价操作程序(试行)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权重报价操作程序(试行)(沪联产交[2011]024号)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权重报价行为,依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称的权重报价,是指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的组织下,按照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权重分值体系,对竞买人响应的受让条件形成分值,并经过网络竞价系统确定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三条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权重报价方式:(一)转让方为寻求战略合作伙伴,转让部分股权后仍保持控股地位的出资监管单位重要子企业的产权交易项目;(二)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权间接转让的项目;(三)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增资引资的项目;(四)职工安置人数较多、债权债务处置金额较大、对受让主体有特殊要求的复杂产权交易项目。
需要适用权重报价方式的产权交易项目,应由转让方报经其出资监管单位同意,并经联交所核准后方可适用权重报价。
其中,属于上款第(一)和第(四)项情形且情况特殊的,由联交所报市产管办同意后方可适用权重报价。
第四条权重报价实施过程中,可由联交所组织相关专业人士组成专家工作组,对有关事项出具意见。
专家工作组可以由转让方代表、行业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劳动保障专家等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
专家工作组成员由联交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工作组成员与转让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专家工作组有义务保守所获知的标的企业、竞买人的相关信息和商业秘密。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的通知-沪联产交[2004]074号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的通知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的通知(沪联产交[2004]074号)各产权经纪组织: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建立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产权交易效率,维护产权经纪组织利益。
依据沪价行[1996]第249号文和沪国资产[2002]426号文核定的收费标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印发委托代理费和代为办理交易手续费的收费标准,望各产权经纪组织严格执行,并在交易所出具产权转让交割凭证时,按规定同时交纳交易手续费。
特此通知。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二○○四年九月九日附件1:委托代理费收费标准附件2:代为办理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附件一:委托代理费收费标准产权经纪组织为交易委托方提供从项目挂牌上市,到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等与产权交易相关的服务收费,分别由交易委托双方支付。
委托代理服务项目单向基本收费标准如下:交易总额(万元)差额计费率按总资产额计算差额计费率按净资产额计算1000以下(含1000)2%2.5%1000以上-2000 1.5%2%2000以上-50001%1.5%5000以上-100000.5%1%10000以上-50000 0.3%0.5%50000以上0.2%0.3%注:本收费标准以“分档递减累加”作为费率形式。
1、如遇交易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项目,经交易双方协商同意,也可高于收费标准,以产权转让委托合同约定的比例收取。
2、采用竞价方式涉及评审费,收费标准按竞价成交价格1‰收取。
每宗收费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由产权转让出让方在竞价评审会前2日支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代收。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后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和资格确认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委托代理制。
意向受让方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的经纪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经纪会员,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条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当委托经纪会员到产权交易机构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委托经纪会员填写《产权受让申请书》,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受让底价、相关承诺、受托经纪会员核实意见等内容。
第五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委托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确认已知晓《产权转让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市场规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六条意向受让方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收到受让申请材料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不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经纪会员告知意向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调整。
第九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核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意向受让方是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遵守市场规则作出承诺;(二)经纪会员是否对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意见是否明确具体;(三)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解释说明的相关要求;(四)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批准程序;(五)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信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六)管理层及其关联方参与受让的,是否作出相关承诺并提供收购资金来源合规的证明;转让标的企业及其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的,是否提供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申请和受理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委托代理制。
转让方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的经纪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经纪会员,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条转让方应当通过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项目按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四条《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应当明确转让方及其受托经纪会员与产权交易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违规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转让方的经纪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予以接收登记,并出具《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可以要求转让方通过其经纪会员补齐或重新提交。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接收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重点审核《产权转让公告》中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准确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
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发布《产权转让公告》;不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审核意见通过经纪会员及时告知转让方。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1999.05.21•【字号】沪国资产[1999]165号•【施行日期】199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国资产【1999】165号)各区、县国资办.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有关委、办、局:根据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沪符发[1998]61号),我办制订了《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
第三条《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通过市场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企业所拥有的房地产作为企业产权的一部分,属于产权交易范围。
第四条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本市产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市产权交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并行使下列职责:(一)对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上海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及产权交易相关专业市场进行政策指导;(二)起草、制定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政策和产权市场的发展规划;(三)审查或批准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规章制度;(四)审批重大的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条市产管办在市国资办领导下对产权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行使下列职责:(一)管理、监督和指导产交所及产权交易相关专业市场的交易业务;(二)制定本市产权市场及相关专业市场交易规则;(三)审批产权交易经纪机构的资质;(四)审批产权交易的方式;(五)协调产权交易中有关问题;(六)调解产权交易纠纷;(七)依法查处产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八)统计本市产权市场及相关专业市场交易情况;(九)市国资办授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2021版)
编号: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参考文本(2021版)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参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
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当事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慎重,条款内容的表述力求具体、严密。
无需约定的条款可以“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等加以载明。
(三)“转让方”是指持有标的产权并能够依法转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四)“受让方”是指在产权交易市场内,通过合法程序并支付交易对价获得标的产权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五)“产权交易标的”是指转让方所有或者依法有处分权的产权,也是本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产权交易标的”条款必须清楚地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六)“标的企业”是指合同标的所依存的组织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七)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
未经资产评估,直接以竞价或协议方式确定交易价格的,一般只适用于非公有性质的产权。
(八)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妥善安置标的企业职工的有关事项,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该职工安置方案应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九)产权转让涉及债权、债务承继和清偿办法的,应当对标的企业相关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的相关费用)处理进行约定,并将相关的债权债务协议或承继、清偿办法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十)产权交易涉及相关资产处理的,可根据不同的标的作具体约定,包括对产权转让涉及的房地产、设备、车辆、技术项目、商标权、专利权等标的物的处理进行约定。
(十一)“产权交易的基准日”是指确定产权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的特定时点。
(十二)“产权交易费用”包含:转让方、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的交易手续费(含需向产权经纪机构支付的费用)以及办理相关权证的费用等。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章程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章程(沪联产交[2005]0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展产权交易市场、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促进科学技术与产业资本的结合,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优化资源配置,保护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组织与行为,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法定名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下列简称本所)英文名称:Shanghai United Assets And Equity Exchange第三条本所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
本所是依法规范进行产权交易运作,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有关服务,并对产权交易进行审查、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机构。
第四条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列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本所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下列简称市产管办)是本所的监管机构,对本所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本所根据国家与本市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市场服务并履行有关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本所具有下列职责:(一)制定场内有关管理制度;(二)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交易程序进行审查,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三)依法为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市场服务;(四)制定会员管理制度,对会员单位在本所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五)协调产权交易中的有关问题,调解产权交易纠纷,处理产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六)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产权交易情况及有关重大事项;(七)研究产权交易市场的进展动态,制定市场战略进展规划;(八)履行《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职能;(九)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的职责。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妥善调解产权交易争议,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争议,是指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产权转让活动,因交易一方当事人或与产权转让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认为交易相对方、其他交易相关方或产权交易机构存有违反市场规则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且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产生矛盾或纠纷。
本细则所称的申请人,是指因产权交易争议事项提出申请调解或处理请求的交易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主体;争议指向的对方为被申请人。
第三条申请人认为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中,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规违约或损害其合法权益,向产权交易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机构提出调解申请的,适用本细则。
争议调解事项影响交易项目继续推进的,应当中止或终结交易项目。
第四条产权交易争议的调解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权交易市场规则,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在申请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实施。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是产权交易争议的主要调解主体,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调解申请,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据本细则组织争议当事人调解争议事项。
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交易争议调解申请的情形,主要包括:(一)对信息发布内容、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确定及交易方式选择等有异议的争议事项;(二)对交易相对方涉及违规行为的争议事项;(三)对交易相对方故意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争议事项;(四)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争议事项。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沪联产交[2012]15号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沪联产交【2012】15号)根据本市法院系统涉诉资产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的要求,为更好地配合中央及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工作的展开,满足市场各类主体对物权转让、资产融资及投资等需求,规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的物权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及《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参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特制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试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的物权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产权交易相关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物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产权交易市场相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物权交易活动应遵循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转让标的。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正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主体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转让方可以依据本细则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设置交易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的交易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及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七条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证金的,丧失受让资格。
第八条转让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
第九条交易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十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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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主体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转让方可以依据本细则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设置交
易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的交易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及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