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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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工作职责

人民银行工作职责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货币信贷工作职责,

做好各项货币信贷工作,保障货币政策全面有效实施,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职责。第二

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货币政策

决策权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货币政策实施由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共同负责。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含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作

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负责货币信贷政策在辖区内的贯

彻实施。第四条分行货币信贷工作的基本职责是:(一)监测货币供

应量,分析货币信贷执行情况。负责分析辖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金融形势;反馈货币信贷政策落实情况,反映贷款有效需

求变化;为总行制定货币信贷政策提供依据。(二)贯彻实施信贷政策,加强信贷管理。落实总行发布的信贷政策,及时反映信贷政策执行

情况;结合当地信贷特点,提出信贷政策指导建议;加强信贷政策管理,维护正常信贷秩序。(三)运用部分货币政策工具,贯彻执行货

币政策。根据总行授权,运用部分货币政策工具,对当地货币信用

总量适时进行调控,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货币政策。(四)做好货币

信贷各项基础工作。第五条本职责适用于分行货币信贷、调查统计

部门以及与货币信贷有关的会计、国库、货币发行等部门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监测货币供给总量

第七条分行要建立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的日常监测制度,及时反映货币、信用总量的变化。监测金融机构

资金头寸变化,监测企业存款变化以及资金有效使用情况,研究贷

款有效需求及信贷供求变化,跟踪分析社会信用总量及构成(包括贷款、股票发行、债券发行、信用证、票据签发等的变化,直接融资

与间接融资的比例)变化等。

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的上述分析和监测工作。

第八条建立分行货币信贷情况通报会议制度。由分行行长或主

管副行长组织召开、由各省市经济综合部门领导参加,加强与经济

管理部门的沟通,提高货币政策分析水平。分行要负责按季组织召

开会议,重点分析判断货币供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程度,按照

总行授权解释货币信贷政策要点,认真听取对金融服务的意见。会

后形成对辖区内金融形势的分析报告,及时提出货币政策以及改进

金融服务的'建议和措施。报告要定期上报总行并抄报有关省市政府。

第九条结合辖区内经济金融运行特点,加强对重点、难点、热

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按时完成总行布置的各项专题调查任务。对每

项货币信贷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调查。

编辑本段第三章贯彻实施信贷政策

第十一条根据总行统一制定的信贷有效需求监测指标体系,加

强对该区域信贷情况的跟踪监测。既要分析信贷投入的数量,还要

注意分析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别是贷款资金周转情况。

第十二条努力促进信贷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信贷投入的结构变

化要适应并推动地区产业经济结构的调整,金融机构资产与负债的

期限结构要合理匹配。注重通过扩大科技信贷投入,促进传统产业

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全面发挥信贷在支持生产、消费、出口中的作用,支持有市场需求的产品与项目,防止不合理重复建设。

第十三条引导金融机构改进信贷服务。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

协调指定信贷项目的实施;协调辖区内金融机构开展住房信贷、个人消费信贷、封闭贷款、小额信贷、中小企业信贷、银团贷款等信贷

业务;协调辖区内主办银行等信贷制度的实行。推动个人信用制度和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建立,促进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等社

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合作,指导辖区内金融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推

行信贷创新。

第十四条充分利用分行辖区管理的优势,支持辖内各地区的经

济联合。协调辖区内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和经济主管部门的关系,

及时向地方政府及其经济主管部门反馈沟通信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总体目标,协调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杠杆促进辖区内企业经济联合、

协作,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建立和培育辖区良好的银企关系和社会信用环境。

第十六条负责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信

贷资金管理。主要是根据总行的要求和当地经济、金融运行状况,

编制下达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信贷计划,并

报总行备案;监测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和外汇信贷资金运行情况,并按季上报有关情况。

编辑本段第四章管理部分货币政策工具

第十七条分行依据总行的授权,负责再贷款、再贴现、准备金、利率、现金和货币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一)总行对分行再贷款实行限额管理。分行发放再贷款,应严格控制在总行下达的限额之内,一律以总行货币政策司开具的《中国

人民银行总行贷款额度通知书》为准,见单方可用款。分行要在对

辖区内资金形势认真分析、合理预测的基础上,按总行有关程序逐

级向上申报。

(二)对辖区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20天以内的资金需求,分行可

在总行规定的额度范围内具体负责发放与收回。

(三)对总行专项下达的再贷款限额,分行必须按总行有关文件要求,专款专用,加强管理,负责发放与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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