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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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问题

十堰法律咨询网2008-06-1209:50:36作者:来源:文字大小:[大][中][小]

《劳动合同法》未做特殊规定,仍可沿用《劳动法》第4章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

休假的规定。

1、工时和休息制度

根据《劳动法》和1995年5月1日发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原则上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周六、周日为每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

行前述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即实行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

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根据1997年9月10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此外,根据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中

的①高级管理人员、②外勤人员、③推销人员、④部分值班人员和⑤其他因工

作无法按标准工时衡量的职工,⑥长途运输人员、⑦出租汽车司机和⑧铁路、港口

、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⑨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以及⑩其他因

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且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可实

行不定时工作制;同时,①交通、②铁路、③邮电、④水运、⑤航空、⑥渔业等行

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且需连续作业的职工,⑦地质及资源勘探、⑧建筑、⑨制盐、

⑩制糖、〇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以及〇其他适合实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

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年工作日

: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

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月工作日:250天/年÷

12月=20.83天。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即得每周、月、季、

年的工作小时数,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

本相同。对于实行前述两种工时制度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在保障

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

、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前述两种工时制度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须经国务院行业主

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前述两种工时制度等其他

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省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

门备案。

根据1995年3月26日人事部发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因工作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

度的部分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意见

并报人事部批准后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等办法。

2、法定休假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40条和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二次修订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

假办法》,用人单位应在①新年(1月1日、②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③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④劳动节(5月1日、⑤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⑥中秋

节(农历中秋当日和⑦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节日共计1 1天期间安排全体劳动者休假,且适逢周六、周日的,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同时,部分劳

动者遇特殊节假日时,也应安排该部分劳动者休假,包括:⑧妇女节(3月8日,妇女休假

半天;⑨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休假半天,但适逢周六、周日的,不予补假

3、带薪年休假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45条和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包括公务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有权享受带薪年

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年休假假期因工龄长短不同,且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得计入年休假假期:①已

满1年不满10年的,5天;②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10天;③已满20年的,15天。但劳动者

①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②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用人

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但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但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或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但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无权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所有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可根据其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

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在1个年度内既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

跨年度安排,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可跨1个年度。

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确因工作

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其本人同意,可不安排,但应根据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既不安排年休假又不支付年休假

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

的数额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

部门或职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和《劳动法》第4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

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因生产经营确需劳动者加班加

点的,也不得违反《劳动法》关于加班加点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是其决定加班加点的必经程序,且无论实行何种

工时制度,均须在《劳动法》第41条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的工作时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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