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不起诉裁量权的扩张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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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 3 期 双月刊(总第 172 期)
法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不起诉裁量权的扩张与规制 *
刘少军 马玉婷
(安徽大学,安徽合肥 230601)
[摘要]通过比较分析法与实证研究发现,要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追求的繁简分流的价值目标,关键
措施在于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扩张。但是检察机关的权力一扩张就容易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和法院的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起诉裁量权;程序分流
Baidu Nhomakorabea
[中图分类号]D925.2;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274(2018)03—0098—07
[作者简介]刘少军,女,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研究;马玉
婷,女,安徽大学法学院 2016 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本文系司法部 2016 年一般项目“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性处理机制规范化研究”(项目编号: 2016SFB203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譹 訛刑法的谦抑性和人道性体现在一是保证刑法典本身不规定过于苛酷的刑罚,刑事诉讼法中不含有有损人 格尊严的刑事程序;二是保证刑事法律在适用的过程中,通过司法人员的裁量,可以将有失人道的法律规定 宽缓化。 譺 訛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的脸(A Proteus Face),普洛透斯(Proteus),希腊神话中变化无常的海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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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缓解案件压力、促进被追诉人服判改过、促使侦 查思路转换等外在价值。[3]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 人物波斯纳譹 訛认为,法律程序的运作需要消耗各种 社会资源、经济资源,如果对每一个案件仍然按部就 班地进行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审判将造成大 量案件的积压,犯罪嫌疑人、被追诉人甚至可能面临 超期羁押等问题。刑事诉讼程序上的“繁繁简简”譺 訛 的趋势已经势不可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不同 形态裁量权的行使及其筛选作用扮演“案件调节阀” 的角色。[4]检察机关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不 起诉裁量权在诉讼程序上对犯罪行为采取多元化处 理模式,避免短期自由刑带来的交叉感染和社会负 面评价。[5]
和对刑罚功能的过度迷信使得有罪必罚的报应型刑 罚思想在很长一段时间占据刑事政策的主导地位, 相应地,起诉法定主义的刑事诉讼观在大陆法系国 家被广泛采用。随着宽容价值不断注入现代司法中, 包含刑法谦抑性和人道性譹 訛的目的主义刑罚观应运 而生,刑事司法程序也日益多样化、类型化。大陆法 系法定不起诉主义也渐渐向起诉犹豫主义靠拢,日 本不起诉实践的范围就从微罪不起诉逐步扩展到较 为严重的案件。犯罪数量的上升和犯罪复杂化的趋 势与传统的诉讼程序效率低下的矛盾促进了经济分 析法学的发展,正义的第二张脸譺 訛—— —效益日渐受 到人们的重视,[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张公正为本、 效率优先,与不起诉裁量权发展的趋势不谋而合,都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不起诉裁量权的司法 实践发展。依据德国类型化司法的经验以及我国犯 罪轻型化趋势,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裁量不起诉权有 望在进入审判程序前将部分案件实现分流,剩下的 案件中 75%以上的都可以进入刑事速裁程序、简易 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以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 配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 作的报告中指出:截至 2017 年 11 月底,在认罪认罚 从宽制度试点的 18 个地区,281 个检察院中,以暂 缓不起诉处理的占同期刑事案件总量的 42%,作不 起诉决定的占总量的 4.5%。[6]相比认罪认罚从宽制 度推行前,暂缓起诉与不起诉处分的适用率有了大 幅度的提高。并且对于试点地区检察机关通过不起 诉裁量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被追 诉人的上诉率仅为 1.9%。[7]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的试点运行,案件在起诉阶段就得到高效合理的处 理,节省下大量的诉讼资源用来办理更为严重的案 件的审理,将有效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逐渐放开了 我国原本法定不起诉主义的束缚,允许当事人双方 达成理解、允许当事人和国家之间达成理解,注重通 过生理与心理的多元化矫治方法消除犯罪嫌疑人的 人身危险性。
审判权被架空,会导致被害人和被追诉人的合理权益受到威胁。因此,为规范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中的不起诉裁量权,我国应借鉴德国、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完善检察机关的外部与内部制约机制,加强律
师对案件当事人的保护,构建事前异议、事后救济程序。以期检察机关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充分行使不起诉裁
量权,真正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不起诉裁量权的扩张 趋势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不起诉裁量权的 发展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不起诉裁量权的理论 发展。英美法系国家司法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几乎 不受约束,英国前检察长肖克罗斯认为“有犯罪嫌疑
就起诉一直都不是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方针。[1] 但是,公众在社会安全方面对国家的过分依赖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的深入推 进,法庭成为审判中心的同时也成为压力中心。作为 配套措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承载程序分流的使 命,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扮演着举足轻 重的角色,其享有的不起诉裁量权也得到重视和一 定程度的扩张。深化刑事司法改革势必要规范检察 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不起诉裁量权,平衡 刑事诉讼法中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目标。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不起诉裁量权扩张 的表现形式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不起诉裁量权内涵的扩 张。我国刑事诉讼法 173 条第 2 款规定了轻罪不起 诉、271 条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277—279 条规定了 刑事和解不起诉。然而犯罪的种类千差万别,比如初 犯和惯犯,有无被害人的犯罪等,按照我国现行刑事 诉讼法的规定即使有些犯罪轻微,且积极悔罪并弥 补损失的,检察机关却无权作出不起诉处分。《关于 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 作的办法》第 13 条譻 訛规定扩充了一种特殊形式的裁 量不起诉,明确检察机关对于自愿认罪的犯罪嫌疑 人可依法进行不起诉裁量的规范。实践中对于某些 不符合法定条件却很轻微的犯罪大量适用短期自由 刑,像李斯特所指出的那样:“短期自由刑不仅是无 价值的,它并不具有改造的功能,而且事实上是有害 的,甚至会使犯罪人受到交叉传染。”犯罪嫌疑人对 刑罚的畏惧与对罪责的愧疚后悔之情极易为外界环 境所影响,如果不加区别地坚持追诉,很可能使有矫 正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自暴自弃,不起诉裁量权的 扩张使得检察机关以一种谅解的态度对犯罪嫌疑人 进行引导。一般案件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是一种形式 上的不起诉譼 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扩充了不起诉的内 涵,差异化、递减式的量刑从宽规则,281 个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法院对于检察机关的从宽量刑建 议采纳率高达 92.1%。审判的简约性使得法庭审判 就像橡皮图章,发挥实质作用的主要还是在检察环 节。法院审判并不以实质审判为目的,只是希望借此 由法官确认业已解决的案件, 在实质上就是一种不 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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