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英语培训学校章程 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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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第三条学校地址:

第四条学校性质:本学校由单独出资,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服务的社会组织。第五条办学宗旨:学校将本着以社会服务为宗旨,为国家培养更多的外语实用性人才,进行英语等方面的培训,并依照国家法律规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六条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七条学校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

(二)办学层次:

(三)学制:

(四)办学形式:

(五)办学规模:

(六)招生区域:

(七)其他。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校董事会成员为五人。

第九条学校首届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事会议。

第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

第十三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五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实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召开董事会,应有董事全体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董事会决议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方可有效。

当在职董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七条学校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不设董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务委员会,履行学校董事会的职能。

第二十条学校校长由董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面向全体学员,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员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员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二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员特长,着力培养学员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四条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注册资金为万元,其中开办费不少于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本校由出资万元;

(二)学费;已报名学员缴纳的费用;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七条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学校董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条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一条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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