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改扩建及修理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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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改扩建及修理的财税处理
固定资产改扩建、修理支出,特别是其中应予资本化的支出,会计上与税收上的处理规范有所差别,导致在纳税申报时需要进行所得额调整。本文以现行税法相关文件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为依据,分析研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固定资产改扩建、修理的会计处理、所得税处理及其涉及的纳税申报和财税衔接问题。本文中的“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本文的房屋建筑物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价值,均假定其按准则的规定已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因此重建的房屋建筑物账面价值中,均不包含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本文中所称改建、扩建或者修理的支出,均指净支出,其计算公式为:改建、扩建或修理支出=(因施工而付出的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价值总和-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施工时拆卸资产残料变价收入-残料变价的相关税费)。
相关规定
(一)会计准则的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4号准则)和《企业会计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以下简称《账务处理》)规定: (1)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指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2)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计入损益。
2.4号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
3.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要求:(1)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时,企业一般应将该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发生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2)企业发生的一些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可能涉及
到替换原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当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时,应将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这样可以避免将替换部分的成本和被替换部分的成本同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导致固定资产成本重复计算。
(二)税法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计算。
2.已提足折旧固定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以及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都属于长期待摊费用。
3.固定资产改建支出:(1)所谓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2)已提足取折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3)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4.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1)所谓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是修理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延长二年以上;(2)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1)如属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重新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2)如属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如果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可按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额。
(三)对以上规定的解读
1.固定资产改扩建。改扩建的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改扩建时拆除
替换部分价值的处理和改扩建后折旧费用差异的调整衔接两方面:(1)会计上规定对改扩建时被拆除替换部分的价值应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其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减去净残值后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上要求以改扩建资产的净值加上改扩建支出(指净支出,下同)作为改扩建后资产的计税基础,不扣除拆除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因此,企业将拆除替换部分形成的损失计入损益时,税法上不予认可,申报时应作纳税调增。(2)会计上改扩建后固定资产折旧总额中不包含改扩建时拆除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而改扩建后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包含这部分价值,导致会计上计提的折旧费用低于其按计税基础计算的应在税法上扣除的折旧费用,申报纳税时,应按其差额作纳税调减。
2.固定资产大修理。会计上,要求将应资本化的修理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计提折旧;税法上则要求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因此,涉及折旧费用时应作纳税调增,而涉及长期待摊费用的则作纳税调减。
3.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会计上要求该项支出应资本化部分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计提折旧,税法上则规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因此,纳税申报时,应作与固定资产大修理相同的纳税调整。
4.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该项目支出会计上和税法上规定的处理方法相同,即均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原则也基本一致,所以不会因此产生差异,申报时可以相等数额填报“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等,调整额为0;也可以不对此进行
填表申报。
固定资产改扩建及修理的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的账务处理
1.改扩建开始时,应当按照被改扩建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其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如果该项固定资产已提减值准备,亦应同时结转。
2.发生改建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3.改建过程中如果对固定资产进行部分拆除替换而且有拆卸物资出售或入库,应按出售物资的含税销售价或估价,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按出售物资应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