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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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

Beijing commercial housing property management Convention

北京市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服务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总则

为落实本小区(公寓、别墅、大厦)的售后物业管理,

明确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义务,我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制定_________公约,并提

交_________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以确保公约具备必

要内容。

我公司作如下承诺:

1.如因我公司制订过程中的不谨慎导致本公约内容存在

歧义、语义不清或违反有关法规政策,由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2.我公司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与本

公约内容不存在抵触。

3.我公司如将项目转让,将保证受让人承诺遵守本公约。

上述条款为本公约内容的组成部分,经_________市居住

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我公司即应遵从本公约内容。

开发企业:_________(公章)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_________;座落_________;物业四至

_________;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土地用途及使用期限

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_________,政府批文号_________。

二、列明共有部位(具体参考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等)和共有设施设备(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为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为多个产权人共同拥有和使用的设施设备,应按实际情况列明。)以及其他配套设施。

第二章各主体基本情况

一、产权人指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物业管理企业

名称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号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

备选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业绩:管理面积_______________;是否获得过市优或国优称号等。

三、开发企业

名称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四、物业管理企业和选定和变更

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企业由开发企业选定。公约核准后除以下情况外,开发企业不得变更物业管理企业。

1.该物业管理企业被取消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

2.该企业注销;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情况下变更物业管理企业,开发企业需将变更原因和选定的新物业管理企业等有关事项告知业主,没有50%以上反对意见的方可与新物业管理企业签署正式合同。并须到市小区办备案。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变更物业管理企业,开发企业需要求变更后的新物业管理企业承诺遵守本公约。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可按有关规定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

一、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般包括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机动车停放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内容。

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普通居住小区最低应达到政府规定的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最低标准;高档居住小区与其他非居住物业的服务标准由开发企业自定。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住宅公共维修基金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须向产权人明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

2.收费项目、标准(须具体列出收费项目和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纳办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发企业和产权人空置房屋均应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_______________。

5.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政府有新规定时,收费应依新的政策进行调整。

6.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如按规定或约定有调整,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和书面送达通知全体产权人。

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按建筑面积比例向产权人续筹。

3.产权人在出售、转让或馈赠其单元或因其他原因房屋产权转移时,所缴交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五章产权人权利和义务

一、产权人权利

1.产权及基于产权的财产权利如使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权利、自有部位的装修和维护权利、要求毗连产权人承担维修责任等。

2.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管理权、监督建议权等。

二、产权人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

主要包括守法义务、服从产权人大会及管委会决议义务、交费义务、转让或出租房屋的告知义务、合理使用房屋及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义务、承担责任义务等。

第六章开发企业权利义务

一、权利主要包括产权权利。

二、义务主要包括保修义务、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义务、有关事项变更告知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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