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拟制过程中征求意见、沟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拟制过程中征求

意见、沟通协调等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字[2012]180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20

【实施日期】201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拟制过程中征求意见、沟通协调等工作的通

(赣市府办字〔2012〕1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文拟制过程中征求意见、沟通协调等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147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公文拟制过程中征求意见、沟通协调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市属、驻市各单位报送市政府审批的

公文或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公文,凡涉及其他县(市、区)或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报文单位必须在起草过程中先书面征求相关县(市、区)或部门(单位)意见,并尽可能采纳其合理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二、被征求意见的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对征求意见稿认真研究,按时反馈意见。一般情况下,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征求意见函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时反馈的,应及时告知发函单位,经同意可适当顺延,但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被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