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拟制过程中征求意见、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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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拟制过程中征求
意见、沟通协调等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字[2012]180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20
【实施日期】201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拟制过程中征求意见、沟通协调等工作的通
知
(赣市府办字〔2012〕1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文拟制过程中征求意见、沟通协调等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147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公文拟制过程中征求意见、沟通协调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市属、驻市各单位报送市政府审批的
公文或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公文,凡涉及其他县(市、区)或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报文单位必须在起草过程中先书面征求相关县(市、区)或部门(单位)意见,并尽可能采纳其合理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二、被征求意见的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对征求意见稿认真研究,按时反馈意见。一般情况下,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征求意见函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时反馈的,应及时告知发函单位,经同意可适当顺延,但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被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