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赣州市政务内网电子政务统一应用平台系统正式运行工作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赣州市政务内网电子政务统一应用平台系统正式运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4•【字号】赣市府办字[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赣州市政务内网电子政务统一应用平台系统正式运行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公文的安全、快捷、电子化传输,促进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工作提速、提质、提效,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5月1日起,在赣州市政务内网电子政务统一应用平台正式运行公文电子传输系统。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1年5月1日起,赣州市政务内网电子政务统一应用平台系统正式运行,全市政府系统各单位之间非密级公文均可通过该系统传输。
市政府办公厅对首批已连通赣州市政务内网公文电子传输系统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原则上不再接收上报的非密级请示、报告类纸质公文。
除特殊情况外,市政府办公厅不再下发非密级纸质公文。
二、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收发办理程序和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到文件接收、传递及时,不错不漏,不迟不误。
电子印章要等同实物印章管理。
用于公文电子传输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要做到专人管理、使用和值守,严禁与国际互联网联接,确保安全、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印章介质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要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严禁涉密信息和敏感信息在网上运行。
三、各单位电子公文收发人员在每个工作日的上午、下午应不少于四次登录赣州市政务内网电子政务统一应用平台系统查收公文,确保电子公文及时传输和办理。
同时,保持手机每天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确保短信平台畅通,在非法定工作时间遇有紧急类公文,应在第一时间接收办理。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务服务网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务服务网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5•【字号】赣市府办字〔2015〕93号•【施行日期】2015.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务服务网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5〕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政务服务网建设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74号)及《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推进全省网上并联审批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投资〔2015〕59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政务服务网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内容及时间要求(一)市县两级政务服务网分厅建设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江西政务服务网集成对接规范》要求,市本级、各县(市、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级建设页面风格统一、栏目内容统一、分类方式统一的江西政务服务网市、县(市、区)分厅。
2015年8月,市、县两级分厅完成项目招投标;2015年12月初,完成建设并上线试运行。
1.建设基础设施支撑平台。
市级建设政务云平台,通过虚拟化方式为市级政务服务网及县级统一监察平台、统一交换平台等系统提供政务信息基础设施支撑服务。
县级政务服务网硬件平台原则上采用实体机建设模式,对于有人力资源支撑、财政资金支持和具备良好机房条件环境的县(市、区)也可建设政务云平台。
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分级保障。
2015年8月底前完成软硬件的采购和部署。
2.对接各系统(平台)。
按照《江西政务服务网集成对接规范》要求,市县两级政务服务网与本级网上审批系统、统一监察平台、统一交换平台进行无缝对接,实现各类事项的网上咨询、网上申报、网上查询、网上评价等一站式服务和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网互联互通互动。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实施政务环境优化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5]140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实施政务环境优化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实施政务环境优化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5〕1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实施政务环境优化工程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11月6日赣州市实施政务环境优化工程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三年主攻工业推进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赣市发〔2015〕19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一、主要任务(一)全面落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
在市本级公布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加强对“两个清单”的动态管理,强化制度运行监管。
加强工作指导,进一步推动各县(市、区)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
在2015年10月底前,市、县两级“两个清单”全面建立并公布。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清理规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2015年12月底前,公布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破除垄断,规范收费,加强监管。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审改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等部门〕(三)制定并公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制定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15年12月底前,制定并公开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市管理局(赣州市城市管理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市管理局(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发[2015]13号【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3.29【实施日期】2015.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市管理局(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5〕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城市管理局(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3月29日赣州市城市管理局(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字〔2014〕35号),保留市城市管理局(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将静态停车管理职能调整由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
二、主要职责(一)城市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城市管理规划,研究制定城市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对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及行业管理;主管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负责城区城市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3.负责城区创建卫生城市工作和综合整治市容环境工作,并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4.研究制定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及管护标准,以及城区余土调剂清运、地方建材运输及流散物体、工地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5.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含店招)设置、张贴(挂)宣传品、三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等的审批管理工作。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10•【字号】赣市府办字〔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6〕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6月10日赣州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67号)要求,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公众关切,细化公开任务,加大公开力度,拓展公开范围,强化解读回应,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二、工作任务(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1.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
全面公开市、县两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推进中央、省驻市单位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市、县分厅和市、县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XXX更新,实行动态管理,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法定职责必须为”。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赣州市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赣州市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字[2009]162号【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8.18【实施日期】2009.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赣州市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09〕162号2009年8月18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单位)与公众交流的平台和纽带,也是推进政务公开,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重要渠道。
做好政府网站建设工作,有利于促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单位)依法行政,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近期,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潘逸阳专门对市政府网站建设作出指示:“市政府网站应加强管理,及时更新信息,随时联系网民,要把政府的各项服务民众与管理社会的政策措施公之于众,并及时解惑释疑,开展网络沟通,积极化解矛盾,反应要灵敏快速。
”为认真落实潘书记的指示精神,特别是针对目前市政府网站存在内容更新不及时、网站栏目设置不合理等问题,更好地推进我市政府网站建设,为公众、为企业服务,努力落实“三保一弘扬”的要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和谐稳定大局,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网站内容更新和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政府网站建设工作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服务民众和优化投资环境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政府网站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政府网站建设工作和内容保障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定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人员,努力提升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强信息发布、更新的督导,及时答复公众的咨询和疑问,尤其是分管领导要经常指导和检查政府网站内容的发布更新和公众疑问回复情况。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政府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政府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7•【字号】赣市府字[2010]150号•【施行日期】201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政府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赣市府字〔2010〕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近期,我市部分单位门户网站发生多起遭受黑客攻击破坏和被病毒侵入等事件,经市工信委和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处理、分析认为,这些事件的发生既有复杂的外部因素,也有网站自身管理不严和技术安全防范薄弱等原因。
综合来看,这些遭受黑客攻击破坏和被病毒侵入的单位网站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网站本身存在严重的安全缺陷。
部分网站采用的是ASP等落后平台开发,安全性先天不足,同时设计上存在着重应用、轻安全的现象,程序编写方面也明显缺乏防攻击、防破坏的安全考虑。
二、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
网站自身安全保护的软、硬件技术设施普遍没有到位。
主要表现为:有的网站服务器未配置“防火墙”、有的服务器和操作系统未落实安全检测功能、有的管理系统未安装查杀毒软件、还有的系统口令和密码设置过于简单等。
三、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
普遍存在重日常运用、轻安全投入问题;安全意识不够强,缺乏安全技术力量的支撑;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安全技术系统未能及时升级“补丁”。
为确保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安全、有序运行,防止被恶意攻击,现就加强网站的安全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要重视网站安全保护工作。
网站是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不仅体现了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更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维护和保障网站的正常、安全运行,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
二、要对网站安全进行自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3•【字号】赣市府办字[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4〕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6月3日2014年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2014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63号)要求,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公众期盼,统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机制,着力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强化信息公开制度机制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信息公开对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的作用。
一、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加强主动公开工作,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一)有序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
一是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及时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逐步建立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
依法公开行政审批流程图,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上级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办理信息公开,及时将受理机构、实施依据、审批条件、办结时限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监督渠道等信息一次性全部公开,加强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公开。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赣府厅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4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江西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网站管理,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网站及基于网络的在线服务系统等。
第三条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和公开、便民、效率、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在规划、建设、改造政府网站时,应当首先考虑尽量减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浏览信息、办理相关业务、向政府咨询或反映问题的成本和时间。
第五条行政机关的网站应当有效利用信息技术,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合作和业务流程整合,逐步实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一站式信息服务。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范围内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重大决策和统一领导,各级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决策和协调。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为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机构,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各级信息中心或运维单位负责技术和安全保障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政府网站建设应当纳入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信息化战略和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要求,制定省级政府网站发展规划。
各设区市及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上级政府网站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政府网站发展规划。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2•【字号】赣市府办发[2010]140号•【施行日期】201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0〕140号)章贡区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赣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有关单位落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一○年七月二日赣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字〔2010〕24号批复文的精神,为全面落实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组建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任务为全面加强中心城区的城市管理工作,理顺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秩序,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切实有效地提升城市形象,优化城市人居环境和创业投资环境,实现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二、具体工作安排(一)编制三定方案。
市城市管理局要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字〔2010〕24号批复文的精神草拟好三定方案,于7月10日前报市编委办审定,市编委办于7月15日前报市编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在7月20日前下发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三定方案。
(二)制定《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市城市管理局要结合江西省人民政府的批复,组织力量对草拟的《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再次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力量对《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进一步协调考察论证,提高《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操作性,于8月10日前形成送审稿报市政府审定下发。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2009年度赣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2009年度赣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31•【字号】赣市府办字[2008]198号•【施行日期】200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2009年度赣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08〕1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已经改版,为继续做好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8-2009年度政府门户网站在栏目设置方面有所改变,各县(市、区)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按照《2008-2009年度赣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方案》(见附件)和《赣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划分表》(见赣市府办字[2008]75号文)要求,认真对照网站涉及本单位、本部门的栏目内容,及时、完整地报送相关信息。
二、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采取栏目维护、网上抓取、网站链接、栏目共建等方式保障。
(一)栏目维护。
各县(市、区)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WCM内容协作平台, http://:9000/wcm/),及时将拟发布的信息提交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更新、发布。
(二)网上抓取。
利用搜索下载或内容采集系统,及时抓取有关网站公布的信息,导入我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
(三)网站链接。
包括主页链接和栏目链接。
主页链接,是将各级政府、各部门网站的主页与市政府门户网站链接,方便用户访问;栏目链接,是将各级政府、各部门网站中的重要栏目及其内容与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相应栏目进行链接,方便用户查询。
此类信息请通过电话或邮箱与网站编辑部及时联系,保证网站链接的时效性。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6〕1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16日赣州市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14〕14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的制定和运行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政府对行政权力清单目录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或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
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包含年检、备案、其他审批权、审核转报、行政调解、行政监督检查、其他)。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设在本地区的垂直管理部门。
第三条行政权力清单实行目录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赣市府办字[2012]139号•【施行日期】201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2〕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2012年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2012年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围绕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的目标,按照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深入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开渠道和载体不断拓展,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大局,着眼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着眼于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着眼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条例》的贯彻落实,扎实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推动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1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安排如下:一、推进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
一是推进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的公开。
按照上报市人大审查通过的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的有关要求,公开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
二是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省财政的有关规定和部署,公开部门预算和决算。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0]22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0〕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2009年,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全市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83730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196件。
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去年底省效能建设考核小组在抽查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时,就发现我市个别县和个别市直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公开时间排序混乱等问题。
为切实解决好政府信息公开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履行好工作职责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全省、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形势,增强对此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依照《关于赣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划分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08〕75号)文件要求,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把所承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好做实。
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切实做到“两个明确”、“三个确保”,即:明确分工、明确目标任务;确保工作人员相对稳定,确保必需的工作经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要求顺利推进。
二、及时更新,保持工作常态化一要加强调度。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政府信息发布沟通渠道,落实专职人员和工作责任,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对主动公开的信息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二要加大力度。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06•【字号】赣市府办字〔2019〕40号•【施行日期】201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9〕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赣州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6日赣州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十四五”规划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规划,也是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着力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承上启下的五年规划。
为贯彻落实全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会议精神,高质量做好我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和赣州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首要战略,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把握时代特征,强化战略思维,统一规划体系,提高规划质量,更好发挥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为加快赣南苏区振兴发展、着力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提供可靠的规划保障和科学的政策指引。
(二)编制原则1.坚持上位要求与下位需求相衔接。
要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要求,准确把握发展阶段特征,加强对未来五年甚至更长远的发展谋划,增强规划宏观性、战略性、指导性。
同时,要立足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的战略定位,突出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提出的目标和举措能够顺应发展趋势、引领发展方向。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4]53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4〕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4日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提高保障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经市政府批准下达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市发改委编制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二)负责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汇总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情况;(三)承担或参与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四)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五)参与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六)牵头组织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年度考评工作;(七)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行业项目名单及年度投资计划初步意见;(二)负责监督所属市本级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三)负责本行业范围内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四)掌握项目建设情况,每月及时向市重点办报送项目建设相关信息;(五)按照项目所属行业规定,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赣市府办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2月25日赣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第三章审核第四章实施第五章验收第六章评价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赣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和建设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江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赣府厅字〔2020〕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指市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部门按《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标委工二联〔2017〕98号)规定负责实施,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非涉密的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及相关支撑体系等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及服务项目。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也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和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应当遵循全市统筹、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可靠原则,避免重复建设,推动全市政务信息系统“网络通、系统通、数据通、应用通”共享交换。
各县(市、区),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不再新建县级政务云,现有政务信息系统逐步迁移至市级政务云平台。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赣市府发[2008]36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赣市府发〔2008〕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2008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政府的派出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厅和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主管同级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信息化办和县(市、区)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技术维护、栏目设计、政府信息上传技术培训、指导和数据汇总。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督查机构,依照各自职能监督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及“谁制定、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4•【字号】赣市府办字〔2019〕37号•【施行日期】2019.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9〕37号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6月14日赣州市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理顺和完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根据政务公开新任务新要求新职责,加强政务公开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
二、细化工作落实要对照《赣州市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政务公开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节点,按照公开方式和要求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既要在公开数量上有所提升,更要在公开质量上有所优化,保障公众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加强相关基础工作要强化信息化手段运用,做好政府信息管理等基础性工作,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要依法公开本机关的“三定”方案等信息,及时制定更新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建立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开台账,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底数清晰。
四、强化监督考核市政府严格落实把政务公开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且分值权重不低于4%的要求,切实发挥监督机制的刚性约束作用,将贯彻落实本要点的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市级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一周三审联合办公制度(试行)》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市级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一周三审联合办公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7•【字号】赣市府办发[2008]88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市级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一周三审联合办公制度(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8〕88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现将《赣州市市级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一周三审联合办公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七日赣州市市级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一周三审联合办公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强化我市承接产业转移载体与平台建设,创建行政服务“绿色通道”,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赣市发[2008]15号)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一周三审联合办公制是指每周一、三、五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市级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实施部门(单位)参与联合审核,实行并联审批。
第三条根据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前置审批条件及审批运作实际情况,确定以下三类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实施部门(单位)实行一周三审联合办公制:(一)企业工商核准登记事项;(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事项;(三)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事项。
第四条一周三审联合办公制实行“主办受理、协办配合,联合审核、限期办结”的并联审批程序。
(一)三类行政审批事项的主办部门统一受理申办事项,负审批主办责任;协办部门负审批配合责任,按各自的审批职责对申办事项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批办结意见、许可批件或证件并送交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向申办人发放各相关许可批件或证件。
(二)企业工商核准登记,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等三类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实施部门(单位)的审批工作人员原则上分别在每周一、三、五集中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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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发[2007]102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05
【实施日期】2007.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7]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五日
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政府网站的建设水平,规范管理,保证高效运行,提升我市各级政务机关的便民服务水平,特制定《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政府网站的定义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精神,赣州市政府网站包括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门户网站:赣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子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和市直(属)、驻市各单位的网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
第三条“赣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由赣州市人民政府主办,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子网站由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四条赣州市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政府网站的建设
第一节网站定位
第五条门户网站是政务公开的窗口,联系社会公众、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的纽
带,开展电子政务的载体,其主要目的是整合子网站的信息资源,为社会公众、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获取政务信息和享受政府网上服务提供便利。
具体体现为“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三大功能。
第六条子网站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窗口,及时将可对外公开的政策文件上网公布,推动政务公开工作;作为政民互动的纽带,以互联网为媒介了解社情民意,解答公众咨询,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桥梁,整合网上办事项目,为社会公众、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提供公共服务。
第二节网站规划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国家、省、市有关电子政务发展的要求,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业务、技术、人员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根据本办法,遵循“科学规范、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网站规划方案。
网站规划方案应当包括网站建设的背景和现状,网站建设的需求分析,网站建设的目标、内容和风格,网站的功能设计,网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发展等各个方面。
第三节网站内容
第八条政府网站要以便民为宗旨,针对服务对象的需求,开展网站内容的组织、信息编排和功能设计,力求操作简单,使用户能在最短时间内达到访问目的。
第九条政府网站要围绕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以及省、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等发布政务信息,体现自身特点,满足社会公众、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的信息需求。
第十条网站内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全面性:即政府网站内容应全面、系统,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不属于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都应该在政府网站上发布。
2、完整性:即网站发布的信息要素应齐全,内容应完整、详实。
3、时效性:即经常性工作应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及时清除或变更失效信息。
4、准确性:即网站发布的内容必须严谨准确,不能发布失真和有歧义的信息。
摘要、节选或综述性的政务信息应准确把握。
第四节网站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政府网站的总体要求包括网站可用性、兼容性、安全性、可扩展性、先进性、标准性、内容合法性等。
1、网站可用性:指政府网站必须提供24小时正常访问和服务,并制定监控制度,进行定期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导致网站不可访问的各类事件。
2、网站兼容性:指服务程序应尽可能兼容基于多种操作系统的各类浏览器,无特殊情况不应对运行环境有特殊要求,确实对运行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显著位置加以标注。
3、网站安全性:指政府网站应制定安全解决方案,定期对网站安全进行测评、检查和改进,并做好安全记录。
4、网站扩展性:指政府网站应基于可扩充的平台建设,采用跨平台的数据库,选用与平台无关的应用组件,采用标准的服务接口规范。
设计中要有扩充余量,为日后的扩展和集成留有扩充空间。
5、网站先进性:指在设计思想、系统架构、技术选型、平台选用上均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在充分考虑技术先进性的同时,尽量采用技术成熟、市场占有率高的产品。
6、网站标准性:指政府网站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达标情况的检测结果作为网站评测结果的一部分。
7、内容合法性是指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布内容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