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动物狂犬病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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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动物狂犬病防治规划

(2012~20120年)

狂犬病(rabies),又名恐水症(hydrophobia),俗称疯狗病。它是由狂犬病病毒(rabies virus,RV)侵害所有温血动物和人的中枢神经系统的一种急性致死性人畜共患传染病。该病主要通过患病动物或带毒动物咬伤人或动物时,唾液中的狂犬病病毒经伤口侵入机体而引发感染。本病特点是潜伏期长,致死率高,一旦发病,对人畜的致死率几乎是100%。

黑龙江省狂犬病的发生与流行有较长历史,但直到建国后才有记载。从流行趋势看,20世纪50~60年代发病较少,70年代后逐渐上升,1980年达到发病高峰,全年发病144例,死亡144例。1981年以后逐年下降,90年代下降趋势更明显。进入21世纪后,全省狂犬病疫情一直处于稳定控制状态,其中,1970~1979年,全省发病1 233人,死亡880人;1980~1989年,全省发病679人,死亡679人;1990~1994年,全省发病149人,死亡149人;1995~1999年全省发病9人,死亡9人;2000~2012年全省无人间狂犬病病例发生。

黑龙江省1955-2001年狂犬病死亡人数曲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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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

死 亡 人 数

一、防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8年,全省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到2020年,达到

消灭标准。

(二)阶段性目标

第一阶段目标(2013~2015年) 哈尔滨、齐齐哈尔、大

庆、牡丹江、佳木斯、绥化、鸡西、鹤岗、双鸭山、黑河、伊春、七台河等12地市达到清净(无疫)区标准。

第二阶段目标(2016~2018年) 全省城乡79个市、县

(市、区)全部达到清净(无疫)区标准,提前实现国家规定的2020年目标。

第三阶段目标(2019~2020年) 巩固全省稳定控制和

消灭标准。

二、区域划分

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牡丹江、佳木斯、绥化、鸡西、

鹤岗、双鸭山、黑河、伊春、七台河等12地市为首先达标区域,这些地市城镇居民饲养的宠物犬要在2015年达到全部免疫注射,狂犬病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城镇居民饲养的宠物犬,主动接受防疫的意识强,只要管理到位,宣传到位,政策到位,部门间配合到位,稳定控制的防控目标一定会达到。

除此之外,全省67个市、县(市、区)饲养的农村犬为最后达标控制区域,农村犬全部进行免疫注射,全部达到清净(无疫)区标准,提前实现国家规定的2020年目标。

三、技术措施

根据全省的区域特点,采取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用7年时间(2012~2018)使狂犬病疫情在稳定控制的基础上,达到有效控制(参考标准附后)。同时,按照《狂犬病防控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对全省实施狂犬病达标升级考核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狂犬病防控体系和长效机制。

一是免疫与监测相结合。对全省范围内现有350万只犬,全面实施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从根本上扭转狂犬病预防免疫工作滞后的被动局面,并建立健全犬的免疫档案。加强城市犬和农村犬的管理,加强狂犬病疫情监测和免疫监测,坚决扑杀病犬和阳性犬,并做好无害化处理,严防疫源扩散,保护人、畜健康,维护公共安全。

二是检疫与监督相结合。犬类动物运出县境,必须在产地实施检疫、检测,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后方可调运;控制区和清净(无疫)区向未控制区调运犬类动物,必须经免疫产生保护抗体后方可调运。

三是重点防控与全面防控相结合。在抓好项目整体推进的同时,要突出各阶段工作重点,对哈、齐,牡,佳等人口密集的城

市,要结合文明城市建设活动实施重点投入、重点防控,争取在第一阶段把城市犬狂犬病免疫密度保持在80%以上(WHO研究表明:有75%的犬群获得免疫就能有效阻断狂犬病毒的传播链)。同时,兼顾其他各市县狂犬病免疫工作的全面推进。

第一阶段(2012~2015年)

1.城市犬(含城乡结合部)依照各地制定的犬类管理法规,明确部门职责、密切部门配合,加强养犬管理,建立健全养犬登记注册制度,由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委派的部门,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城市犬实施狂犬病的强制免疫工作,免疫密度保持在80%以上,并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加强城市宠物医院和流浪犬(猫)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并做好病死犬(猫)只的无害化处理。

2.农村犬按照农业部制定的《狂犬病免疫方案》,由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县、乡(镇)、村(屯)三级动物防疫体系人员,全面开展狂犬病的强制免疫工作,免疫密度保持在75&以上。通过全面开展狂犬病的预防免疫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犬只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捕杀狂犬、野犬,并做好犬只的无害化处理,严防疫源扩散。同时,教育村民对犬只实行栓养、圈养,禁止散养、散放。

3.疫情报告建立健全狂犬病的疫情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狂犬或疑似狂犬时,要立即采取严密措施对犬只予以隔离,限制其活动,严防伤及人畜。同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兽医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置。确诊后,按《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予以处置,严防疫情传播和蔓延,被狂犬咬伤的人,应当立即进行暴露后预防免疫接种。

4.疫情监测建立省级狂犬病参考实验室,定期深入不同地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监测、诊断和疫情应急处理、技术培训与咨询工作。督导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狂犬病的预防免疫接种工作,认真完成农业部制定的《狂犬病监测计划》规定的监测任务,掌握全省狂犬病流行规律,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做好疫情预警、预报工作。

第二阶段(2015~2018年)

1.城市犬(含城乡结合部)进一步加强城市的养犬管理登记注册制度,部门间通力配合,狂犬病的强制免疫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城市犬的免疫密度继续常年维持在80%以上。捕杀狂犬、野犬,并做好犬只的无害化处理,严防疫源扩散。进一步加强流浪犬(猫)的管理。

2.农村犬继续全面开展狂犬病的预防免疫接种工作,把狂犬病预防免疫纳入强制免疫计划中,农村犬的群体免疫密度继续常年维持在80%以上。犬只的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管理进一步完善加强。捕杀狂犬、野犬,并做好犬只的无害化处理,严防疫源扩散。严格犬只的栓养、圈养,禁止散放、散养。

3.疫情报告严格情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狂犬或疑似狂犬时,要立即采取严密措施对犬只予以隔离,限制其活动,严防伤及人畜,同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并确诊后,按照《狂犬病防控技术规范》的规定予以处置,严防疫情传播和蔓延,被狂犬咬伤的人,应当立即进行暴露后预防免疫接种。

4.疫情监测省级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开展疫情监测的条件和能力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不但能够认真完成农业部每年下发的《狂犬病监测计划》规定的监测任务,而且能够掌握本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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