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价格【2006】745号__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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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完整版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完整版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

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收费办法,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

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应根据评估区面积、规划人口、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指导价。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二类费)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二类费)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编码 费用 代码 名称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一 1 2 A1 A2 A 建设用地费用 土地征用费 拆迁补偿费 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 关于印 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 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费用类别 计价依据
3
A3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B
工程前期费用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 询费 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 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 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国家计委、建 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 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程设计费 计价格[2002]10号 国家计委、建 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 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22
C22
人防易地建设费
23 24 25 26 27 四 1 2 3
C23 C24 C25 C26 C27 D D1 D2 D3
交通影响评价费 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 特种设备检测费 结构检测费 测绘费 与生产经营相关其他 费用 生产准备及开办费 联合试运转费 其他费用
1
B1
可行性研究费
2
B2
工程勘察费
3
B3
工程设计费
4 5 三
B4 B5 C
七通一平的费用 其它费用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费 用 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 财建[2016]504号 关于印发《基 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的通知 1、发改价格[2011]534号 《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 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 问题的通知》 2、发改办价格 [2003]857号 《国家改革改革委 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 3、计价格 [2002]198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

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海南省防雷设施检测等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说明:(1)收费标准已含技术报告、证书制作费。

(2)旧建筑物防雷设施定期检测测点的计算是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的规定,每条引下线计算一个测点(第一类防雷建筑物每隔12米有一条引下线、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每隔18米有一条引下线、第三类防雷建筑物每隔25米有一条引下线)、屋顶突出的金属与避雷带相连接计算一个测点。

每个测点按70元计算。

3)新建建筑物跟踪检测、竣工检测按照附件3《新建筑物防雷设施检测项目、程序及收费计算办法》收费(平均每63.2平方米计一个测点)。

(4)专项雷电防护工程指建筑物的防雷整改和各类设施、设备及其他场所的防雷或防静电工程。

(5)防雷设施的检测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和场所的防雷设施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建筑幕墙、门窗物理性能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表序号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备注一建筑幕墙物理性能检测(一)按照国家建筑幕墙物理性能标准规范,进行专业技术检测。

(二)第4、5两项为特约检测项目,不得强制检测并收费。

(三)第7项为超期占用设备收费,即从送检单位开始使用设备之日起计算,10日内免收费用,超期使用按本项标准收费。

1风压变形性能检测元/m24502雨水渗漏性能检测元/m24003空气渗漏性能检测元/m22304平面内变形性能检测元/m24505破坏性能检测元/m233006设备调整元/m21507设备占用费元/m2天200二建筑门窗物理性能检测按照国家建筑外门窗物理性能标准规范进行专业技术检测1抗风压性能检测元/m22802水密性能检测元/m22003气密性能检测元/m21204设备改装调整元/m2400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5]1140号海口、三亚市物价局,海南建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省价格主管部门2003年出台《关于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琼计价管[2003]94号),整顿和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对我省有型建筑市场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标准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

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收费办法,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

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应根据评估区面积、规划人口、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指导价。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标准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

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收费办法,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

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应根据评估区面积、规划人口、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指导价。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

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简介
本文档旨在制定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收费管理办法,以规范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收费工作,提高收费管理效率,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背景
地质灾害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为了加强对地质灾害风险的评估和监测,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收费管理办法,确保评估服务的可持续运行。

收费标准
1. 地质灾害风险评估的收费标准根据评估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 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合理,兼顾服务供需和评估成本,避免不正当竞争和价格垄断。

收费管理
1. 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相关业务登记,确保合法经营。

2. 收费应当在评估服务完成后与用户结算,不得违规收取预付款或强制附加费用。

3. 收费金额应当准确明细,包括评估项目的基础费用、附加费用等,确保用户了解收费内容。

监督管理
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评估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是否合规。

2. 用户对收费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予以处理。

罚则
1. 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的评估服务机构,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及其他法律责任。

2.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罚则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确保收费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

结论
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规范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服务行为,提高评估服务的质量和可信度,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相关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确保该收费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质量标准及评估级别、项目重要性、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标准,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O04]6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附件2:地质灾害评估收费的工程规模和工程类别调整系数附件1: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基本收费工程类别(万元)评估地质环境级别复杂程度水利水电线性工程矿山工程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10876543复杂一级中等简单复杂二级中等中等三级简单151311986513119876520161410865注:基本费用包括进行地质灾害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图件绘制、技术分析,以及评估报告的编制和评审等全部费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中确需进行勘察工作,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中通用勘察收费规定另行计取勘察实物工作费用。

附件2:地质灾害评估收费的工程规模和工程类别调整系数调整系数工程类别线性工程(线路评估长度L,单位:km)铁路(地铁)、高等级公路一般公路、输水渠道输油、输水、输气管线、光缆、输电线路工程类别调工程规模调整系数K2整系数K11.00.80.6L≤30;K2=1.0L>30;K2=1+(L-30)/50矿山工程(评估面积S,单位:km2)地下采矿工程露天转地下采矿工程露天采矿工程1.00.80.61.00.90.81.00.8S≤5;K2=1.0S>5;K2=1+(S-5)/10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库水面及附属工程面积评估S,单位:km)2地下电厂水利水电工程地表电厂水利水电工程水利工程S≤15;K2=1.0S>15;K2=1+(S-15)/30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工业民用厂房、住宅工程(工程场地评估面积S,单位:km)2S≤1;K2=1.0S>1;K2=1+(S-1)/2其它场地及单跨场馆工程注:1、火电工程按照厂房、引水管线、水库及堆灰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以上四类工程的收费办法计取,但总费用不应超过25万元。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标准2006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标准2006

发改办价格[2006]745号(征求意见稿)修改后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

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 )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标准资料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标准资料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展工程建立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立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立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承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展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那么。

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承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立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收费方法,并负责建立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方法。

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方法应根据评估区面积、规划人口、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效劳,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指导价。

建立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本方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协商确定。

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根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

地灾评估收费标准(2007)

地灾评估收费标准(200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

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

其中,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根据建设项目重要性、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工程类别和评估级别等确定。

地灾评估收费标准(2007)

地灾评估收费标准(2007)

地灾评估收费标准(200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

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

其中,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根据建设项目重要性、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工程类别和评估级别等确定。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标准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讥位的合法权益,提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虽,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苦易发区内进行匸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吿的可能性,以及匸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 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吿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级是捋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J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査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为遵循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

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匸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上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收费办法•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备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

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应根据评估区血积.规划人口、地质环境条件等閃素确定。

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1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収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指导价。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哋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木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木收费、匸程规模涮整系数、匸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

地灾评估收费标准(2007)

地灾评估收费标准(200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

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

其中,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根据建设项目重要性、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工程类别和评估级别等确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依据与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依据与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依据与标准
一、收费依据:
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稿)》(国土资源部地
质环境司2005年4月)
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
二、费用构成与计算公式
的,将调整系数相乘。

三、各项业务收费标准
1. 野外地质灾害调查
②工程类别:线性工程类是指公路、铁路、航道、各类管道管线隧洞、输变电线路等;矿山水电类是指矿山、水电、火电、天然气等资源、能源类(不含输变电线路)等;工民建类是指工业与民用建筑、各类规划区、港口码头、市政工程等。

2. 勘察工作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需要投入地面测量、勘探、工程物探、水文地质、室内试验等实物工作量时,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编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

3.评估报告编制
单位:万元
4。

报告评审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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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

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收费办法,并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

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应根据
评估区面积、规划人口、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

其中,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根据建设项目重要性、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工程类别和评估级别等确定。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包括开展资料搜集、现场调查、图件绘制、技术分析,以及评估报告的编制和评审等全部费用。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1士20%);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地区调整系数;
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按照本办法附件确定;地区调整系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定范围内确定。

第九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质量标准及评估级别、项目重要性、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标准,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O04]6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由委托人与评估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委托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确定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评估成果;评估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和国家质量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
行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依据合同约定,为评估机构提供履约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评估延期或业务量增加的,评估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因评估机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据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实施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及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1: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
附件2:地质灾害评估收费的工程规模和工程类别调整系数
附件1: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
注:基本费用包括进行地质灾害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图件绘制、技术分析,以及评估报告的编制和评审等全部费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中确需进行勘察工作,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中通用勘察收费规定另行计取勘察实物工作费用。

附件2:地质灾害评估收费的工程规模和工程类别调整系数
注:1、火电工程按照厂房、引水管线、水库及堆灰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以上四类工程的收费办法计取,但总费用不应超过25万元。

2、地区调整系数范围为O.8~1.2,地区调整系数的具体数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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