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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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北京市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是激发干部学习培训的内在动力,调动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积极性,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的有效措施;是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管理水平,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有效履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推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发展的有力保证。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重在激励的原则。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
市委组织部负责根据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协调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考核工作,提出各单位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和指标。
(一)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和指标
1、干部学习培训任务总体情况。包括年度培训量、任职培训、干部调训和脱产培训情况、在线学习、领导班子中
心组学习以及在职自学等情况。
2、教育培训综合工作情况。包括基础工作、管理工作、专项工作、培训效果、改革创新等情况。
(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和指标
1、学习培训任务总体情况。包括培训任务、调训任务、在线学习、中心组学习以及在职自学等情况。
2、学习态度和表现。包括参加各类教育培训的主动性自觉性、遵守制度等情况。
3、学习效果。包括掌握知识技能、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等情况。
第五条对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时,要严格掌握干部学习培训时间的考核标准与范围。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5年或提任前应当参加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干部院校和区县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并至少参加一次1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后备干部每3年应到党校、行政院校、干部院校参加一次培训。其中,提拔担任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在线学习和系列讲座按8学时计算为1天。
第六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采取定性评价和依据考核指标评价要素按百分制量化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每年一次,一般在当年12月至次年2月进行。具体考核的方法和程序:(一)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结合年度总结和年度考核工作进行述学。
(二)结合职责绩效考核工作,确定年度重点考核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审核培训任务完成情况、抽查干部个人学习培训档案、组织干部群众评学等方式。
(三)统计汇总分析各单位干部教育培训情况和干部学习培训情况,结合日常了解、网上评价、监督检查情况和相关培训机构的意见,进行定量评价并提出定性考核意见。
(四)考核的结果报主管领导,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
第七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职责绩效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领导班子要根据考核结果,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干部个人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符合任职培训规定的,原则上不研究、不上会、不上报、不审批(特殊情况可补训的除外)。
第八条年度重点考核单位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资助;定期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评比表彰活动,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第九条考核单位和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考核职责,严格执行程序和规定,客观公正地反映被考核单位和干部的培训情况。被考核单位和干部要正确对待考核,实事求是地反映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现状及干部的学习培训情况。
凡有违反工作规定,影响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组织或个人,对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县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区县局级领导干部脱产培训学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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