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软件质量管理规定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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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软件质量管理规定(节选)
颁布单位:总装备部颁布时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用软件质量管理,保证军用软件质量,依据《装备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作为装备或装备组成部分的软件质量管理。
本规定中所称的军用软件(以下简称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相关文档和数据,以及固化在硬件中的程序和数据。
第四条总装备部按照国家军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对软件研制单位进行软件研制能力评价,对软件测评机构进行认可,并以合格名录形式予以发布。未达到规定的软件研制能力要求的单位,不能承担软件研制任务;未经认可的软件测评机构不能承担软件测评任务。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承担软件研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研制单位)对软件研制和服务质量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持和改进软件研制能力,明确各类人员的质量责任;(二)实施软件工程化管理,制订本单位软件研制工作程序和规范,对软件研制过程实施质量控制;
(三)配备必要的人员、技术手段和设施等资源,建立本单位软件质量信息系统;
(四)对有缺陷的软件进行修复;
(五)承担软件的使用培训和技术服务;
(六)向软件测评机构提供软件测评所需的程序和文档资料。
第十条软件测评机构对软件的测评质量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持和改进软件测评能力,明确软件测评过程中各类人员的质量责任;
(二)承担软件定型、鉴定、验收和成果鉴定的测评,外购软件产品质量评价及选优工作;(三)制定本单位软件测评工作的程序和规范,实施软件测评过程的质量控制;
(四)配置必要的软件测评资源,建立软件测评质量信息系统;
(五)开展软件测评理论、技术和方法的研究。
第四章软件研制
第十七条装备主管部门在订立装备研制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软件的级别、质量保证条
款、测评项目、测评机构以及研制单位应当提供的测评保障条件。
第十八条装备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研制单位制订的软件研制计划和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进行审查和确认,并监督其实施。软件质量保证计划应当明确软件质量要求、软件质量保证的工作责任、控制项目和方法、编制的文档等。
第十九条研制单位在进行软件需求分析时,应当广泛征求软件论证、使用、测评等单位的意见,按照国家军用标准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形成能够全面反映系统任务要求的软件需求说明。
第二十条研制单位应当在软件研制的早期对软件保障进行规划,在软件需求说明中提出软件保障方案,并根据合同要求研制和交付软件保障所需要的各种资源。
第二十一条研制单位应当制订和实施软件设计准则;开展软件可靠性和安全性设计;按照软件工程化方法和国家军用标准的要求,形成与软件需求说明一致的、可理解的和规范化的软件设计文档。
第二十二条软件编码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档进行,确保编码和设计文档一致。
第二十三条装备主管部门应当对研制单位编制的软件测试计划进行审查和确认,并监督其实施。软件测试过程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所有测试结果,填写软件问题报告表,编制软件测试报告。
第二十四条软件设计、编码和测试工作必须分别由不同的人员承担。
第二十五条研制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军用标准或相关标准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在软件研制过程中,同步完成各项文档的编制工作。软件文档编制项目的剪裁和合并必须经过装备主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六条软件配置管理必须设立软件开发库、受控库和产品库,并规定相应的控制和管理程序。软件文档的修改和完善必须纳入软件配置管理。
第二十八条研制单位应当建立并运行软件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及时记录和报告软件故障,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九条装备主管部门应当对研制单位确定的转承包单位的软件开发能力和转承包合同进行审查。转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转承包软件质量保证条款、监督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研制单位需要外购软件产品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测试或者选型,并对其正确使用负责。
第三十一条研制单位应当根据合同要求,向软件测评机构提供测试所需要的软件需求说明、
设计说明、源程序及开发过程测试文档等技术文件,使测评机构能够充分了解软件开发情况,保证软件测评质量。
第三十二条研制单位应当编制软件使用培训教材,并根据合同要求对软件使用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第五章软件测评
第三十三条关键软件和列入装备体制的软件,必须经总装备部认可的软件测评机构测评合格后,方可交付部队使用。
第三十四条装备主管部门应当在确定软件研制任务的同时,确定软件测评任务并下达软件测评任务书。
第三十五条软件测评机构应当从软件需求分析阶段开始进行测评准备工作,了解软件研制情况,参加软件评审;根据软件的级别编制软件测评计划和测评说明,经装备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软件测评机构应当根据测评计划建立软件测试环境,严格按照规程实施软件测评,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所有测试用例的测试结果。
对软件测评机构发现的软件问题,研制单位应当进行分析、修改、测试和评审后,送测评机构进行回归测试。
第三十七条软件测评机构应当根据软件测评结果出具软件测评报告。软件测评报告由装备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对保证软件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工作程序、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软件工程化管理要求,软件状态失控,质量问题突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伪造测评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合同、隐瞒质量问题、将不合格品交付部队的单位,装备主管部门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