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入院供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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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敬老院)

乙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丙方:(五保对象所在村委会)

丁方:(五保对象)

为了更好地保障四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丁四方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根据丁方或其监护人的申请,并经医院(卫生院)检查无精神病、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不宜入院的疾病后,同意丁方入住,并由乙方作为供养期间的担保人。

2、甲方根据丁方入住时的身体状况、自理能力确定护理等级及提供相应服务,建立健康档案。以后视丁方身体状况相应调整护理级别。

3、按规定提供与供养对象供养金标准相应的吃、穿、住、医服务。

二、乙方责任:

1、按有关规定做好丁方入院指导工作,协助做好所在区域敬老院管理,维护敬老院周边环境,落实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措施。

2、参与所辖区域敬老院管理,指派人员参与敬老院院务委员会,对敬老院工作定期指导。

三、丙方责任:

1、为确保丁方的权利,做好丁方入院前检查工作。

2、协助做好在院五保户的思想工作,同乙方一道妥善安排自愿出院或被敬老院退回的五保户的生活。

3、接受甲方委托,代管供养对象财产。

四、丁方责任:

1、享有甲方提供的所有服务的权利,有参与敬老院民主管理的权利,并有出院的自由。

2、丁方的个人财产应予以登记,丁方可以继续使用,除日常生活用品外,不得自行处理。

3、丁方在供养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通知丙方接丁方出院:

(1)被取消五保供养资格;

(2)经常违反院规,严重妨碍其他供养对象正常生活的;

(3)有传染性疾病或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4)不服从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的;

(5)其它原因不宜继续在院供养的。

五、本协议经四方签字或盖章。

六、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丙丁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其它约定:

甲方院长(签字)乙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丙方村主任(签字)丁方:五保对象(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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