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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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

1、收取时间与收取程序

1.1合同签订以后投标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10日内由分包单位向项目部或基层单位财务补足。履约保函到期前30日,财务部门通知分包方重新办理。

1.2未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财务部门不得支付任何工程款项。不得以扣除工程款的方式抵缴履约保证金。

2、收取金额

2.1合同价款低于1000万元时,收取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合同价款高于1000万元时,收取100万元履约保证金。

2.2合同履行中,如果合同价款变化幅度大于20%,应按照变化后的合同价款调整合同履约保证金额度。增加时由项目部或基层单位通知分包单位补缴,降低时由分包方提出申请,项目部或基层单位、预算中心同意后,退还降低部分履约保证金。

二、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1、退还条件

1.1工程分包类施工完成,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或基层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竣工资料整理完成并验收合格后退还;

1.2专业分包类施工完成,经监理单位、项目部或基层单位验收合格,完成中间交接手续后退还。

2、退还程序

由分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各责任部门及项目总工、质量安全经理、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还手续。

合同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说明:1、申请方应如实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并向项目部或基层单位提供完工证明。

2、项目部或基层单位应如实评价合同履约情况,提出退付意见,如有扣罚

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涉及多个专业时应增加相关专业工程师意见。

3、根据合同约定退还40%的保证金。(原保证金为2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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