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服务集团薪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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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薪资管理制度
GT-ZD-008-20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薪资管理制度,将各岗位薪资进行定级建立薪酬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集团本体建设部为薪资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薪资标准及定级原则
第四条 薪资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是以员工的工作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所需的基本素质及劳动强度等因素为基准,按员工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实际劳动消耗而计付的薪资;绩效工资是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及员工绩效完成情况计付的薪酬。
第五条 薪资职级序列分集团本体行政序列,一级单位综合序列,一级单位管家序列,一级单位财务序列,一级单位工程序列,一级单位健康管理师序列。共六种序列4—11个职级,每一职级设置10档标准。
第六条 集团职能部门经理级及以上职级的员工、一级单位总经理助理级及以上职级的员工实行分红制或年薪制的薪酬体系。
实施分红制的,由“基本年薪”、“考核奖”和“年终绩效奖金”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由“基本工资”和“绩效
工资”组成,“考核奖”是年终奖按相应比例提前预支,每月发放在工资中,“年终绩效奖金”在年终根据利润分红和考评成绩发放。
实施年薪制的,年薪由“基本年薪”和“年终绩效奖金”组成。其中“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年终绩效奖金”在年终根据所在单位及个人的考评成绩发放。
第七条 公司管理员、工程系统及以上人员薪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组成。各职级人员根据职级标准确认薪资标准。
公司秩序维护系统薪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固定加班工资”组成。其中“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总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固定加班工资”三班运转的按照每月8.6天加班核发,二班运转的按照每月5天加班核发。
其中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秩序维护系统人员工资内需发放“社险补贴”,标准不低于100元/月。并要求员工第一个月发放工资时,在工资条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经理级及以下岗位的薪资标准可根据当地同行业前列(即当地前十位)水平及本单位经营利润情况,确定薪资起档标准,薪资标准应在该职级档级内根据各岗位薪资标准按集团管理审批权限进行确定调整,原则上不可跨职级定薪,如需应报集团领导审批。
第九条 公司实行新进员工试用制度,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试用期薪资标准原则上为各职级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试用期薪资可按核定标准的80%计发,但不可低于该职级起档标准。
第十条 公司各职级薪资(包括试用期工资)应严格按照公司《员工薪资标准》进行套靠,当员工薪资可以同时套靠两种序列时,由本单位确定执行何种序列。
第十一条 一级单位下属的分子公司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原则上较一级单位职级低一级。如由一级单位经营班子兼任的,无特别申请,薪资福利待遇按照一级单位所聘任的职务标准发放。
各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或副经理职级人员原则上必须由通过集团资格审核晋升发布聘任后,可享受相应的薪资福利待遇。
新引进的副经理职级及以上人员约定薪资以引进职级核发薪资,但未聘任前福利待遇按照普通员工标准享受,聘任后按照聘任的职级标准享受。
第三章 薪资调整与审批
第十二条 员工的薪资和职级调整,应发起《薪资调整审批表》流程,写明调整薪资的原因,并按照最新《管理审批权限》流程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当公司经营情况或同行业的薪资水平有较大变动时,薪资标准可作适当调整。薪资调整方案由各单位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拟订,并按照原薪资标准制定的审批流程与权限进行重新审批。
第十四条 员工薪资标准遵循易岗易薪的原则,随岗位或职务变动而调整。
第十五条 上调职级的员工调整薪酬应以新职级的起点薪资为起点。若调薪前的薪资已达到或超过新职级的起点标准,则调至新职
内就近靠高的一档标准;因岗位变动需下调职级的员工,视具体情况确定新的薪资标准;因特殊情况,一时难以在本职级确定薪资标准的,由本体建设管理部门提出,按照最新《管理审批权限》报批同意后,确定最新薪资标准。
第十六条 因晋升或晋级涉及到薪资调整的本月15日前启动OA流程通过审批流程的,本月工资中进行调整;本月15日之后启动OA流程通过审批流程的,调整后的薪资统一在下月工资中体现。
晋升或晋级涉及薪资调整的当月未审批同意的,按照最终审批同意的时间进行工资调整,最终审批时间在本月15日前的,本月工资中进行调整;15日之后的,薪资在下月工资中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报相关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七条 人员薪资标准定级按照集团下发的最新《管理审批权限》内规定进行审核报批。
第四章 薪资核发
第十八条 员工的薪资根据当月考勤情况按月核发。员工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司要求进行适当加班,加班需填报《加班申请单》。本体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加班申请单给予员工核发加班工资或调休,非法定节日加班的,原则上给予员工调休,法定节日加班的或特殊原因无法调休的,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员工加班工资。
第十九条 员工薪资所涉税费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员工薪资的发放日原则上为次月的15日(遇节假日提前),发放形式为工资卡。
各级本体建设管理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将本公司所发生工资性支出,报集团本体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员工离职,公司应及时核算、按规定时间发放离职员工薪资,但对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离职人员,公司可不予核发未结算的效益工资,并保留追究其法律或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对员工工资、加班工资未按时发放等行为,要求责令其整改,并扣除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当月10%-50%的效益工资和书面警告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故意虚报考勤、资料的行为,扣除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当月50%以上的效益工资和书面警告的处分,并降低一级职务或薪资;同时对分管领导予以口头警告的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集团本体建设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