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瑞典社会保障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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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瑞典社会保障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瑞典以其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而闻名于世,其高度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各类收入保障和医疗、住房等福利,涉及到老年、残疾、儿童、妇女、贫困家庭等不同群体,保障项目几乎无所不包。本文在简要介绍瑞典社会保障制度极其近年来改革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做出了思考。
[关键词]瑞典;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启示
一、瑞典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瑞典是北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其社会保障体制是“北欧”模式的典型代表。该国从1901年开始实施工伤保险后,经过60年的不断完善,到20世纪60年代,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各类收入保障和医疗、住房等福利,涉及到老年、残疾、儿童、妇女、贫困家庭等不同群体,保障项目几乎无所不包,被称为“从摇篮到坟墓”或“从胎儿到天堂”的社会保障制度。
瑞典社会经济高水平发展和政治制度的特点决定了其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瑞典社民党是瑞典长期以来的执政党,一贯采取“实现充分就业,收入公正分配,共同富裕,人人价值平等”的社会政策。以这一政策为基础,瑞典对全体国民实行普遍、全面的福利保障。瑞典的社会保障体系内容广泛、细致而繁琐,分为三个保障安排:公共保障安排、集体协议保险安排和私人协议保险安排,后两项是对公共保障安排的补充。瑞典“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是瑞典社民党政府上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在消除贫富差距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为低收入家庭支起了保护伞。
瑞典有两大类低收入家庭:一类是单亲家庭。由于离婚率高,全国有15%的18岁以下儿童生活在主要由母亲维系的单亲家庭中。而瑞典妇女从事的又大多是商业零售和卫生看护等低收入工作。工资本来就不高,再由其单独维持家庭,负担自然不轻。瑞典另一类低收入家庭是养老金不高的单身老人家庭。瑞典是长寿国家,社会老龄化问题较严重。在瑞典,子女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人的一切问题由社会负责。对于这些低收入家庭来说,儿童补贴和住房补贴对维持收支平衡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不仅如此,低收入家庭还与其他家庭一样,享受着免费教育和医疗等其他一系列社会保障。
瑞典实行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其最大特点就是强制性的社会化,人人都必须参加统一的社会保障系统,并能享受由国家统一提供的各种社会保障。这些保障主要有六大类:一是儿童保障,每个孩子出生前后,父母可以累计享受450天补贴产假,而且每一个1岁至16岁儿童每个月都可领取到相应的儿童补贴;二是教育保障,除从小学到大学一律实行免费教育外,一到九年级学生可以在学校
享受免费午餐,高中学生每个月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助学金,大学生每个月可获得助学金和低息学习贷款;三是医疗与病休保障,人们在生病期间不仅可以享受近乎免费的治疗,而且还能从病休的第二天起领取到80%的病休补贴;四是失业保障,失业者从失业的第六天起从国家得到80%的失业救济;五是住房保障,这主要是一种向低收入的有孩子家庭和低收入的退休者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六是养老保障,全国所有人无论有没有工作过都可以在年满65岁后领取到最低限额的养老金。“羊毛出在羊身上”,瑞典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全是由自己所交纳的各种税费支撑起来的。据计算,瑞典人平均要拿出60%以上的收入交纳各种税费。
二、近年来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瑞典社会保障制度如同其他主要西方国家一样也开始进人改革阶段。瑞典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既体现出与其他西方国家社会保障改革的一致性,如实行社会保障支出紧缩政策,也有不同于其他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独特性,例如社会保障地方化改革成为瑞典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瑞典政府也没有像英国那样将社会保障私营化作为改革的重要目标,而是通过在社会保障中引入竞争机制,以实现提高社会保障制度效果的目标,这使得瑞典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表现出鲜明的国别特色。其改革最主要的内容是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瑞典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酝酿了十余年,议会中所有五个政党一致同意批准,在雇主、雇员乃至整个社会没有引起大的波动。新制度原则上2003年开始执行,但新老制度过渡,IT系统衔接和数据转换,必要的宣传准备早已进行。新制度的要点如下:
一是考虑个人一生的工资收入。旧制度计算养老金时只考虑收入最高的15年,新制度计算养老金则考虑个人参加工作到退休前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取得的小孩4岁以下时的护理津贴、上大学所得津贴以及服兵役所得津贴。
二是缴费率仍然为18.5%,所变化的是其中16个百分点用于现行支付,2.5个百分点存入个人账户,个人有权支配,但不可以提取现金,可以自主判断风险,通过国家或私人设立的基金会使其增值。社保部门对个人账户金额逐年进行统计,待到退休时按年平均支付。
三是给予无工作者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制度不变,目前为每月4500克朗。享受这个待遇的条件是必须在65岁(含)以后退休,且必须在瑞典居住40年以上。
四是给无工作的最低收入者住房补贴的政策不变。因瑞典住房租金昂贵,所以对无工作者给予相当高的房租补贴,当然也要满足前述两个条件才行。目前享受这一政策的有35.5万人。
五是退休者退休金的多少,现行制度只与物价指数相关,新制度还与经济增长速度挂钩。例如,在物价指数为3.1%的情况下,如果经济增长率为0,那么退休金增长率为3.1%;如果经济增长率为0.7%,退休金增长率为3.1%+0.7%=3.8%;如果经济增长率为-1.0%,退休金增长率则为3.1%+(-1.0%)=2.1%。
新制度的显著特征有二:第一,新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个人事先无法确切知道退休时能拿多少退休金。由于物价指数、经济增长速度均由国家统计局提供,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加之每个人预期寿命也难以确定,因此,新制度虽然可以使人知道自己和雇主缴了多少费,却无法确切知道退休时能拿多少退休金。第二,新制度鼓励人们延长工作年限。瑞典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新制度采取61岁以后就可以退休的灵活办法,退休者如想得到与旧制度一样多的退休金,就要多工作几年才行。旧制度下,正常退休人员可以得到80%的退休金,新制度下,正常退休只能得到60%的退休金,多工作5年才能得到80%的退休金。当然,这与瑞典人口增长率不高,劳动力需求较大有关,不仅仅是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问题。
为不引起社会震动,瑞典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对不同年龄段的人按不同的办法计算养老金。1937年以前出生的人按老制度执行,1938年到1954年出生的人按新、老制度不同的比例执行,1954年以后出生的人完全按新制度执行。比如,1938年出生者,新制度将占4/20,老制度将占16/20;1944年出生者,新老制度各占一半:1953年出生者,新制度占19/20,老制度只占1/20。
三、瑞典社会保障体系对我国之启示
(一)注重社会保障立法
瑞典自1890年通过疾病保险的社会保险立法后,又通过国民普遍年金保险法,国家保险法等,有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瑞典社会保障立法不但早,而且因为及时地补充和修正立法,使得立法较完善,能够适应社会保障深化、细化的需要,能够靠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制强制推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劳动保障部门只能遵循行政法规开展工作,法律层次不高,规定不够明确,实际执行难度大。为落实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建议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打好法律基础。
(二)明确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
1984年前,瑞典是由社保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但自1985年起,这一任务完全交由税务机关负责,一直都执行得很好。瑞典已经建起了完善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登记有关缴费信息;财政机关负责制订社会保险金预算,将资金拨到社保部门;社保部门负责将各种社会保险金发放到领取者手里。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按财政体制交由中央和各地分别通过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障事业。我国规定社会保险费既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征收部门不统一,费率不统一,执行政策的尺度不统一,政出多门,数出多家,是造成养老保险费征收的底数不清的一个重要原因。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财政部门、社保部门各负其责,可以形成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尽快建立社会保障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