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的认识与运用_一个关系我国经济发展和利益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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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的认识与运用

———一个关系我国经济发展和利益的重大问题

□张祥

原产地规则就是为判定货物的“国籍”———原产地而制订的“货物国籍法”。一国通常对不同“国籍”的进口货物实施不同的政策措施,如配额、许可证以及数量限制等。因此,原

产地规则是一个背后隐藏着巨大经济利益的“政策性问题”,而不单纯是“技术性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尽管产品的“国籍”日渐模糊,但由于当今世界各国均在不同“国籍”的货物间实施差别待遇,因此,仍有必要制订和不断完善“货物国籍法”———原

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已经成为一国经济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广泛用于技术转

让、产业升级、刺激内需、最惠国待遇、国别配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政府采购、贸

易统计、普惠制及各种优惠性贸易协定等方面。目前世界范围内尚未建立起原产地规则的

相互承认机制,各国均根据各自的经济利益,制订了各自不同的原产地规则,对国际贸易、

跨国投资等产生巨大影响。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对原产地规则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清、重视不够;没有深入研究和制定与我国经济贸易政策相配套的原产地规则,来实现诸如:以市场换技术,

促进产业升级、刺激国内需求、提高出口效益、减少虚假顺差、避免国外反倾销报复等项目

标。因此,充分认识原产地规则的重要地位,认真学习研究国外有关经验,根据国际通行做

法,运用原产地规则这个法律武器,规范管理国际贸易和外国投资,实现我国宏观经济贸

易政策目标,是我们当前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世贸组织及欧美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一)世贸组织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尽管产品的“国籍”日渐模糊,但由于当今世界各国均在不同“国籍”的货物间实施差别待遇,为尽量减少原产地规则对国际贸易的障碍,乌拉圭回

合达成了第一个多边《原产地规则协议》,以规范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目前,世贸组织正

在就每种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协调工作。但是,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目前仍未纳入任何多

边体系。因此,在制订用于判定产品是否有资格享受普惠制等优惠性贸易待遇的原产地规

则方面,各国仍有很大的任意性。

(二)美国和欧盟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长期以来,由于国际社会未能制订出一部协调统一的全球性原产地规则,因此,主要西方国家和地区均制订了多套不同的原产地规则,以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例如,美国和欧盟在原产地规则的立法中,通过灵活采用不同原产地标准,达到引进高科技、吸引外资及保护本国产业等经济目标。

l.利用原产地规则达到引进高科技的目标。为引进高科技,欧盟规定,对高新技术产品而言,其原产地应为运用高新技术的所在地。如欧盟为鼓励吸引半导体技术,将集成电路的原产地标准确定为关键工序———“扩散”工艺。这一规定导致美国和日本在欧盟集成电路行业的投资飞速增长。

2.利用原产地规则吸引和促使外国投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 F TA)中的原产地规则极其严格,由此迫使区外企业为取得北美原产地资格,在区内大量投资设厂。复印机原产地规则意在阻止美国施乐公司的竞争对手———日本佳能公司到中国和马来西亚等低成本的国家投资设厂,迫使日本佳能公司在美国弗吉尼亚投资约l亿美元兴建了一座复印机生产厂,为美国人增加了就业机会。

3.利用原产地规则保护本国产业、创造国内需求。还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 F TA)为例,其纺织品及服装原产地采用“纱以后”(Yarn Forward)标准,即用NA F TA成员国生产的纱为原料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方能取得北美原产地资格,从而基本上堵塞了非北美国家纺织品通过在区内某国设置“缝制”工厂进入区内市场的通道,保护了美国本土纺织业,形成了以美国为前道生产基地,墨西哥为后道加工基地的区域分工格局。受此原产地措施的影响,墨西哥于1996年取代中国成为第一输美纺织品大国。

二、我国原产地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原产地规则目前分为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和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两大块。长期以来,原产地规则被认为只是用于进口产品征税率的判定、出口产品身份的证明以及进出口统计。这样在制定原产地规则时,没有考虑充分利用原产地规则来配合实现

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目标,提高对外经贸效益,减少贸易磨擦,争取有利贸易条件。具体表现在:

1.我国没有随着科技发展及时修订有关产品的原产地标准,致使原产地规则不能合理引导外资投向,未达到“以市场换技术”,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

例如,虽然我国1997年12月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我国鼓励外资的行业包括大规模集成电路、高清晰度电视机的生产,但我们却没有相应修改原产地规则,未规定货物在我国境内进行某些具有高科技含量的生产加工工序后才可取得“中国籍”。因此外商没有投资研发和高技术生产工序的压力,他们热衷的是在我国进行低技术含量的货物加工,取得“中国国籍”,占领中国市场。其他行业也是如此,所以我们现在虽然有十七八万家外资企业,但在中国设立研究开发中心的仅十几家,比率为万分之一。我们的市场让出去了,但先进技术却没有换来多少。

2.没有积极灵活地运用原产地规则,刺激扩大对国内产品的需求。目前我国许多出口产品采用的是加工贸易方式,与国内产业脱节,对国内需求带动很小。例如:1998年我国对美出口的服装中有55%是采取加工贸易方式,从国外进口面料。如果我们早就注意在原产地规则中规定较高的中国成份含量,就可迫使加工贸易企业多采用国产面料,带动内需,促进国内相关产业发展。

3.没有对配额产品制订特殊原产地标准,致使出口利益被外方窃取。例如:由于目前我国原产地标准普遍较低,且没有对配额产品制订特殊原产地标准,一些香港商人在大陆投资设厂的主要目的是申领我输美布制箱包的“被动配额”。这些布制箱包的原材料全部来自国外,仅在大陆进行“裁剪和缝制”工序,增值率不到30%,但按照我国的原产地规则就可取得“中国国籍”。由此挤占了有限的、应由真正“中国产品”独享的“被动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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