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宣告死亡应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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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宣告死亡应给付保险金

案情:

河南省南阳市试验小学一年级学生杨亮在放学回家途中失踪,家长多方组织,并请求当地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历经两年后,仍杳无音讯,无奈之下,家长向人民法院申请其子宣告死亡。法院核查真相后,依法宣告杨亮死亡,并出具了宣告死亡书。杨亮在案发前已随校集体投保了平安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家长逐委托学校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

分析:

因平安保险条款未对宣告死亡案的处理做出具体规定,保险公司在讨论此案的给付问题时产生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此案不予赔付。理由是宣告死亡在该保险合同中并未列为保险责任。根据学生平安保险条款第6条除外责任第6款“其它不属于本条款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况”处理,应按除外责任不予受理,对全案予以拒赔。第二种意见:此案应予给付,但给付金额应为保险金额之半数。保险条款中所称意外伤害是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故宣告死亡案不构成保险责任条款中意外伤害条件。根据学生平安保险条款第5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因疾痛、中暑……及其它不明原因所致身故,给付保险金额半数。”因此对被保险人宣告死亡后,公司只能以推定死亡按其不明原因所致身故责任,给付保险金额半数。第三种意见:公司应该按意外身故死亡责任全数给付。根据该案构成的事实情况及有关法律规定来看,该被保险人宣告死亡后,保险公司只能按照推定死亡受理,推定死亡责任不同于学生平安保险第5条第

2款的规定。因此可以比照意外事故死亡之责任的有关规定给付,即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但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公司应在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基础上,依法追回受益人领取的全部保险给付金。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死亡的理解。宣告死亡,可能是意外死亡,也可能是疾病死亡,都在学生平安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应该按全额给付保险金。如果换成其他单一责任的险种,保险公司在条款上对于该类事故应该有个明确的规定。宣告死亡案的给付在保险条款中未明确确定的情况下,依据保险理论,法律知识以其借鉴外围经验,本案保险公司应予全数给付,即按第三种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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