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关于城乡规划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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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城乡规划的问题及建议

黄山区规划设计院余振华

自《城乡规划法》颁布施行以来,城乡建设有序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与矛盾:

一、村庄建设中村民建房的刚性需求与规划编制成果不相

适应。

一方面是规划的调查不够深入,村民建房意愿与规划要求相抵触,造成规划实施难以展开;一方面是规划的实施不到位,村民建房的需求得不到有效解决,造成规划成果流于“纸上谈兵”。

二、城乡规划体系不完善,一些镇村规划覆盖不到位,造成

城乡建设不协调,各项建设相对混乱。

城乡建设涵盖及广,城乡规划体系庞大。在城乡基础建设过程中,各部门“各自为战”,污水管网、给水管网、电力网、通信网络等建设缺乏统筹协调,主要表现在或道路重复开挖建设地下管网,或局部地段管网敷设不到位,或地下管网综合混乱,给城乡建设造成很大的困难;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上,主要表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与相邻镇规划区范围交叉,各自规划用地间不协调,给交叉部分的用地建设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在镇总体规划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协调,主要表现在镇区用地建设与基本农田控制相冲突。在村庄规划上,与镇总体规划、村庄布点规划不协调,主要表现

在村庄基础建设规划不完善或达不到要求。

三、城乡规划编制存在滞后性现象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三、四线城市建设也在高速发展,一些规划的还来不及编制,城市建设已经扩张,本应该先规划后实施的原则,造成了先实施后规划的现象,城乡规划编制滞后严重,给城乡规划与建设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四、城乡规划编制存在“利益偏好”现象

这些现象多存在于三四线城市,由于三四线城市的城乡规划编制水平良莠不齐,且城乡规划评价体系的不完善甚至实施缺失,造成城乡规划编制重点更多趋向于编制委托主体的“利益偏好”关注。例如一些房地产企业,更多的注重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指标方面的内容,而忽视绿化和地下管网建设的内容;在一些镇接收到“指令性”规划建设的要求下,更多的注重的是可操作性,而忽视规划的合理性。

五、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相关规划的法律地位

没有定性,规划依据相对混乱,对规划组织编制造成很

大困扰。

1、《城乡规划法》虽然指定了法定规划的内容,并明确了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对于专项规划,如消防专项规划等没有对其法律地位进行定性,因此是否能作为法定依据没有定论。

2、镇总体规划的技术规范依据《镇规划标准》中的“用地分类标准”已存在与《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不相适应的情况,而且出现了有些镇依据《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的情况,镇建设管理依据变的混乱。

3、一些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过多过烂,经历了新农村规划、美好乡村规划等,出现了重复规划的情况,且由于缺乏必要的技术规范指导,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偏向“城市化”技术手段。

六、规划编制成果良莠不齐,误导了一些城乡规划的建设实

施,给当地经济发展与城镇建设造成了很大的浪费。

由于《城乡规划法》中听证制度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加上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对规划编制审批依据的迫切需求下,一些缺乏可操作性甚至缺乏合理性的规划也能原则性通过,而结果是一方面浪费大量的规划编制费用的成果由于缺乏可操作性被“束之高阁”,另一方面实施了缺乏合理性的规划给城镇建设造成了很大的破坏,两方面都造成了不经济,给人民财产造成了大量浪费,而没有用到实处。

综合以上六点问题与矛盾,谈谈个人一些看法:

1.城乡规划组织编制、评审、审查审批、组织实施的因缺乏

有效的监督机制或评价体系,正在面临逐步脱节的境地,造成的结果是编制成果越发变“虚”,评审制度流于形式,审查审批“自由裁量权过大”,组织实施随意更改等现象

越来越多,越发严重,不利于城乡统筹有序的建设发展。

因此一方面完善城乡规划制定管理与组织实施的程序,并严格执行听证制度,引入监督机制,督促城乡规划依法依程序进行,另一方面完善评价体系,严格把关规划编制成果,不让不合理的规划流出误导城乡规划建设,同时建议建立民众代表规划督察制度,让民众真正参与到规划中,而使得规划的可操作性为更多的人服务,而不是少部分人的一厢情愿。

2.城乡规划可分为指令性规划与指导性规划,《城乡规划法》

对一些指令性规划明确了法律地位,而城乡规划实践过程中,对于涉及民众切身利益,并经常作为其他指导性规划依据的规划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应进一步明确“指令性”

规划的法律地位和范围,规范规划依据范围,使得规划的法律效应更强,同时也提高了规划工作者的责任感。3.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的转变过程中至今,

镇村级的规划编制与组织建设也正在逐步规范和有序的展开,但是镇村级的规划编制又面临相关的技术规范、法规缺失和更新的问题,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要求越来严格,而技术规范的编制应添加新的内容和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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