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模式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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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模式的优化
自上世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镇化进程正在全面加速发展。党的上一代领导人更是将解决城乡一体化的问题提到了战略性的高度。2012年党的十八大再次强调,“着眼长远、注重质量、全面加快城镇化步伐,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促进我国的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同步发展。”这是时代对我们提出的新的挑战,加快调整和完善城乡规划制度,并对各项规划建设作出科学合理的管理成为重中之重。在城镇化脚步飞快前进的今天,城乡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我国部分城市城乡规划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更是暴露出当下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模式的一些不足。对此,本文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分析以及对当下主流思潮的研究,提出对于我国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模式的几点优化建议。
一、我国城乡管理模式
1.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我国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组成。其中,作为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各级各类的城乡规划法规和规章有强制的规范性和约束力,其他法律法规是它的进一步细致化和本土化的表现,为城乡规划提供
科学的指导和约束。
2.城乡规划行政机构体系
不同级别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构成我国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体系。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最高的主管部门,其他各地区的主管部门分别为建设厅、建委和规划局,各县市的行政主管部门是规划局或者规划科、室。各层次的主管部门的各种工作要向同级政府汇报,还有就是上层对下层部门具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能,
3.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其主要由法定规划以及非法定规划构成。其中,法定规划由城乡规划法中规定的城乡体系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各级城乡规划、一些专项规划等组成。费法定规划则包括概念规划、行动规划等,非法定规划不一定要经过审批。在实际的编制过程中,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鼓励编制部门因地制宜,进行创新计划,即理论创新,实践创新,方法手段创新,不断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4.城乡规划审批执行体系
我国的审批制度是分级进行的,各项文件要经过分层上报,逐级下发。其中,各市级政府可根据城乡发展的特定要求,对城乡规划进行部分调节和完善,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原批准机构备案。像某些关于城市性质及未来趋势等城市重大方向性调整时,要开展规划修编。修编必须经过同级人大
或者其常委会同意后,向原批准机关审查批示。
5.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有明确点明,我国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实施行政检查以及行政处罚制度。行政监察包括申请检查和依职能检查。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管理部门不仅要进行重要工程的完工验收,还需保证工程要按照当时上报的规划内容。做到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的全程化监督,保证规划的正常、正确实施。
二、相对不足
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城乡规划问题引发了社会各阶层的很大反响。其中褒贬不一,但不能否认的是,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管理模式是具有一定缺陷和不足的。只有真正改进这些不足,才能让百姓放心,让社会满意,达到建设新城市、新农村的个方面要求。下面是管理模式的几点相对不足:
1.法规技术体系薄弱
这个问题对于中小城市尤其明显。我国地域辽阔,地形多变,各个地区的发展状况、经济水平也参差不齐,在城乡规划时,应该具有符合总体科学理论、本地发展规律的更加细节化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和控制。但是实际上,我国中小城市普遍缺乏这样一套详细的、精细的法律及技术规定,我国总体上并未形成强大完善的法规技术体系。这样的
现状在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引致了很多问题:管理方法的不一致、管理过程的不确定等,也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城乡发展的速度。值得提出的一点是,尽管我国已经意识到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也在进一步的完善公众参与的相关制度,但始终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合理、严肃执行的法定程序。
2.管理机制效率不高
这不仅仅是我国城乡规划管理所面临的一个困难,也是我国总体行政管理过程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具体到城乡规划管理,包括政府信息不够公开、机构设置不甚科学等方面。还有就是由于每项城乡规划都会牵扯到很多的行政机构,但是不得不说,一些结构部门之间的协调时存在问题甚至是难以执行的,部门之间的传递出现问题,这就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管理的效率,更有甚者可能会错过最佳的发展时期,酿成无法挽救的后果。
3.规划管理监督不完善
温总理在总结中国城乡规划工作时就指出,城乡规划监督的问题,、既有对规划决策的监督问题,也有对规划之行的监督问题。即我们上文中提到的,不仅仅要对最终的成果进行监督,也要对实施过程是否符合所做的规划进行监督。尽可能做到事前的预防、事中的管理以及事后的总结完善,对规划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监督和指导。尤其要监督和预防在此过程中人的利益驱动所做出的损害集体利益、挖组织墙
角这类问题的出现。
三、改进优化
针对上述所提出的问题,笔者认为究其根本原因,一部分是由于是权利的失范,它主要由于人本身对于利益的追求冲动以及信息的不对称造成的,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达到进一步的完善。
1.完善法律法规,法治彻底代替人治
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的体系,不断将规划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细致化、法制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制、法治,对城乡规划的各方各面进行指导。用强硬的法律来对人自身的自利行为进行有力的约束以及打击,避免部分人员在利益面前站不住脚,损害公众利益。一方面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加快法治进程,规定各类问题规范化、统一化的处理方法,也可以最大限度减少管理过程的不确定性、管理决策的不一致性以及由此带来的高额管理成本;另一方面保证各级政府、各层部门真正从公共的集体利益出发,切实保证实际城乡规划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用法治彻底代替人治。
2.构建城乡规划信息管理系统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其应用已经扩展到了各行各业。我们的城乡规划管理系统也要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地吸收科学先进的东西。构建城乡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形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