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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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的法律风险
2010年03月24日 11:38
对外担保的法律风险
文章来源:中顾网作者:佚名
担保风险越来越大,因担保而被拖累以及遭受担保后果煎熬的企业为数不少,这不能不引起我们足够重视,确有必要认真对待并严格控制担保风险。有效的措施是担保人在担保之前应当充分考虑有无必要替人担保,担保过程中应当仔细考察担保事项有无异常迹象,担保结果发生之后应当周密考证有无免除担保责任的可能性。具体内容如下:
一、主体适不适格。如果自己享有的独立财产权有限,实力不强,经不起市场风浪冲击,一旦因担保连累,必垮无疑。在这种情形下,有必要事先请示主管单位或出资人,是否适合为人作保。
二、担保对象守不守信。对担保对象一定要做信用调查,谨慎防范。对信用不良者,最好不保。
三、担保方式妥不妥当。选择何种方式担保大有讲究:一般保证、连带保证、人保、金钱担保或物的担保,再到**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等具体的担保方式,或以所有权保留的担保方式,均应视不同的交易内容、不同的经营行为来作适当选择。
四、互保关系可不可靠。相互担保看似风险共担、生死共存,实则加重责任,加大风险,一损俱损,一旦对方经营状况恶化,反受其害,不如不互保。
五、担保额度可不可减。担保数额越高,担保责任越重,担保风险也就越大。因此,应量力而行,超出自身承受能力为人担保的傻事千万别干,已作保证的应不断削减担保额度,相应减轻担保责任,降低担保风险,实乃明智之举。
六、担保合同严不严谨。签订担保合同便涉及担保条款完不完整、约定事项明不明确、合不合法、免责条件清不清楚。切不可粗心大意,自作聪明,实在拿不准的,应主动向内行请教,或向法律顾问咨询,让专家审核把关,比凭印象或凭经验要稳当得多。
七、反担保措施到不到位。反担保相当于给担保装上了安全阀,可有效降低担保风险。但必须使反担保的措施切实到位,不能流于形式,疏于防范。该办理登记的**物应先办理登记手续,该经批准的应经过批准,该公证的要公证。
企业担保的法律风险隐患
2010年03月24日 11:36
企业担保的法律风险隐患
文章来源:中顾网作者:佚名
【案例】
1998年1月某支行与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金额为15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的借款合同,以乙公司(乙为甲的子公司)的办公楼(评估价为195万元)提供**,因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只签订了**借款合同.考虑到**物不足值,银行让甲再提供一个保证人。甲与丙公司(丙也为甲的子公司)协商后由丙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银行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后两年,即为2001年1月。
到1999年1月,甲集团公司整体经营不善。2000年1月,银行向甲发出了催收逾期贷款的通知,但是甲已经无力还款。2001年9月,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实现**权,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律点评】
综观全案,银行在办理担保实务中存在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没有及时得到完善,为自身在以后的贷款管理中埋下了隐患。
首先,**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未生效。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有一些财产**是必须办理**物登记的,**合同自登记之日起才生效。城市房地产就是其中之一。本案中,甲以房地产做**,只签订了**合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只是成立并没有生效。这时银行就不能要求行使**权。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实施以后,按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有效。”因此,银行可以根据此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办手续,使**有效。
其次,因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致使保证人得以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如果在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消灭。它和诉讼时效不同,但是关系密切,互相连接。在保证期间内,只要**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主张了权利,保证期间作用便完结,诉讼时效作用开始。本案中的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连带保证责任具有很大的独立性,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权人可以直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因此,只向**务人主张权利,并不导致保证期间作用归于完结,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后果。所以在本案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并未开始起作用,当然也不会有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且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即向**务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主**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务诉讼时效中断。在实践中,采用连带保证方式担保的,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内向其提出要求,向**务人主张权利不意味着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
第三,子公司为母公司设定担保要经董事会书面同意。公司法六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务提供担保”。母公司通过控制子公司的多数股权,成为子公司的股东,因此在实务中为保证担保的合法有效,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要有董事会的书面决议。
企业违规担保的表现形式
2010年03月24日 11:37
企业违规担保的表现形式
文章来文章来源:中顾网作者:佚名
目前,一些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常常将关注的重点放在借款企业的发展前景、本息的偿还能力,而放松对担保方主体资格及合规性和担保能力的审查,为违规贷款的发生敞开了大门。为了规范担保行为,我国相继颁布并逐渐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公司法、证券法等对担保的主体、资格、范围及条件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和约束。但是,在审计中发现,在贷款担保过程中,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违规担保问题,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超能力提供担保。如审计中发现,甲公司贷款8920万元,其中7940万元由乙公司提供担保,而乙公司的资产负**表显示该公司净资产为5963万元,乙公司的银行**登记咨询系统贷前查询登记表显示其对外担保总计已达17200万元,已经不具备担保资格,并且乙公司曾经从该支行贷款500万元,到期后一直未归还,已形成呆滞贷款。
2.自贷自保。通过对电子数据的检索,审计发现,商业银行系统有个别贷款存在自己贷款自己担保问题,其中有的已形成呆滞贷款或呆账贷款。
3.相互提供担保。在审计中,通过对电子数据的检索,发现商业银行系统有的贷款,存在相互担保问题,其中有一部分已形成呆滞贷款。
笔者建议,有关监管部门及银行本身应建立一种有效控制、分散和分解风险的贷款担保体系,逐步化解由担保风险带来的金融风险,提高**资产质量。
投资融资法律服务的一般流程
2010年03月24日 11:32
投资融资法律服务的一般流程
一)签定委托协议
当事人委托我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同我所签定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双方合作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委托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