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送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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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中心车辆管理(试行)办法
为使中心车辆高效、安全、有序运行,服务于生产经营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1、驾驶员须具备开配送中心相应车辆的有效证件和健康身体。
2、配送车辆统一由中心主任(调度员)调度安排,中心主任不在由生产主管(或由主任委托行政主管)调度安排,驾驶员必须服从安排,不服从安排的每次罚款50元;长期无理不服从的可视其轻重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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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罚款50—100元。
8、未经中心主管以上领导批准,中心车辆一律不得外借,更不准公车私用,违者除加足油料外每次罚款100元。
9、驾驶员行车中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因违反交通规则,、
酒后驾车等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自负。
——仅供参考
10、车辆维修、加油,驾驶员须先报中心行政主管批准,并按指定地点维修、加油;凭维修(附清单)、加油正式发票经中心行政主管审查,中心主任审核签字报公司领导批准报销;无维修(附清单)、加油正式发票的一律不报销。
11、外出公务用车,须填写“派车单”,并经中心行政主管签字同意后用车,未经同意私自出车者每次除加足油料外罚款100—200元。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