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法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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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少数股东保护条款,它们对利益相关各方会起到怎样的激励作用?(300字以内)

要对少数股东进行保护,就要设定相应公司条款,使得在开曼群岛“董事会主义”的监管下,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权利得到肯定和维护。比如,参考英美法的做法,规定股东之间互有忠实义务。这样,由多数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对少数股东进行压迫时,少数股东可请求法院对侵害行为进行干预,或请求撤消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确认决议无效,还可以请求解散公司或对公司进行业务审计。也可以令非控股股东召开特别会议,作出决议对公司提起诉讼,即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监督了控股股东行使控制权时不可侵犯小股东权益,非控股股东的监督权可以得到更好的实施,保证他们的收益权。2.

(1)股权内部转让制定章程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

1.控股股东欲转让股份,应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是指转让股份的事实,而非转

让的方案。】

2.出让方应对股权转让的方式做出决定,自由转让。

3.若出让方放弃决策,应以转让股权为标的在公司内部进行竞价,价高者得。

4.股权转让方案的制定应交由董事会,签订应召开股东大会,得到除转让方和受让方之外的股东,按持股数量投票的过半票数通过才可实行。

这样的章程可执行性强。股份的内部转让实际上也是在公司内部的股价对价,应考虑到出让者和受让者的自由交易意愿,保护双方的实际经济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同时,股份的转让和股权的变更会牵涉到整个公司的价值和利益,因此转让应获得过半数股东同意,过半数不同意则按照《公司法》规定,应该做出购买的意思表达,不购买则视为同意。最后,该股权变更是否会影响公司利益,特别是其他持股的股东的利益,应给其他股东一个用脚投票的机会,为表公平。

(2)对于是否是“同等条件”有所争议:

若其他股东提出相应方案要求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权,是否属于“同等条件”的判定权主体应是公司,即公司作为法人主体的利益最大化是第一目标。转让协议中,公司也应该对出让者进行可衡量的利益补偿。

所以应该规定,若有股东提出其他购买方案并要求行使优先权的话,应由公司董事会做出比较、裁决,是否符合优先权行驶条件。出让方根据董事会的裁决做出自由意志表达,决定转让方式,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转让协议,交由除出让方和受让方之外的股东组成的特别会议审议表决,半数通过后方可签订。

这样做能够保证方案以公司利益为第一保护目标,同时满足了出让方的经济利益;以董事会的共同意志作为公司的利益选择,承担风险。同时,转让方案的签订需要通过由除转让方和受让方之外的股东作出表决,保护了其他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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