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出票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故汇票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格式。
汇票的格式就是作成汇票后表现于汇票之上的内容。
该内容可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面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具体内容如下:
(1)表明“汇票”的字样。
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文字。
如果没有该等文字,“汇票”则为无效。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这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
换言之,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
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
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无效。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4)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的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人。
(5)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
(6)出票日期。
这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日期。
(7)出票人签章。
这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盖章。
这一问题在前述有关内容已作说明。
如果汇票出票人不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即为无效。
2.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
这是指支付汇票金额的日期。
汇票除见票即付外,其金额一般是在签发汇票后一段时间才支付。
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后定期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从出票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
这是从出票日作为起算日,直到汇票上记载的一定期间(如2个月)的末日为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于付款人承兑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如见票后3个月付款或承兑后6个月付款等。
这里的起算日即是见票日。
(2)付款地。
这是指汇票金额的支付地点。
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付款人没有经营场所的,以其住所为付款地,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解释,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最后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日常生活居住地。
(3)出票地。
这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的地点.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如果这些事项不予记载,则应当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执行,票据不因该事项未做记载而无效。
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为付款地、出票地。
(1)付款地。
付款地是指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的地点,也就是本票债务人履行其付款义务的地点。
有确定的付款地,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所以,票据法规定,本票上记载付款地的,应当清楚、明确。
如果本票上没有记载付款地,这并不意味着本票无效。
票据法对没有记载付款地的本票,规定了补救的途径,即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所谓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是指出票人经营其业务的处所,也就是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所在的处所。
因为本票具有流通性,在本票载明的金额最终得到支付以前,本票可以流通到不同的地方,如果本票上没有记载付款地,那么,到付款之时,就需要确定一个地点以进行支付,否则,当事人之间就容易在履行地上发生纠纷,影响本票金额的支付。
由于本票是出票人签发并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付款的票据,所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
出票地是指出票行为完成的地点,也就是出票人签发本票的地点。
出票地表明了出票人在什么地方签发了本票,是表明本票真实、有效的证据之一。
所以,票据法规定,本票上记载出票地的,应当清楚、明确。
如果本票上没有记载出票地,这并不意味着本票无效。
票据法对没有记载出票地的本票,规定了补救的途径,即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是:
(1)付款地。
付款地是指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的地点。
如果支票上没有记载付款地,这并不意味着支票无效,即视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
出票地是指出票行为完成的地点,也就是出票人签发支票的地点。
如果支票上没有记载出票地,这并不意味着支票无效,即视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