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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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联盟成员国公民,只要在成员国内有住所 或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就应当享有 同成员国公民同样的待遇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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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如果联盟成员国的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巴 黎公约》允许成员国在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 权以及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等方面在法 律中明确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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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一个国家 只要它能保证根据其本国法律实施公约的规定, 就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提交加入书。 在总干事向各成员国发出该国已经加入的通知 之日起三个月后《巴黎公约》对该国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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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的不同文本
1900年布鲁塞尔修订本; 1911年华盛顿修订本; 1925年海牙修订本; 1934年伦敦修订本; 1958年里斯本修订本; 1967年斯德哥尔摩修订本。 迄今为止,加入《巴黎公约》的国家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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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的保护对象
工业产权 《巴黎公约》规定,对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
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 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 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 啤酒、花卉和谷类的粉。 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1专利(发明),2实用新 型,3外观设计,4商标(商品商标),5服务标记,6厂 商名称,7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8制止不正当竞争。
申请人也可以主动将一项专利申请分案,保留 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各该分案申请的日期,如 果有优先权,并保有优先权的利益。
本联盟各国有权决定允许这种分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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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的程序
《巴黎公约》规定,希望利用前一项申请的优 先权的任何人,应当作出声明,并说明前一申 请的日期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以及该申请的号 码。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涉及的主题必须和作为优先 权根据的第一次申请的主题为同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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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适用的对象
优先权适用的对象仅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 观设计和商标四种。除此以外的工业产权,不 属于公约所要求的适用优先权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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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期间
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间为12个月,外观 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期间为6个月。
这些期间自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开始计算,但 申请日不计入期间之内。
如果优先权期间的最后一日在请求保护地国家 是法定假日或者是主管局不接受申请的日子, 则该期间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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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申请
如果审查发现一项专利申请包含一个以上的发 明,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分成若干分案申请, 保留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各该分案申请的日期, 如果有优先权,并保有优先权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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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的意义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排除了成员国相互 之间就工业产权保护可能出现的歧视待遇,保 证了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平等性,对促进工业 产权的普遍保护,扩大各国间的经济技术交往 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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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原则
它是指已经在某一成员国正式提出专利、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注册申请的 任何人,或者其权利继承人,在规定期 间内就同一主题又向其他成员国提交申 请的,则以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 日。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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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 是在法国政府的推动下,在巴黎召开工业产权国 际会议,于1883年3月20日正式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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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保护知识产权的 第一个国际公约,开创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 新纪元。它确立的工业产权国际保护基本原则, 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石。
超过160个。绝大多数成员国都采用斯德哥 尔摩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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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1984年11月14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我国 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决定。 1984年12 月19日我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交存加入 书。加入书中同时声明,中国不受公约第28条第1款 的约束。
当然,联盟成员国也可以要求作出优先权声明 的任何人提交前一项申请(说明书、附图等) 的副本,还可以要求该副本附有有关机关出具 的载明申请日的证明书和译文,但对提出申请 时要求优先权的声明不得规定其他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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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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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
参加本公约的国家组成保护工业产权联盟,联盟 成员国在法律上把现在或者将来可能给予本国公 民的有关工业产权方面的各种利益和保护,应当 同等地给予本国内的任何其他成员国公民,同时, 不得规定联盟成员国公民在请求保护的国家须有 住所或者营业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并且,不应 当使本公约对于联盟成员国公民特别规定的权利 受到任何损害;
1985年3月19日中国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适用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该文本于1997年7月1日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特 别行政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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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的结构ຫໍສະໝຸດ Baidu
《巴黎公约》共30条,分为实体条文和行政条文两大部 分。从第1条到第12条是实体条文,明确规定了各成员 国国内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各方面基本要求。第13 条至第30条属于行政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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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根据变换
对于依靠以实用新型申请为根据的优先权而在 一个国家提出外观设计申请的情况,其优先权 的期间应与对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间一样。
依靠以专利申请为根据的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 提出新实用型的申请是许可的,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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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优先权的主体
享受优先权的主体既包括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 请人,也包括其权利继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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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的基础
优先权以申请人在某一成员国正式提出的第一 次申请为基础。
无论第一次申请的结局如何,即使该申请被撤 回、放弃或者驳回等情况发生,都产生优先权, 只要该申请依照本联盟任何成员国的国内法或 依照本联盟各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 足以确定在有关国家中提出申请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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