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几内亚共和国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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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内亚共和国投资法》
文章来源:中国驻几内亚共和国大使馆经商处
几内亚共和国投资法以1987年1月3日第001/PRG/87号法令颁布,并由1995年8月30日第L/95/O29号CTRN法令修订。
第1条
本投资法旨在确定在几内亚进行投资的范围和条件,保护投资者,鼓励投资者积极致力于几内亚经济和社会发展优先计划的实现。
第一章
给予投资者的保护和投资的一般条件。
第2条:企业自由权
2-1. 只要遵守几内亚共和国法律法规,任何人均可在几内亚境内从事商业、工业、矿业、农业和服务业。
2-2. 在遵守几内亚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几内亚合所有合法企业均有以下自由权:
──进口设备、器械和工具、原材料或日用品、成品和半成品以及从业所需的一切材料。
——出口其产品。
——制订、并执行其生产和商业政策,以及雇佣和解雇人员政策。
——选择客户和供货商,确定价格。
2-3. 用语定义
——“企业”指通过某一机构、分公司或在几内亚合法建立的公司从事商业、工业、矿业、农业或服务业活动的经济实体。
——“在几内亚合法建立的企业”指符合现行几内亚法律法规的企业。
第3条:自由资金汇转
3-1.在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自然人和法人可用自境外资本进行投资,并可将下述收入兑换外汇任意汇出;
a) 来自此投资的各种收入。
b) 投资清算利润。
c) 针对以下第5条的赔偿。
3-2. “境外资本投资”的构成:
——在几内亚合注册法的企业,在境外获得外汇或新设备投资,均可采用公司证券或股份注入形式,该证券或股份分享企业经营和清算利润,但除外汇部分外,所有投资额须经独立会计师核定。
──企业利润可汇出境外,进行再投资,
──以外汇投资重购现存企业或参股。
为实施3-2条,3-1条的“a”款收入可视为外汇投资。
第4条:国有部门与私有部门之间的平等原则
为使经济达到竞争之目的,除非总体利益的需要,应保证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享受同样权力和履行同等义务。
第5条:保护所有权
除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公共事业的需要,国家对个人或企业进行的投资不采取任何征用或国有化措施。
在公共事业需要的情况下,征用措施不应有歧视,并须恰当赔偿,赔偿金根据国际法规定及国际惯例确定。
第6条: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与几内亚国民间平等待遇。
6-1.除几内亚共和国法律法规管辖外,在几内亚注册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权力和义务方面,享有几内亚国民同等待遇。
6-2.外国企业和侨民与几内亚企业和国民享有同等权力,并与之同样享受商标、专利、标签、商业名称所有工业产权的保护。
6-3.外国企业和侨民与几内亚企业和国民在司法程序上一视同仁。
第7条:互惠
本章不含互惠条款。
第二章:优惠条款
第8条:优惠条款
8-1.任何人均可在几内亚创建企业或扩展现存企业,只要有助于实现一项或多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优先目标,均可享受一条款或多条款税收优惠。
8-2.优先发展目标如下:
──促进几内亚中小企业。
──开发非传统出口。
──通过本地加工,利用几内亚自然资源和原材料。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开展经济活动。
实现上述目标应保证经济协调发展并为几内亚创造就业机会。
8-3.优先发展的领域如下:
1)──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种植和农田整治。
2)──经济作物种植,包括产品加工与包装。
3)──饲养业,包括家畜卫生保护设施。
4)──捕捞业,包括加工和贮存设施。
5)──化肥生产、动植物或矿产物质的化学或机械配制与加工。
6)──卫生和教育事业。
7)──旅游环境治理和开发及旅馆业。
8)──促进具有社会性质的不动产业。
9)──投资银行或设在本法第15条规定1区外其他任何信贷机构。
按照国家投资委员会的决定,根据国家发展的迫切需要,由主管部长确定变更优先发展领域,这些领域不受申报审批的限制。
8-4.上述各项均有相应的优惠条款,分列如下:
──几内亚中小企业条款;
──出口型企业条款;
──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和原料的企业条款;
──经济不发达地区企业条款。
第一节:享受优惠条款的条件
第一段;一般条件
第9条:享受优惠条款的活动范围
所有符合特别条件的企业均可享受一项或多项优惠条款,从事下列活动的企业除外:
a) 为把在本企业之外所购产品再原样出售的交易活动。
b) 从事勘探和开发矿物和碳氢化合物活动,矿产和石油法对此有专门规定。
第10条:企业投资
为享受某一项优惠条款,中小企业应投入至少占总投资额的20%的资金;其它企业为33%,包括报批企业的创建或扩大项目周转金。
本法“资金投资”指:
──通过公司证券或股份注入形式,对设在几内亚的任何企业以资金或新设备的投资,除资金投资外,其他投资均须由注册会计师核定。
──企业利润可用来再投资。
为享受一项或多项优惠条款,企业须把创造就业和当地人员培训计划通报国家投资委员会。
第二段:实现优先发展目标的条件
第12条:中小企业
凡同时具备下述条件的企业,被视为“中小企业”:
1)资产额(不包括生产用场地价值和周转金)在15,000,000一500,000,000几内亚法郎之间。
2)至少保持5人就业。
3) 拥有常设会计。
第13条:出口型企业
实现非传统出口的生产和服务性企业被视为“出口型企业”,其外汇营业额(即由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产生的一财政年度可兑换外汇实际收入体现的营业额)超过年度企业总营业额的22%。
除铝钒土及其衍生物、黄金、钻石和铁矿出口外,自几内亚的货物和服务出口均为非传统性出口。
第14条: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和原材料的企业
加工或服务性企业在一财政年度内,其产自几内亚的中间消耗品(原材料、附料及日用消耗品)费用超过其中间消耗品费用总支出的50%,均被视作“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和原材料的企业”。
进口到几内亚的原材料、附料和日用消耗品成本低于在几内亚加工原产品总成本50%,可把前者视为产自几内亚的中间消耗品。。
第15条: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建立企业
15-1.为鼓励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建立企业,本法将共和国领土划分为4个地区;
1区:科纳克里、科亚、杜布雷卡、弗里科里亚和博凯。
2区:弗里亚、金迪亚、玛木、达拉巴、比塔、拉贝、达博拉和法拉那省。
3区:基西杜古、克基杜、康康、马桑达、恩泽雷克雷、古卢萨省。
4区:库达拉、卡乌阿尔、马利、勒卢马、杜凯、库比阿、劳拉、西吉里、丹基拉依、芒加纳、科卢阿内、贝拉和姚姆省。
享受1990年5月3日NO 097/PRG/SGG/90税收优惠的企业不在此限。
15-2.凡符合下列条件,被视为“在某区建立的企业”
──至少有90%的人员在该区从业的生产性企业。
──总部和主要业务活动在该区的服务性企业。
第二节:优惠条款中的特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