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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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人身保险合同构成的要素

篇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主要有:

1.投保单,又叫投保申请书,大多都是那些代理人拿给你,顺便让你把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交给他的时候要你签的那份。

2.保险单,这个是最重要的部分,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书面文件,通常代理人会把这个送给你,然后你在回执上签字,然后代理人把回执拿回去的,这也就是最重要的一份合同了。

3.保险凭证,跟保单效力差不多,不过对条款的列举比较简单

4.保险批单,这个平常比较不多见,主要是针对保险合

同中的一些变更的地方的一个证明文件,批单的法律效力是优于保单的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代签字问题透析

孙爱军

一、引言

二、代签字的认定:

所谓代签字,从字面意义上来看是指本不具备签字权的人代替本该签字的人在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狭义的代签字仅只代签名,广义的代签字则包括代签名和代盖章两种行为。我们认为,无论签名还是盖章都是一种明示的能够产生特定法律效果的同意或认可行为,这两种行为一经做出,就表明当事人同意或认可其所签署的文件,并接受该文件所规定全部内容,同时也表明该当事人愿意以自己的行为享有该文件所赋予的权利承担该文

件所规定的义务。所以根据目前相关法学理论和民事习惯,代签字应包括代签名和代盖章两种行为。由于民事代理的存在,代签字的构成和认定更为繁琐,由于代理人是获得本人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虽存在代签字问题,但代理人的代签字行为是基于本人的委托授权而为,是有权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其法律后果的有效性也是无可争议的。我们也就没有再做讨论的必要。据此,我们所认为的代签字,就是

指无权行使签字盖章权的人代替本人行使签字盖章的确认权,导致该项民事行为无效或效力待定的行为。一项民事行为构成代签字需具备如下要素:第一签字人是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第三人。

第二签字人无权,这包括该民事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虽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未取得进行该项行为的特定权利。

第三该代签字行为将导致相应的民事行为不生效力或

效力待定。

三、代签字的种类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互代签字。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是保险合同所涉及的重要关系人。根据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所指向的财产所有人或人身保险中的身体健康和

寿命的承载者。由此可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定是同一个人,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由于在中国这样一个家庭传统非常浓厚,而现代法制精神相对不发达是基本国情,家庭成员之间并无十分重大的法律上的区分。大量的人身保险合同都是家庭成员互投,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履行、解除等过程中也存在大量互相代为处理相关事务的情况。所以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经常出现代签字现象。投保人是合同当事人,

是合同双方中具有处分权的一方,投保人享有绝大部分合同权利,包括签定保险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变更合同中可以变更的部分、解除保险合同、指定或变更受益人??这些都是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但人身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涉他合同,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投保人与受益人不一致。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

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可以与保险人签定以上述人员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除此之外,该条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同时本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

无效。根据这两项规定,投保人要为法律规定有保险利益的人之外的人投保或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的都要求被保险人明示的同意,最直接的方式就表现为被保险人在投保文件上签字。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有部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需要被保险人同意。《保险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另外,当保险合同所规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成就时,如果被保险人是直接受益人,则有权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以上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都要求被保险的明示同意。表现在具

体的行为上就是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字,决不允许投保人在未取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代被保险人签字。

另一方面,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中各构成要素中的至关重要的一方,享有广泛的合同权利,但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地位与投保人的地位不可同日而语,投保人必定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而被保险人只是保险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一个因素。在保险合同中基本上处于被动地位,除变更受益人外,无权直接对合同进行任何处分,在未得到投保人允许的情况下,无权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和解除,也无权与保险人达成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更不能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代替投保人在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签字。

(二)保险代理人代保险客户签字

保险代理人在个人寿险的保单销售及后期服务中都扮

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保险法》第125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

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从这一规定来看,保险代理人进行的各种行为都是基于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人的利益以保险人名义进行的。不管是在保险销售过程中还是售后服务其确切身份都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成为保险合同中的其他关系人的代理人。另根

据民法基本理论来看代理人是不允许双方代理的,即在同一法律关系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而不能既代理甲方又代理乙方。所以在保险合同签定、履行、变更、解除的各环节中,保险代理人只能作为保险人的代理人,而不可能也不允许其成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亦或是受益人的代理人。保险是一种服务,我们提倡服务,提倡客户至上,但这些都是基于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明确划分,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合同义务范围内的各项服务,而不得代行相对人的任何权利。否则将是对相对人的权利构成侵害。

(三)、其他人代客户签字

在保险合同关系的成立和发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会有保险关系人以外的第三人代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各项合同事宜的情况。由于第三人本身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所以也无权在未取得当事人的授权的情况下而代其办理各项保险合同相关事务,更不允许其代替保险关系人签字。

四、代签字的法律后果及危害

(一)法律后果

所谓法律后果实质特定民事主体进行的特定明是行为

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代签字的法律后果是指代签字行为所导致的民事法律效果根据主流民商法理论和现行法律规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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