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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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意义和性质
(一)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性质
效力约束的事实 来自于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 —— 意思表示适法 —— 意思表示有效
当事人追求 的结果
效力限制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二)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意义
三、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区分 有偿法律行为:
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无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行为。
四、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区分 双务法律行为:
当事人双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
十、负担法律行为、处分法律行为
“财产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区分 负担法律行为:以承担债务为目的、不导致财产权变动的法律行为。 处分法律行为:以财产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十一、生前法律行为、死因法律行为
生前法律行为:不以行为人死亡为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死因法律行为:以行为人死亡为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为 目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与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当事人一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五、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
“式”——意思表示的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或者约定,须具备特定形式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或者约定,对于意思表示的形式没有特殊要求的法律行为。
六、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
总结: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 =
主体 意思表示行为 标的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三)意思表示的形式
1、明示——口头(语言)——书面(文字) 2、默示
(1)推定形式——行为 (2)沉默形式——法律特定规定
(四)意思表示的类型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3、对话的意思表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准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 法律事实
目的性 法效性
意表行为 目的=法效
行为目的在于追求法效发生
目的使他人察知 法效的内容
意思表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效的内容,即意思表示的内容。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2、准民事法律行为——
(二)条件的特征(条件)
二、行为 ——意志支配下的人的活动
(一)意思表示行为、非意思表示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
意思,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内在愿望 表示,将上述内在愿望,表达于外
行为 法律事实
目的性 法效性
意表行为 目的=法效
非意表行为 目的=法效
行为目的在于追求法效发生 行为目的与法效无关
目的使他人察知 法效的内容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定义
《民法通则》54:“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适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民事来自百度文库为)
违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行为
法
非意思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律
事
实
自然事件
事件
人为事件
法律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法效的内容
意思表示
无关
由法律直接规定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二)适法行为、违法行为
适法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行为 违法行为,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行为
总结——民事法律事实的体系
适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民事行为) 违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行为
适法的非意思表示行为
法 律
非意思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违法的非意思表示行为
1、合意——双方、多方法律行为
2、交付——实践性法律行为 3、特定形式——要式法律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三、意思表示
(一)概念
意思——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在意愿 表示——将意思表达于外部,使人察知——通过某种形式
(二)意思表示的要素
1、主体——行为人 2、意思表示行为——形成内在愿望,并表达于外 3、标的——意思表示的目的
行为 法律事实
目的性 法效性
意表行为 目的=法效
行为目的在于追求法效发生
目的使他人察知 法效的内容
意思表示
由法律所决定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 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 当事人双方相互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事
实
自然事件
事件
人为事件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
一、民事法律事实在民法规范中的地位
法律规范
总体规定
假定 处理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
制裁
法律责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事实在实现民法调整功能中的地位
法律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
权利 义务
三、民事法律事实在民事司法实践中的意义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第八章 民事法律事实概述
目
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第一节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法律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一)含义
效力约束的事实
意思表示 —— 意思表示适法 —— 意思表示有效
终结“效力约束”的事实 “生效要件”
效力“引而不发” “成立”、“有效”,但不“生效”
1、死亡 —— 死因法律行为 2、延缓条件成就 —— 附延缓条件法律行为 3、始期届满 —— 附始期法律行为
例: 受遗赠人甲
取得遗赠人的财产 A、遗赠人订立遗嘱 B、遗赠人死亡 C、受遗赠人接受遗赠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事件 ——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具有法律意义的客观事实
(一)自然事件
出生、死亡、自然灾害、时间经过、天然孳息的产生、无意志能力人的活动
(二)人为事件 战争、罢工、动乱、事故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行为 法律事实
目的性 法效性
意表行为 目的=法效
行为目的在于追求法效发生
目的使他人察知 法效的内容
意思表示
(一)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二)行为的目的在于发生法律上的效果 (三)合法行为说下,行为须合法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三、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五)意思表示的效力
1、行为人应受其所表示的意思的约束,非依法不得擅自撤销 2、意思表示的效力发生时间:
发出主义——到达主义——了解主义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第四节 一、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一)概念
行为
法律事实
目的性 法效性
意表行为 目的=法效
行为目的在于追求法效发生
目的使他人察知 法效的内容
两个关联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
主法律行为: 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中,能够独立存在的那一个。
从法律行为: 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中,须依存于主法律行为方能存在的那一个。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七、独立法律行为、辅助法律行为
独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中,具有设权实质内容的法律行为。
辅助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中,仅以辅助独立法律行为生效为内容的法律行为。
第一,“实施上的正当性”: 法律允许、鼓励当事人主动追求所期望的法律结果
私法自治
第二,“内容上的正当性”: 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结果,可得实现
私法自治得以实现
(3)“合法”,应当指“实施上的正当性”
以“内容”的正当与否,作为“实施”的条件, 结果只能是对于“私法自治”的否定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意思表示
“有效” 适法
有效:“意表”与“法效”的连接建立;“意表”适法其条件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二)有效与成立的关系
成立:基本要素具备 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具备 任何法律行为均须具备的要素 —— 意思表示
意味着
法律行为的成立:具备“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的有效:“意表”与“法效”的连接建立——“意思表示”
行为成立
方式:
行为有效
条件成就 期限到来
行为效力发生
“停止条件”、“始期”
人为限制其效力
条件成就 期限到来
行为效力解除
原因:未来具有不确定性
“解除条件”、“终期”
手段:条件、期限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二、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一)概念
以当事人意思表示选定的、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 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的法律行为。
1、客观事实 2、由法律所选择
法律事实
3、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后果
具有“法律意义” ——
1、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产生
2、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变更
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消灭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四、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客观事实组合起来,引起一个法律关系 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适法 由此可见————
法律行为的成立: ——“有”“无”之判断,事实判 断 法律行为的有效: ——“好”“坏”之判断,价值判断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成立:
法律行为有效: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适法
“主体”
主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表示” “标的”
意思表示真实 标的合法、适当、确定
适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违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法
非意思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律 事 实
?
自然事件
法律行为
事件
人为事件
1、合法行为说
(1)只有合法行为,才能实现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2)德国法上,法律行为就是“合法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2、意思表示说 (1)适法与非法,不能够概括意思表示行为的全部情形 (2) “合法”具有双重意义————
(二)传统民法中的法律行为
郑玉波:“法律行为者,乃欲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 之一种法律事实。”
行为
适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民事行为)
违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法
非意思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律
事
实
自然事件
法律行为
事件
人为事件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三)法律行为概念辨析
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民事行为)
(一)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民事行为)
行为
适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违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法
非意思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律
事
实
自然事件
事件
人为事件
1、意思表示说——意思表示行为=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2、合法行为说——意思表示行为=民事行为=法律行为+违法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 概念”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与成立 一、民事法律行为构成与成立的概念
构成——基本要素 成立——基本要素具备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法律行为的成立: 基本要素具备,存在——“有”“无”之判断,事实判断
(一)一般成立条件 任何法律行为均须具备的要素 —— 意思表示 (二)特殊成立条件
特定法律行为,除过意思表示外,还须具备的要素
八、有因法律行为、无因法律行为
因而无效
行为A 甲
结果行为 乙
不受影响
行为B 原因行为
有因法律行为: 以原因行为效力存续为自身效力存续条件的法律行为。
无因法律行为: 自身效力独立于原因行为效力的法律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 九、财产法律行为、身份法律行为
财产法律行为:以财产性法效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身份法律行为:以身份性法效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 两个或以上当事人相互平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二、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区分 诺成性法律行为: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