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326号 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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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的调整补充意见

郑政文〔2009〕3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通过合理调配城市资源,有效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问题,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市更新、确保城中村改造健康进行、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制定本意见。城中村和改造用地范围界定及批准权限

(一)城中村是指在郑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村(组)。

(二)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原则在村(组)属居住及其它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

(三)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实施改造的城中村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批准。

二、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一)市规划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以片(区)、村(组)为单位,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法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实施的依据。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除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外,还应严格按照郑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旧城改造规划成果及规范要求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确定合理的开发强度,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四)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执行以下程序:

1.编制修规所需的基础资料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供。

2.修规编制前,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指导下,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征求乡镇、村(组)的改造意见。

3.修规方案编制完成后,经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通过,依法按程序报批。

4.市政府对确定的修规方案,组织测算土地、建设、配套等各项经济指标,确定该村改造的具体政策。

5.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前严禁实施城中村拆迁。

三、改造方案确定及改造方式

(一)城中村改造方案经市政府组织审核并批准后,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直各相关部门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二)改造方式: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村两委组织,经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通过,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也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或由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拆迁改造。其土地出让可一次性出让,也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分期进行出让。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时,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企业开发建设的配套商品房可分期开发;安置房原则上优先并一次性予以建设。

(四)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建筑总量范围内,拟摘牌企业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做经济评估后,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协调确定安置和开发建筑面积,安置开发比最高不得超过1∶2。四、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及土地出让金管理

(一)城中村土地,经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同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依照法定程序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按照政府储备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

(二)城中村土地出让时,安置用地自办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必须一次性全额缴纳。配套开发用地挂牌交易时,应缴纳交易起始价的40%作为土地竞买保证金,土地摘牌后,摘牌人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竞买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分次缴纳,在60日内缴足为止。

(三)土地出让金中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即缴即返,拨付到区人民政府,全额用于拆迁补偿和安置房的建设。土地出让金中的政府收益部分实行封闭管理,专项用于该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学校、医疗、消防等公共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

(四)对于城中村改造中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用地,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中连片改造及调配捆绑改造的其它用地,与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一并出让。

(六)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可采用净地和现状两种形式进行土地出让。

(七)被拆迁群众安置用地,可采用挂牌出让、自办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八)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安置专门机构,依法负责监督房屋拆迁、组织群众过渡、监管群众安置房建设资金、组织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及指导房产证办理等各项工作,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指导督查工作。

(九)城中村改造控制住房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关于6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不得低于30%及

配建廉租房的规定不再执行。

五、其他

(一)严格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对未获得规划、土地等部门的相关批准手续,擅自进行城中村改造建设,及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二)为促进城中村改造,在制定年度城建计划时应优先安排涉及城中村改造的道路、水、电、燃气、热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为确保安置房建设顺利推进,同期配建的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应在核定的安置开发比以内。

(四)各区人民政府在城中村改造拆迁前,应认真做好信访评估,消除不稳定因素,保证城中村改造各环节健康、顺利进行。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本意见实行之前的城中村改造文件中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乡镇改造意见主办: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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