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推理对个案正义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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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推理对个案正义的重要性——以南京彭宇案为视角

国际金融法律学院1264班12120111002 陈冠男中外各学者对“法律推理”的定义各不相同,人们对其外延和内涵的理解也不相同,但基本类似,无非是在法理层面探讨和在逻辑哲学层面探讨之别。缪四平老师认为,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选择、分析法律规范,从而将确认的案件事实归属于相应的法律规范,援用相关的法律条款而导出待决案件的裁决、判处结论,并论证其结论可靠、正当和合理的理性思维活动。

笔者赞同该定义,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推理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法律适用的推理,即确定某一案件适用何种规范;二是对法律适用的论证,即证明对特定案件事实援引法律的正当性。司法的很大一个价值在于用公权力和平公正地解决私的纠纷。对于司法公正中的个案正义实现来说,法律推理起至关重要的基础作用。如果法官通过抓阄的方式得出某案的判决,即便最后的可能性结果与通过正当法律推理得出的结论相同,该判决也因欠缺法律推理等思维活动而成为非正当判决,这和让猩猩任意选择一个纸团无实质差别。

法律推理对个案判决的公正性的影响之大,笔者概举一例就足以说明。美国法理学家、上诉法院首席法官理查德•波斯纳在做大法官助手时,大法官曾让波斯纳为一个案件写出判决书,并告诉他判决结果是“甲胜诉,乙败诉”。然而,波斯纳将判决结果听成了“甲败诉,乙胜诉”,并以此为判决结论写出了判决书和判决理由。大法官们看

了判决理由后,一致认为波斯纳的意见和结论更为合理,并以波斯纳的意见作为最后的判决结论。大法官们和波斯纳显然在对案件的裁量上都运用了法律推理(应当推定他们的法律推理都是适当合理的),但却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究竟何方法律推理更有助于该案正义公平之实现,可能让不同的人评判会得出不同意见,因为每个人价值取向不同,而不同的价值并不能比较出孰轻孰重。这也是为何会出现正当推理得出相反结论的原因,归根结底是由于法律推理本质上是似真推理。

似真推理可以简述为:一般情况下,如果A是B,那么A是C;由于D是B,所以D是C。法律推理之所以归结为似真推理,是因

为似真推理考虑到了大前提的例外情况,这也正符合审判案件的实际:法律规范并不能包容所有社会现象与人文活动。因此,暂且不论各法律推理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以及取舍之问题,首先“存在法律推理”并且“该推理是正当的”是实现个案正义所不可或缺的前提。

什么才是正当有效的法律推理,缪四平老师已详尽论述,加上笔者能力有限,恐怕不能在深层次论述。笔者在此就“南京彭宇案”这一经典错案进行分析。(案情在此不赘)该案的判决书写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到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到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

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

此三处显然与法律推理的要旨相悖。首先,法院推定原告是被撞倒而非自行摔倒,根本毫无法律推理可言只是妄想臆测而已。如果按照经验法则,原告很可能下车时因年迈而不慎摔倒。法院根据被告未提出原告可能是自行摔倒就认定原告是由外力撞到,实则是因果倒臵。其次,法院推定原告与被告的相撞可能性较大,虽运用了法律推理,但显然该推理并不适当。此处法院得出结论所用的前提,实际上是“人性本恶”或者“人唯为己而不利他”,该命题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是与和谐相处的社会发展之义背道而驰的。因此,由该伪命题所得之结论也必属不当。再次,法院推定被告之给付款为垫付款同样犯了上述错误。若像法院所述被告应找人证明或索要凭据,不仅突出法官伪善的自由心证,而且为单方给付的“好意施惠”者徒增负担,这明显是不合理的。

从这一反例不难看出,缺少了法律推理的司法,犹如两臂不等的天平,小到丧失个案正义,大到不足以依法治国。纵然,对某一特定案件而言,可能存在多个正当的法律推理得出不同结论的情况,但我

们并不能就此而否认法律推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至少在笔者看来运用任何一个正当的法律推理得出的裁判都能实现个案正义,只是所倾向保护的客体不同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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