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研究述评与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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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能力研究的最终模型 ( Internal Audit Capability Model, 简称 IA - CM 模型) 。IA - CM 模型提供了一个政府部门内 部审计有序改善的路线图 ( A road map for orderly improvement) ,提供了一个政府部门自我评估与外部评估的评估框 架 ( A framework for assessment) 。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其性 质、复杂性及其业务相关风险确定内部审计需求,然后对 照已确定的需求,评估其现有的内部审计能力,最终确认 既有需求和现有的内部审计能力间的重大差距,并努力建 设内部审计人员的能力达到合适的水平,以提高政府部门 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内部审计的有效性依赖于公共部门内部审计人员的专 业胜任能力,它将直接影响到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和承 接任务的能力与水平。从国际来看,西方国家不仅重视政 府部门内部审计组织的建设,而且重视对于内部审计专业 胜任能力的研究。对此,IIA 所属的内部审计研究基金会 ( IIARF) 于 2009 年发布了一个专门针对政府部门的内部
颁布的 《会计与审计法案》 作出修正,要求 “每一个联邦 机构要持续地评估和报告其内部会计与管理控制系统的适 当性”; “每一个联邦机构应当按照审计长发布的准则建立 其内部会计与管理控制”。玻利维亚和荷兰政府于 1990 年 分别通过 《政府管理与控制法》 和 《政府会计法》 确定公 共组织内部控制的法律职能,其中玻利维亚检察长公署要 求政府机构每年向玻利维亚检察长公署报告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情况。日本政府则通过 《公共财务法》、 《公共会计 法》 确定政府部门的财务和会计检查及内部控制,并规定 所有政府部门应依据法定要求检查并控制本单位的财务与 会计活动。
2. 内部控制执行主体多元化 目前,世界各国执行内部控制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 趋势,不仅是中央政府行政机关本身,而且包括外部审计 组织、立法组织、司法机关及其他组织。 对此,特伦斯·丹提斯与阿兰·佩兹 ( 1998) 在 《宪 制中的行政机关———结构、自治与内部控制》 一书中认为: 如何控制行政机关,传统的宪法学采取的路径是外部控制, 也就是说通过议会和法院来控制行政机关。这种主流的方 法固然重要,但却存在内在的缺陷。原因在于,在当代, 行政机关的结构和运作越来越复杂,议会和法院根本无法 完成控制任务,所以应更多地关注行政机关的自我控制。 这是外部控制得以运转的必要依托。而英国的行政机关并 不是单一制的,而是多元制的。也就是说,真正承担行政 职能的是各部,各部在法律上都是一个一个的自治体,中 央行政机关 ( 内阁) 在法律上并不能向各部发号施令,内 阁对各部只是建议和协调。这样一种体制对内部控制有何 影响呢? 首先,具体承担控制任务的只能是各部,而不是 中央。其次,为了避免各部在控制中做出相互矛盾的行为, 中央行政机关还要对各部进行控制和协调。从这一点我们 可以看出,英国执行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是议会、法院、 中央及各部。此外,根据我国审计署科研所王戍 ( 2006) 的一份翻译资料显示,目前世界上其他各国,如荷兰政府 部门内部控制责任主体包括国会、财政部、审计法院和政 府各部部长。冰岛等一些国家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的责任主 体包括国家会计署、财务报告委员会、财政部等中央政府 部门和各部门管理层。对此,国际组织也进行了内部控制 责任主体范围的修改。2004 年,INTOSAI 修改了 《公共部 门内部控制准则指南》,认为: 内部控制责任主体对政府部 门内部人员来说,不仅包括管理层,还包括内部审计机构 和全体员工; 内部控制责任主体对政府部门外部组织而言, 不仅包括最高审计机关或民间组织,而且还包括立法机关、
总结国外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研究结果及其发展趋势, 我们发现,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1. 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内部控制责任 通过法律或者在法律范围内确定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的 责任、提交定期内部控制报告制度是目前 INTOSAI 成员国 多数国家的做法。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有美国、英国、 玻利维亚、荷兰和日本。例如,美国联邦政府曾在 1978 年 《督察长法案》 的基础上通过几十年的努力,建立健全了 督察长制度和首席财务官制度,在行政系统内,构成了联 邦政府行政部门的内部控制? 美国在 1982 年 9 月,通过美 国国会颁布了 《联邦管理机构财务诚信法案》,对 195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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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和其它组织。 3. 更多关注信息技术环境下的控制环节 西方国家电子政务的普及发展和推进使得政府部门内
部控制环境发生变化。从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至 90 年代中 期,继办公自动化和管理信息系统电算化后,许多经济发 达国家又以新公共管理理念、运用信息技术实现了政务的 电算化、互联网,即实现了电子政务。与传统政务相比, 电子政务引发了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形态、方式、流程、环 节、信息载体及其沟通渠道、方式的变化。具体来看: 内 部控制环境的变化使政府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的重点在测试 目标、测试环节层面上发生转移; 业务有效性 ( 真实性) 测试环节增加; 业务记录完整性和准确性控制测试重点转 变; 业务相关数据一致性控制测试环节发生转移; 业务记 录更正测试环节改变; 职责分离控制测试层次减少; 记录 接触控制测试环节增加。目前,信息技术已日益扎根于各 种类型政府组织的业务控制流程之中。对此,爱德华·卡 尼等著的 《联邦政府内部控制》 一书就在 COSO 框架下应 用了信息系统审计和控制协会 ( ISACA) 发布的 《信息和 相关技术控制目标》 COBIT 的框架,为政府部门运用和评 估与信息技术相关的内部控制提供了指南。
当然,除了美国监管机构对政府内部控制的关注和研 究外,其他国 际 组 织 也 对 政 府 内 部 控 制 予 以 了 强 烈 关 注。 2001 年,国际会计师联合会 ( IFAC) 公共部门委员会发布 《公共部门治理—管理层视角》 的报告,为各国政府提供 了有关政府治理的最佳典范,其内容突出了内部控制思想。 2004 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 ( INTOSAI) 在吸收 COSO 发布的 《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 的基础上,结合公共 部门管理特点,在 《公共部门内部控制准则指南》 中特别 增加了 “风险评估” 内容,说明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关 系,强调了政府部门风险评估的重要意义,规范了公共部 门如何开展风险评估。此外,INTOSAI 还提出由行为准则、 组织架构与程序、控制活动、对外报告构成的政府部门最 佳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应成为实现良好政府治理的关 键要素。
从我国政府治理的实践来看,一方面,政府部门财政 预算执行中的内部控制问题已经十分突出,引发了政府审
计的关注,并且在政府审计报告中屡次提出完善政府部门 内部控制的相关建议,然而屡审屡犯的现象仍然存在于政 府部门预算执行的审计中,得不到解决。对这一问题的持 续关注会进一步引发政府部门尤其是财政部门自身的内部 控制完善的需求。这一点,可以从 2010 年年末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的财政工作报告中看出,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内 部控制建设”① 的表述第一次出现在了财政工作报告中, 这或许意味着,紧随着 2010 年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全 面建立完善之后,内部控制风暴也将席卷整个行政事业单 位。而现实中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框架的缺乏,又使得 该问题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一、引言
良好的制度安排只是规定了政府履行公共财政受托责任 的规则,要想将这些好的制度落到实处,还必须有政府部门 内部控制保驾护航。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降低公共受托责 任契约的不完整程度,弱化政府治理失败所引发的问题。有 利于对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全体职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绩效评 价,设计和实施相应的激励机制。在面对不确定性的全球以 及地区风险环境下,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可以通过一套系统 的、规范的方法,识别、评估和提高政府活动中的风险管理 水平,将风险降低至合理的范围,提高政府治理过程的有效 性,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帮助实现政府目标。总之,政府部 门内部控制不仅是政府治理机制形成的基础,而且可以促进 政府治理机制的完善,为政府治理提供坚实的保障。
二、政府部门内部控பைடு நூலகம்框架研究评述
( 一) 国外研究评述 从全球范围看,加强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建设已经成为
① 现实中存在将公共部门、政府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混用的现象。严格来讲,三者还是有区别的。公共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其附属 部门之和,它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包括政府部门、公共事业部门和公共企业部门。从概念来看,公共部门是广义的政府部门。但是,由于 公共事业部门和公共企业部门归属于政府并受其直接控制,因而在实际生活中,人们习惯于把政府部门本身当作公共部门的典型代表。甚 至将公共部门与政府部门概念视为同一个概念。从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习惯上来看,并未出现公共部门这样的提法,它更多的体现为一个 学术概念。政府部门是指通过政治程序建立的,在特定区域内行使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实体。它所需的经费完全依靠财政预算拨款。 行政事业单位是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两个概念组成的。根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 2004) 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 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行政单位即 所谓国家机关,是指国家为行使其职能而设立的各种机构,是专司国家权力和国家管理职能的组织。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从行政事 业单位概念所涵盖的范围上来讲,基本上与政府部门是相吻合的,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相互混用的现象。出于研究的方便,本文将 其视为同一概念,不作区分。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研究 述评与改革建议
张庆龙 聂兴凯
(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101312)
【摘要】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建设是当前我国内部控制建设领域的热点问题。本文在国内外政府部门内部控制述评 的基础上,提出加强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立法、与企业内部控制框架协调、正确界定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目标、建 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等几点建议。 【关键词】 政府部门 内部控制 述评 建议
4. 重视通过法律确立政府内部审计制度及开展胜任能 力建设
内部审计是组织为适应加强内部监督、提高管理效率 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内部审计既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部分,也是监督内部控制有效实施的重要力量。当然内部 审计作用不仅如此,还可以帮助单位营造控制环境,成为 内部控制过程设计的顾问。当前,针对政府部门内部控制 开展内部审计也是发达国家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 一环。根据刘力云 ( 2007) 所述,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 通过法律要求在政府部门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例如,2001 年的 《荷兰政府账户法》 规定了部门审计的工作任务; 美 国 1978 年的 《督察长法案》 规定了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 督察长的使命; 瑞典 1994 年的 《政府机构内部审计条例》 规定了对内部审计的要求。澳大利亚、加拿大和英国对内 部审计的要求虽然没有通过法律来规定,但是,在政府部 门内部都设有相应的内部审计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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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潮流。其中,美国、英国是较早关注政府部门内部控 制的国家,其 政 府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框 架 也 相 对 健 全 和 完 善。 以美国为例,从 1948 年美国审计总署 ( GAO) 成立会计系 统局提出 “适当的内部控制是联邦机构会计系统整体的一 部分” 开始,到 2008 年美国国会颁布 《督察长改革法案》 以进一步加强督察长的独立性为标志的内部控制建设法案 为止,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改革,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框架 基本建立,并逐步趋于完善。其中影响较大的还有预算管 理总局 ( OMB) 2004 年修订的 《预算管理总局通告 A - 123: 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责任》 和美国审计总署 ( GAO) 1999 年发布的全新的、基于风险导向和业绩导向的 《联邦 政府内部控制准则》。当然,这期间也出现了 Irwin David 和 Eugene Sturgeon 等人 ( 1981) 撰写的 《如何评估和改善 政府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 Mark Dirsmith 和 Abraham Simon ( 1983) 撰写的 《地方政府内部控制: 政府官员指南》 等 文献,但其影响力均不如监管机构对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的 推动与影响力。
审计能力研究的最终模型 ( Internal Audit Capability Model, 简称 IA - CM 模型) 。IA - CM 模型提供了一个政府部门内 部审计有序改善的路线图 ( A road map for orderly improvement) ,提供了一个政府部门自我评估与外部评估的评估框 架 ( A framework for assessment) 。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其性 质、复杂性及其业务相关风险确定内部审计需求,然后对 照已确定的需求,评估其现有的内部审计能力,最终确认 既有需求和现有的内部审计能力间的重大差距,并努力建 设内部审计人员的能力达到合适的水平,以提高政府部门 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内部审计的有效性依赖于公共部门内部审计人员的专 业胜任能力,它将直接影响到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和承 接任务的能力与水平。从国际来看,西方国家不仅重视政 府部门内部审计组织的建设,而且重视对于内部审计专业 胜任能力的研究。对此,IIA 所属的内部审计研究基金会 ( IIARF) 于 2009 年发布了一个专门针对政府部门的内部
颁布的 《会计与审计法案》 作出修正,要求 “每一个联邦 机构要持续地评估和报告其内部会计与管理控制系统的适 当性”; “每一个联邦机构应当按照审计长发布的准则建立 其内部会计与管理控制”。玻利维亚和荷兰政府于 1990 年 分别通过 《政府管理与控制法》 和 《政府会计法》 确定公 共组织内部控制的法律职能,其中玻利维亚检察长公署要 求政府机构每年向玻利维亚检察长公署报告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情况。日本政府则通过 《公共财务法》、 《公共会计 法》 确定政府部门的财务和会计检查及内部控制,并规定 所有政府部门应依据法定要求检查并控制本单位的财务与 会计活动。
2. 内部控制执行主体多元化 目前,世界各国执行内部控制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 趋势,不仅是中央政府行政机关本身,而且包括外部审计 组织、立法组织、司法机关及其他组织。 对此,特伦斯·丹提斯与阿兰·佩兹 ( 1998) 在 《宪 制中的行政机关———结构、自治与内部控制》 一书中认为: 如何控制行政机关,传统的宪法学采取的路径是外部控制, 也就是说通过议会和法院来控制行政机关。这种主流的方 法固然重要,但却存在内在的缺陷。原因在于,在当代, 行政机关的结构和运作越来越复杂,议会和法院根本无法 完成控制任务,所以应更多地关注行政机关的自我控制。 这是外部控制得以运转的必要依托。而英国的行政机关并 不是单一制的,而是多元制的。也就是说,真正承担行政 职能的是各部,各部在法律上都是一个一个的自治体,中 央行政机关 ( 内阁) 在法律上并不能向各部发号施令,内 阁对各部只是建议和协调。这样一种体制对内部控制有何 影响呢? 首先,具体承担控制任务的只能是各部,而不是 中央。其次,为了避免各部在控制中做出相互矛盾的行为, 中央行政机关还要对各部进行控制和协调。从这一点我们 可以看出,英国执行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是议会、法院、 中央及各部。此外,根据我国审计署科研所王戍 ( 2006) 的一份翻译资料显示,目前世界上其他各国,如荷兰政府 部门内部控制责任主体包括国会、财政部、审计法院和政 府各部部长。冰岛等一些国家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的责任主 体包括国家会计署、财务报告委员会、财政部等中央政府 部门和各部门管理层。对此,国际组织也进行了内部控制 责任主体范围的修改。2004 年,INTOSAI 修改了 《公共部 门内部控制准则指南》,认为: 内部控制责任主体对政府部 门内部人员来说,不仅包括管理层,还包括内部审计机构 和全体员工; 内部控制责任主体对政府部门外部组织而言, 不仅包括最高审计机关或民间组织,而且还包括立法机关、
总结国外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研究结果及其发展趋势, 我们发现,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1. 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内部控制责任 通过法律或者在法律范围内确定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的 责任、提交定期内部控制报告制度是目前 INTOSAI 成员国 多数国家的做法。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有美国、英国、 玻利维亚、荷兰和日本。例如,美国联邦政府曾在 1978 年 《督察长法案》 的基础上通过几十年的努力,建立健全了 督察长制度和首席财务官制度,在行政系统内,构成了联 邦政府行政部门的内部控制? 美国在 1982 年 9 月,通过美 国国会颁布了 《联邦管理机构财务诚信法案》,对 195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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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和其它组织。 3. 更多关注信息技术环境下的控制环节 西方国家电子政务的普及发展和推进使得政府部门内
部控制环境发生变化。从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至 90 年代中 期,继办公自动化和管理信息系统电算化后,许多经济发 达国家又以新公共管理理念、运用信息技术实现了政务的 电算化、互联网,即实现了电子政务。与传统政务相比, 电子政务引发了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形态、方式、流程、环 节、信息载体及其沟通渠道、方式的变化。具体来看: 内 部控制环境的变化使政府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的重点在测试 目标、测试环节层面上发生转移; 业务有效性 ( 真实性) 测试环节增加; 业务记录完整性和准确性控制测试重点转 变; 业务相关数据一致性控制测试环节发生转移; 业务记 录更正测试环节改变; 职责分离控制测试层次减少; 记录 接触控制测试环节增加。目前,信息技术已日益扎根于各 种类型政府组织的业务控制流程之中。对此,爱德华·卡 尼等著的 《联邦政府内部控制》 一书就在 COSO 框架下应 用了信息系统审计和控制协会 ( ISACA) 发布的 《信息和 相关技术控制目标》 COBIT 的框架,为政府部门运用和评 估与信息技术相关的内部控制提供了指南。
当然,除了美国监管机构对政府内部控制的关注和研 究外,其他国 际 组 织 也 对 政 府 内 部 控 制 予 以 了 强 烈 关 注。 2001 年,国际会计师联合会 ( IFAC) 公共部门委员会发布 《公共部门治理—管理层视角》 的报告,为各国政府提供 了有关政府治理的最佳典范,其内容突出了内部控制思想。 2004 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 ( INTOSAI) 在吸收 COSO 发布的 《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 的基础上,结合公共 部门管理特点,在 《公共部门内部控制准则指南》 中特别 增加了 “风险评估” 内容,说明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关 系,强调了政府部门风险评估的重要意义,规范了公共部 门如何开展风险评估。此外,INTOSAI 还提出由行为准则、 组织架构与程序、控制活动、对外报告构成的政府部门最 佳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应成为实现良好政府治理的关 键要素。
从我国政府治理的实践来看,一方面,政府部门财政 预算执行中的内部控制问题已经十分突出,引发了政府审
计的关注,并且在政府审计报告中屡次提出完善政府部门 内部控制的相关建议,然而屡审屡犯的现象仍然存在于政 府部门预算执行的审计中,得不到解决。对这一问题的持 续关注会进一步引发政府部门尤其是财政部门自身的内部 控制完善的需求。这一点,可以从 2010 年年末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的财政工作报告中看出,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内 部控制建设”① 的表述第一次出现在了财政工作报告中, 这或许意味着,紧随着 2010 年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全 面建立完善之后,内部控制风暴也将席卷整个行政事业单 位。而现实中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框架的缺乏,又使得 该问题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一、引言
良好的制度安排只是规定了政府履行公共财政受托责任 的规则,要想将这些好的制度落到实处,还必须有政府部门 内部控制保驾护航。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降低公共受托责 任契约的不完整程度,弱化政府治理失败所引发的问题。有 利于对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全体职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绩效评 价,设计和实施相应的激励机制。在面对不确定性的全球以 及地区风险环境下,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可以通过一套系统 的、规范的方法,识别、评估和提高政府活动中的风险管理 水平,将风险降低至合理的范围,提高政府治理过程的有效 性,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帮助实现政府目标。总之,政府部 门内部控制不仅是政府治理机制形成的基础,而且可以促进 政府治理机制的完善,为政府治理提供坚实的保障。
二、政府部门内部控பைடு நூலகம்框架研究评述
( 一) 国外研究评述 从全球范围看,加强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建设已经成为
① 现实中存在将公共部门、政府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混用的现象。严格来讲,三者还是有区别的。公共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其附属 部门之和,它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包括政府部门、公共事业部门和公共企业部门。从概念来看,公共部门是广义的政府部门。但是,由于 公共事业部门和公共企业部门归属于政府并受其直接控制,因而在实际生活中,人们习惯于把政府部门本身当作公共部门的典型代表。甚 至将公共部门与政府部门概念视为同一个概念。从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习惯上来看,并未出现公共部门这样的提法,它更多的体现为一个 学术概念。政府部门是指通过政治程序建立的,在特定区域内行使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实体。它所需的经费完全依靠财政预算拨款。 行政事业单位是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两个概念组成的。根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 2004) 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 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行政单位即 所谓国家机关,是指国家为行使其职能而设立的各种机构,是专司国家权力和国家管理职能的组织。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从行政事 业单位概念所涵盖的范围上来讲,基本上与政府部门是相吻合的,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相互混用的现象。出于研究的方便,本文将 其视为同一概念,不作区分。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研究 述评与改革建议
张庆龙 聂兴凯
(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101312)
【摘要】 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建设是当前我国内部控制建设领域的热点问题。本文在国内外政府部门内部控制述评 的基础上,提出加强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立法、与企业内部控制框架协调、正确界定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目标、建 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等几点建议。 【关键词】 政府部门 内部控制 述评 建议
4. 重视通过法律确立政府内部审计制度及开展胜任能 力建设
内部审计是组织为适应加强内部监督、提高管理效率 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内部审计既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部分,也是监督内部控制有效实施的重要力量。当然内部 审计作用不仅如此,还可以帮助单位营造控制环境,成为 内部控制过程设计的顾问。当前,针对政府部门内部控制 开展内部审计也是发达国家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 一环。根据刘力云 ( 2007) 所述,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 通过法律要求在政府部门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例如,2001 年的 《荷兰政府账户法》 规定了部门审计的工作任务; 美 国 1978 年的 《督察长法案》 规定了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 督察长的使命; 瑞典 1994 年的 《政府机构内部审计条例》 规定了对内部审计的要求。澳大利亚、加拿大和英国对内 部审计的要求虽然没有通过法律来规定,但是,在政府部 门内部都设有相应的内部审计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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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潮流。其中,美国、英国是较早关注政府部门内部控 制的国家,其 政 府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框 架 也 相 对 健 全 和 完 善。 以美国为例,从 1948 年美国审计总署 ( GAO) 成立会计系 统局提出 “适当的内部控制是联邦机构会计系统整体的一 部分” 开始,到 2008 年美国国会颁布 《督察长改革法案》 以进一步加强督察长的独立性为标志的内部控制建设法案 为止,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改革,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框架 基本建立,并逐步趋于完善。其中影响较大的还有预算管 理总局 ( OMB) 2004 年修订的 《预算管理总局通告 A - 123: 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责任》 和美国审计总署 ( GAO) 1999 年发布的全新的、基于风险导向和业绩导向的 《联邦 政府内部控制准则》。当然,这期间也出现了 Irwin David 和 Eugene Sturgeon 等人 ( 1981) 撰写的 《如何评估和改善 政府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 Mark Dirsmith 和 Abraham Simon ( 1983) 撰写的 《地方政府内部控制: 政府官员指南》 等 文献,但其影响力均不如监管机构对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的 推动与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