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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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8号),《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自2007年1月1

附:《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

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

(试行)

安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00六年十一月

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

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规范保安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

技能鉴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制定了《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

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

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

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保安职业的活动范围、工

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

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保安职业活动为

导向、以保安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

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

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保安职业分为5个等级,

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

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

下完成的。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刘文玺、池世才、丛

锋、石小迎、何智。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马维亚、陈

蕾、顾岩、顾道先、戴思鸿、谢平、孙尧、初京、拓跋俊

华、林贤杰、郭太生、方保仁、王健、张昕聪、谢晓、卓

卫红、徐式华、郭江汉、姜树理、李龙文、张伟光、许肃

军、孙久涛、安国庆、周忠义、黄润新、王龙天。本《标

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中国保安协会、北京市公安局内

保局、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辽宁省保安协会等有关单

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批准,自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保安员。

1.2职业定义

在保安服务组织中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人身、财产、信息等安全防范服务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保安

高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室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身心健康,具备相应岗位所要求的身高、体能、

沟通、指挥、协调及自主学习、执行的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保安员不少于264标准学时;中级保安员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保安员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保安师不少于250标准学时;高级保安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保安员、中级保安员的教师应具有高级保安员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公安、法律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保安员的教师应具有保安

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公安、法律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保安师、高级保安师的教师应具有高级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公安、

管理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及示教设备、实训场地及训练器材、设备。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保安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保安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见习工作1年以上。

——中级保安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3)愿意从事本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

(4)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高级保安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保安专业大专学历。

(3)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4)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

(5)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保安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大专学历,取得本职业高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2)具有大专学历,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4)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高级保安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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