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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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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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篇一:公交车辆承包合同

公交车辆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性别,民族,年月曰生,身份证号码,

联系

方式:,住址。

为了公共交通事业的良性发展,加快企业内部改革,完

善内部经

营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的生活质虽,充

分调动广大职工的

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提高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和企业管理的有关制度,本着

互利双赢的原则,现就公

交线路车辆生产经营目标责任承包车辆的有

关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承包经营的车辆

机动车号品牌号牌注册登记日座位,车辆特性见

附件《公交汽

车交接单》。承包期内,车辆产权为甲方所有,

使用权归乙方。

二、乙方承包经营的车辆规定运行线路

甲方提供的公交线路名称:路线:至,途经至至至至至至。

三、承包经营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承包费及缴费方式

1、乙方每年应向甲方交纳车辆承包费元,按月交纳,

每月月初1日至3日内缴纳,逾期不交者,按拖欠金额每日5漆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逾期10日的,甲方有权收回包干车辆,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2、在包干期间,如有物价、票价、税率调整,乙方承

包费不变。

3、经营期间,乙方上缴任务承包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后

的所得,

归乙方所有。

五、乙方聘用人员

在合同期内,乙方根据营运的需要,可以聘用驾驶员、

乘务员,

乙方所聘驾驶员必须在甲方备案,经甲方审查培训

合格后方可上岗。

乙方应与所聘用的驾乘人员签订聘用合

同,明确规定责任、权利和利

益分配、聘用期限,并报甲方

备案。乙方聘用人员必须参加工伤劳动

保险。乙方所聘请、

雇佣人员不属甲方职工,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

关系或雇佣关系。

六、承包经营期间的营运费用

1、乙方包干期间车辆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全部承

担,但营

业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一由公司负

担。对乙方从事营

运业务而发生的各项规税费用,如由甲方

代收代缴并代为办理相关手

续的,乙方应按甲方通知将所需

费用及时交给甲方。若因乙方原因无

法及时缴纳有关规税费

用的,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并赔偿

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2、承包经营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自理:

①保修工料费及大修费用;燃料、润滑料费用;轮胎费

用;事

故费用。

②乙方及其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项补贴、津贴、劳保、

福利、

财产风险、人员风险、经营风险、乙方债权、债务,

乙方及乙方因经

营需要所聘请、雇佣的驾驶员、相关人员等

的工资、奖金、福利费、

医疗费,行车事故中的伤、残、亡

的费用,以及各项保险费用、驾驶

执照和从业证的办证费用;

③乙方以及乙方所雇佣的人员发生的行政、民事责任、

刑事责

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

④抛锚救济费,过桥、路、渡费,住宿费,年审费(含

临时检

验、季检、年检),证照费、通行证、治安证、上岗

证、健康证、停

车费,清洁费、线路标志牌、罚款,随车工

具及装备添谿费,甲方提

供的有偿服务费。

⑤政策性收费、营业税以外的税金等。

⑥其它因车辆营运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及本协议未明

确规定

的其他费用。

七、营运规定

1、乙方应保障承包车辆在运行期间各项手续齐全、有效,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2、乙方应服从甲方调配,甲方因公用车乙方应予以积

极配合,

不得拒绝。甲方因征用车辆而产生的停运期间费用

凭甲方核算单予以

核减。

3、公交车属社会公益性事业,需服从社会的监督。乙

方必须承

担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应的公益性服务。遇到特殊任

务或指令性政治任

务(救灾、抢险、政府安排的临时紧急疏

散等)时,甲方有权临时调

用乙方车辆,乙方必须无条件服

从甲方的调派。(其费用由政府依照

有关规定给予乙方适当

的补偿),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视乙方

违约。

4、乙方承包的经营线路班次,应按甲方要求,做到车

辆准点

运行,不得脱班误点。甲方可根据政府部门有关规定

及车次密度情况,

有权适时调整发车时间,或增减班次。

5、乙方因故不能开班,应提前24 小时向甲方报告,

经甲

方同意后,方可停班或由甲方派车顶班,乙方不得擅自

安排社会车辆

及其它车辆顶班,一经发生将追究乙方责任并作违约处理。

6、乙方必须严格执行运行纪律,不得将承包车辆开至

非指定站

点始发或串线经营,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经营线

路,自彳丁加减班

次,扰乱正常客运秩序。如有违反,每次交付违约金1000 元。如出

现第二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未

经甲方同意,乙方单方停止营运期间,应足额向甲方缴纳承

包费用。

乙方连续 2 天以上停运或一个月累计停运 5 天以上,

甲方有权收回承

包车辆,另行招聘承包人,所产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甲、乙双方均应服从交通部门对起讫点的调整或因

道路原因

引起线路走向的变更,但乙方上缴承包标的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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