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经营合同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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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经营合同
篇一:公交车承包经营合同
公交车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车主):
乙方(承包人):
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共同协商,现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经营性质及方式
1、甲方与乙方属承包经营管理性质,其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约定具体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2、甲方所购少林牌公交客车载客40人,车牌号为蒙,运营线路为县内汽车站循环,客车为甲方个人资产,运营线路的经营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为承包经营方。
3、乙方按合同的约定的公交线路及时间运行,并承担向甲方缴纳承包费的责任。
二、费用的收取及条件
1、乙方在车辆运营前,应向甲方一次缴纳本承包期的承包费用共计人民币整。
2、公交车的车体广告费归甲方所有,政府付给公交车的燃油补贴及
政府补助归甲方所有。
3、承包期内车辆续交运营线路费,保险,轮胎更新,机油更换所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其它车辆在经营过程中除约定的费用以外,所发生的修理费配件费及一切债务全部由乙方承担。
4、车辆在承包期内,所造成的交通违章扣驾驶证分及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
5、车辆未按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运营所造成罚款,停运由乙方全部承担。
6、如果车辆在承包期内因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台政策收回线路或变更车辆所有权时乙方必须无条件将车辆交还甲方,甲方将未到期承包费退还乙方(按日计算)合同终止。
7、甲方将车辆所具有的合法证照交与乙方使用,乙方在承包期内要认真保管使用,如有遗失,损坏车辆承包到期时,乙方必须将证照补齐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在运营过程中经常对车辆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使车辆各部件保持正常完好的运行,并及时按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月检及年审,否则所造成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9、承包期满乙方必须将车辆完好无损交还甲方,并且发动机、变速箱、后桥为原车所配备,并且能正常使用,如需维修或更换必须经甲方同意,否则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三、安全管理
1、乙方必须按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进行运营,并
参加运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聘用驾驶员必须具有效a1或a3驾驶证,并具有有效上岗证,售票员必须有上岗证,并始终保持车辆状况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因违反约定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2、车辆运营中发生事故或车辆损坏,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且所发生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3、车辆发生事故甲方和乙方共同会同交警、保险等部门协商处理,事故结案后,若保险公司拒赔、免赔时,事故罚款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4、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人员损害的,保险公司赔偿的损失不足抵偿事故损失的部分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5、乙方自乙聘用驾驶员,售票员,因事故造成损伤及意外伤亡的,乙方自已处理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四、违约责任及合同的终止
1、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如对本合同无异议,双方签字生效。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背上互约定条款及下列情况之上者,视为违约,双方均可终止合同,并要求另一方赔偿违约金2万元。
(1)利用车辆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国家及对方利益。
(:公交经营合同)(2)将车辆对第三方进债务抵押,抵偿担保,转包、转让等损害对方利益,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车辆私自转包他人。(3)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准驾车型不符的人员驾驶。
(4)车辆肇事后不按合同提供事故费用,发生重大事故拒不承担乙方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5)严重违反合同其它条款的
3、本合同仅供甲乙双方营运管理专用,不能作为其他如抵押、借款等试用,否则无效。
4、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如果继续对外承包,经协商乙方可优先承包,续签合同,不续签合同,视为合同终止。
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复印件无效。并附有随车用品表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年月日
篇二:公交站建设经营合同
公交站建设经营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根据公交运营线路,结合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拟对及部分旧亭改造项目建设权及广告经营权无偿出让给乙方,本着友好协商、共同发展的原则,现就有关建设及经营事项订立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甲方现将新建块公交站亭(共块)建设和广告经营权无偿出让给乙方,出让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到期后,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甲方同意以后新建公交站亭、改造旧公交站亭的建设和广告经营权一并无偿交由乙方,出让期限为年,自建设之日起计算,不再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