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牛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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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牛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斗牛这种非物质文化,是黔东南各族人民在几千年历史长河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独特自娱文化。它具有很深的文化底蕴、很强的吸引力、感召力、凝聚力和创新力。在全人类由工业现代化向文明现代化过度的时代,在返璞归真、回归自然、生态文明、人与自然和谐的浪潮中,打造斗牛文化品牌,继承和发扬斗牛文化特色,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加强民族团结,繁荣非物质文化市场,规范民间斗牛赛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章本社团宗旨

第一条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民情风俗,参加斗牛比赛,积极创造条件参加全省、全州斗牛比赛,为我县争得荣誉,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条本团体是在县民族局领导下的群众性文体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协会的办公地点在本县城内云台山路安置区。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组织全县各村点牛斗比赛活动。

第五条发展会员,保障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四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七条申请加入斗牛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协会。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奖励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法令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坚持文明竞赛。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

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代表可连续选任。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机制;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于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由会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十九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线路、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斗牛业务,在斗牛界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

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三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国家文体行政管理部门的拨款;

(四)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

(五)利息;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年收费12元。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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