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建筑防火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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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建筑防火的一般规定
1地铁的地下工程及出入口、通风亭的耐火等级为一级。

2地下车站管理用房宜集中一端布置。

管理用房区应有一个安全出口通向地面,该区内站厅和站台层间的人行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

3地铁与地下及地上商场等地下建筑物相连接时,必须采取防火分隔设施。

4地下车站站台和站厅乘客疏散区应划为一个防火分区。

其他部位的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大于
1500'm A2'。

地上车站不应大于2500 'm A2'。

两个防火分区之间采用耐火极限4h 的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在防火墙设有观察窗时,应采用 C 类甲级防火玻璃。

注:消防泵房、污水泵房、蓄水池、厕所和盥洗室的面积可不记入防火分区面积内。

5地下车站的行车值班室或车站控制室、变电所、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消防泵房、灭火剂钢瓶室等重要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建筑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隔墙上的门及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及甲级防火窗。

6站厅与站台间的楼梯口处,宜设挡烟垂壁,挡烟垂壁下缘
至楼梯踏步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2.3m。

7车站的站台、站厅、出入口楼梯、疏散通道、封闭楼梯间等乘客集散部位,及各设备、管理用房,其墙、地及顶面的装修材料,以及广告灯箱、座椅、电话亭和售、检票亭等所用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同时,装修材料不得采用石棉、玻璃纤维制品及塑料类制品。

8防火卷帘与建筑构件之间的缝隙以及管道、电缆、风管等穿过防火墙、楼板及防火分隔物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空隙填塞密实。

并应达到防火分隔物的耐火极限。

9地下车站防火分区(有人区)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站站台和站厅防火分区,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并应直通车站外部空间。

(2)其他各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数量也不应少于两个,并应有一个安全出口直通外部空间。

与相邻防火分区连通的防火门可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

竖井爬梯出入口和垂直电梯不得作为安全出口。

⑶与车站相联开发的地下商业等公共场所,通向地面的安全出口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0站台公共区的任一点,距疏散楼梯口或通道口不得大于
50m在站台每端均应设置到达区间的楼梯。

11设于公共区的付费区与非付费区的栏栅应设疏散门。

12供人员疏散时使用的楼梯及自动扶梯,其疏散能力均按正常情况下的90%计算。

13出口楼梯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保证在远期高峰小时客流量时发生火灾的情况下,6min 内将一列车乘客和站台上候车的乘客及工作人员全部撤离站台。

14安全出口、楼梯和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人员疏散的出口楼梯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按本规范第8 章车站建筑的有关规定计地铁建筑防火的一般规定算。

(2)车站的设备及管理用房区域的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地铁车站设备、管理用房区安全出口及楼梯为 1.0m;单面布置房间的疏散通道为1.2m;双面布置房间的疏散通道为1.5m。

(3)附设于设备及管理用房的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
得超过35m,位于尽端圭寸闭的通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不得超过上述距离的1/2 。

15地下出入通道长度不宜超过100m如超过时应采取措
施满足人员疏散的消防要求。

16 两条单线区间隧道之间,当隧道连贯长度大于600m 时,应设联络通道,并在通道两端设双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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