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委托贷款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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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是大连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人员。近日,我公司通过银行取得了另外一家企业的委托贷款120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年利率约定为15%,借款期限为一年,已经取得了借款合同和利息划转的银行水单。请问,该部分借款利息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但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同时该文件规定“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因此,你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借入资金发生的借款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数额的部分,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

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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