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再保理业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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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内再保理业务协议

(有追索权)

编号:年字第号应收账款受让方:招商银行(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法定地址:

应收账款转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鉴于乙方根据业务需求,就其持有的国内保理债权向甲方申请融资业务,即乙方将其国内保理债权对应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约定的融资额受让该债权。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有追索权国内再保理服务”。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了编号为的《授信协议》(以下简称“《授信协议》”),甲方向乙方提供金额为的国内再保理授信额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现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授信协议》项下国内再保理业务的开展订立本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协议。

第一条《授信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再保理合作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协议为再保理合作期间甲方和乙方开展有追索权国内

再保理业务的框架性合作协议,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后所发生有追索权国内再保理业务,均受本协议约束。

在签署本协议后,乙方需要办理再保理业务的,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交《国内再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2)、《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附件2之附件)及相应商务合同、发票、凭证等甲方要求的资料,并按照本协议各项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双方无需另签保理合同。《国内再保理业务申请书》及相应的《国内保理业务转账凭证》作为《授信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开展的具体国内再保理业务的具体业务合同,《国内再保理业务申请书》及相应的《国内保理业务转账凭证》未涉及的内容,依据《授信协议》及本协议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条收购款

本协议项下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元的收购款。此处最高额是指在再保理合作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收购款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

收购款为所转让应收账款金额的%且不超过乙方办理的该笔保理业务金额;乙方授权甲方在收购款内扣除融资费、管理费后,所剩金额向乙方实际支付后,应收账款转让价视为支付完毕。

上款所称融资费、管理费和其他实际发生费用为乙方应承担之费用,甲方扣除上述款项视为乙方向甲方缴纳相关费用的行为,甲方向乙方发放的收购款仍应视为包含上述相关费用。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三条费用与费率

(一)融资费率为:,计费从收购款发放到乙方账户之日起至逐笔应收账款国内保理期间届满日止;融资费由甲方按实际已发生的费用

□在收购款发放日一次性支付

□按月支付

□按季支付

□向乙方收取;

(二)管理费的费率:为所转让应收账款金额的%;

(三)逾期支付违约金以收购款为本金,依照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按每笔国内再保理业务逾期实际发生天数由甲方向乙方收取;

第四条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登记

乙方向甲方申请叙做《授信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具体国内再保理业务的,应向甲方提交下列所规定的单据:

(一)《国内再保理业务申请书》

(二)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应收账款的证明资料

(三)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正本;

(四)商务合同的真实复印件、商业发票;

(五)商务合约规定提交的其他商业单据(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保险单据等);

(六)甲方所要求提供的其他单据及文件。

甲方审核前述单据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须配合甲方对相应的应收账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的要求,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

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事宜。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即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日。

第六条收购款的发放

(一)发放收购款先决条件:

1.乙方申请再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商务合同各方之间无违约事件和/或争议和/或纠纷发生或正在持续;

2.《国内再保理业务申请书》已经乙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

3.乙方已将商务合同、商业发票正本等交易凭证交甲方收执;

4.乙方已将由乙方发出并由商务合同买方签收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或发票复印件或发票清单交甲方收执

5.下列材料的真实性已经甲方初步确认:

乙方《国内再保理业务申请书》;乙方合法性的法律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成立批准证书、合资合同、公司章程等;乙方经会计事务所审核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等;乙方关于所涉及交易真实性的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商业发票等);甲方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前述材料范围或数量可以根据甲方要求增加或减少,惟以甲方要求为准。

上述放款先决条件为乙方的义务,是否完全具备并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二)本协议收购款发放日在乙方提交《国内再保理业务申请书》,并办妥转让手续,经甲方审批后确定,收购款项入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结算账户,账号

为:。

第七条再保理期间

国内再保理的保理期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国内再保理协议项下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最迟应清偿的届至日,且不得超过商业保理公司对于该笔应收账款的付款期。保理期间的届至日按以下方式之一确定:(1)以商务合同中明确的应收账款付款期加宽限期确定;(2)若商务合同无明确的应收账款付款期,而是约定付款条件,则再保理期间的届至日以经乙方承诺并经甲方认可的截止日为准。具体保理期间届至日以每笔应收账款对应的《国内保理业务转账凭证》中“偿还日期”记载的日期为准。

宽限期:即应收账款受让方对于应收账款付款期后所能容许的付款延迟期间,若商务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宽限期,则以商务合同约定为准,若商务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宽限期间,则宽限期为商务合同确定的每一笔应收账款到期日后最长不超过45天。”

第八条应收账款的归还

(一)甲方指定应收账款回收专户,户名:,账号为:。

(二)甲乙双方同意上述应收账款回收账户为甲方委托乙方回收甲方所受让的应收账款的专用账户。

第九条回购

(一)乙方应对甲方未按时受偿的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回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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