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香港司法制度中的法院与法官

根据“一国两制”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实行不同的司法制度。随着两地经济,技术,文化交流不断加深,两地的法律交流活动也日益扩展,司法机构之间的相互协作更为频繁,内地司法从业人员有必要增加对香港司法制度的了解,香港司法制度对内地正在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也不乏启迪意义。不久前,笔者随山东涉外商事法官赴港学习考察班对香港司法制度作了初步考察,现将香港司法制度中的法院体制和法官制度作简要介绍,并分析其对内地司法改革的启示。

一、香港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称《基本法》)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做出了规定和安排。现行香港的司法制度既保留了回归前港英时期司法制度的基本架构,又因回归以后特别行政区取得终审权而发生了某些变化。香港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是:第一,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司法独立。《基本法》第8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在香港,无论是立法,行政、、司法机构的人员,还是律师或学者,均从三权分立的角度认识和看待司法独立原则。他们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权力架构的基础原则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是三权分立的核心概念,是香港法制的首要原则,法官在法制中扮演确保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符合《基本法》和法律的重要角色。

第二,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在英国统治时期,香港虽然设有法院系统,但不享有终审权,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作为最终上诉法院,行使终审权,这从一个方面反映了香港作为英国殖民地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回归以后香港享有司法终审权,《基本法》第2条和第82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终审权,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这是香港司法制度发生的最重要的变化,反映了“一国两制”原则下香港司法体制的高度独立。

第三,实行陪审团制度。在英国统治时期,香港与英国一样实行陪审团制度。回归后,根据《基本法》第86条规定,原先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陪审团制度是香港司法制度最重要的特点之一。陪审员由一般市民担任,每一个心身健康,品格良好、熟悉中文或英文、年龄在21—65岁之间的市民,都有资格出任陪审员。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每两年编制一份陪审员名册,并每周随机从中抽选出若干陪审员。陪审团的职责是在刑事案件、某些民事案件以及死因裁判案件中对争议事实予以认定。

第四,法院体制独具特色。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职能方面。比如,高等法院同时设立了原诉庭和上诉庭,本院原诉庭审理的案件可以向上诉庭上诉。二是初级法院的设置上。香港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的设置体现了专业性特点,在一般的裁判法院之外,还设立了专业性的审裁处。

第五,在司法诉讼模式上实行当事人主义。在诉讼中,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官严守中立立场,不介入诉辩双方的辩论,不主动调查事实,整个诉讼程序体现了诉辩双方的对抗。

二、香港的法院体制及其法院职能

香港有一套比较完善和复杂的法院系统。分别是:(一)终审法院。香港终审法院于1997年7月1日成立。终审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级别最高的上诉法院,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17条规定了终审法院的各项权力,第484章《香港终审法院规则》规定了终审法院的审理程序。终审法院由首席法官、三位常任法官,一位非常任法官组成,非常任法官由香港或者世界上其他实行普通法的地区的人士担任。终审法院的职责是管辖上诉案件。在刑事方面,对于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的判决以及对于高等法院原诉法庭做出的不能向上诉法庭上诉的判决,终审法院有是否受理上诉的斟酌权。在民事管辖方面,相对较为复杂,大致有四种情形:1、对高等法院上诉庭审理的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的上诉,终审法院应当受理;2、对高等法院上诉庭审理的民事案件提起的上诉,如果上诉的问题重大广泛或具有关乎公众的重要性,上诉庭或终审法院需酌情决定终审法院是否受理;3、如果高等法院上诉庭或原诉庭对于当选的候选人能否就任行政长官作出判决或命令,终审法院应酌情决定是否受理上诉;4、对于高等法院原诉法庭审理的某些民事案件,如果所涉问题重大广泛或关乎公众,或关乎法律或基本法的诠释,则无需经过上诉法庭便可直接交由终审法院处理。2004年,终审法院共审结上诉案件67件,其中刑事案件46件,民事案件21件。

(二)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由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组成。上诉法庭的法官包括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9名上诉法庭法官,职能是:审理不服原诉法庭或区域法庭作出的民事或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不服土地审裁处及其它法定审裁处的判决的上诉案件;就下级法院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决。原诉法庭由25名法官组成,其民事、海事、刑事管辖权均没有限制。对于严重的刑事案件,均由原诉法庭一位法官连同由7人或9人组成的陪审团共同审理。原诉法庭也有上诉管辖权,审理不服聆案官、裁判法院,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裁定而提起的上诉。原诉法庭还负责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登记与执行。除上诉庭和原诉庭以外,高等法院还设有1名司法常务官、3名高级副司法常务官,5名副司法常务官,他们可以行使原诉法庭独任法官的某些职权,如聆讯简易程序申请、评估损害赔偿等。2004 年,高等法院上诉庭共审结案件件1147件,其中刑事案件933件,民事案件208件,刑事复核案件6件。原诉庭共审结17417件,其中上诉案件1855件,原诉案件17104件。

(三)区域法院。区域法院有33位区域法院法官、1位司法常务官、2位副司法常务官。主要职责是:l、管辖民事案件。区域法院有权审理索赔金额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案件。对于根据《雇员补偿条例》提出的申索、根据《税务条例》提出的税项追讨、根据(业主与租客条例)进行的欠租扣押,区域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另外,区域法院有权管辖离婚、收养、家庭暴力等家事纠纷案件。2、管辖刑事案件。区域法院有权审理除了谋杀、误杀、强奸等严重案件以外的所有可公诉案件,也有权审理裁判法院移送的简易程序案件,判处的监禁刑期最高为7年。区域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设陪审团,由法官单独审理。3、有限的上诉管辖权。根据多项条例的规定,区域法院有上诉管辖权,审理不服各审裁处和法定团体的决定提起的上诉。

(四)裁判法院。裁判法院设有总裁判官、主任裁判官、裁判官、特委裁判宫。全港设有?处裁判法院,享有广泛的刑事司法管辖权,可审理多类可公诉罪行和简易程序罪行,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