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媒体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的作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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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媒体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的作用研究
作者:刘畅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16期
摘要: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至今,已初步形成了比较规范的体系,然而,上市公司治理违规的现象仍然是个令人头疼的问题,信息披露违规便是这个大问题中非常突出的一面。本文依次论证财经媒体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作用以及作用机制,并对财经媒体监督目前存在的问题做出简单归纳,提出建议。
关键词:财经媒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信息不对称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2
我国多数上市公司的治理制度尚不够完善,尚未形成公开透明、披露真实全面信息的传统。虽然证监会一直在致力于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但是信息披露延误、遗漏甚至是虚假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有公司董事会的内部监管,以及中介审计机构、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媒体的外部监管。媒体监督作为独立于政府、股东、上市公司的第四权,监督上市公司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一、文献基础及理论分析
1.国外关于媒体公司治理作用的文献综述
早在1983年Fame & Jensen就提出,对自身声誉的考虑使上市公司管理人员会积极应对新闻报道。此后,Dyck、Zingales、Miller等学者论证媒体具有监督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作用。Dyck & Zingales(2001)的定量研究表明,媒体监督显著降低了控制权私有收益的数量。Dyck (2002)提出,媒体监督可以使管理层的决策不至于过于偏离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Miller (2006)论证,媒体对揭示财务舞弊、减少虚假信息的传播有积极的作用。之后,研究开始深入到探究媒体对上司公司的监督作用是如何产生效果的。Tetlock(2007)提出媒体对上市公司的消极态度能够刺激股民出售股票。Dycketal(2008)的实证研究论证了媒体的负面新闻督促政府部门介入调查。 Joeeta(2009)发现媒体曝光董事会无效或低效行为会产生积极的作用。Fang(2009)等进一步提出媒体是上市公司与外部的作息中介,降低了信息不对称。
由此可见,国外对于此课题的研究由表及里,从发现作用到探究作用机制再到利用机制提出改进措施建议。研究的重点在于媒体监督对公司治理的积极作用,鲜有专门探究媒体对信息披露的作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作用则是作为公司治理中的一个微观层面。
2.国内关于媒体公司治理作用的文献综述
我国对于媒体与公司治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相关性研究大概是在安然事件爆发后开始兴起。周新军(2002)指出媒体在对上市公司信息“再披露”方面显得被动。周新军(2003)提出应取消对财经媒体中“指定信息披露”与“非指定信息披露”的区别对待。刘蔚(2005)开始研究影响媒体外部治理效应的因素。李培功、沈艺峰(2010)把媒体分为政策导向性和市场导向性媒体,论证市场导向性媒体具有更加积极的治理导向作用,并认为我国媒体公司治理作用的发挥是通过引起相关行政机构的介入实现的。沈洪涛、冯杰(2012)从环境会计信息角度,分析了媒体对企业环境责任的报道能显著促进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
从各个时期代表性文章中可以看出,对于媒体监督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研究,我国文献发展趋势大概是从提出“有积极作用”到验证“有积极作用”,再到“如何发挥作用”、而对于“为何要发挥作用”的专门探索涉及较少。
二、财经媒体在信息披露环节的各个环节发挥作用
1.信息的源头
媒体对不良信息源的约束主要是由“声誉机制”发挥作用的,媒体对上市公司某些不良事件的报道,会给上市公司带来巨大的舆论压力。出于对未来就业机会和薪酬的考量,经理人往往十分重视自身的声誉。由于负面报道会伤及经理人的声誉,因而他们通常会积极应对报道。在面对这一类事件的时候,企业的反应速度、多渠道并行的应对方式是非常重要的。例如,万科部分楼盘所用的安信地板质量被财经周刊质疑之后,万科在当天就通过互联网、媒体向公众发布了正式的声明。万科的态度、应对步骤在舆论还没有进一步扩散的时候已经融入了公众传播渠道,主动披露相关信息,避免公司处于过于被动的地位。
除了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其他非指定财经媒体也是时时刻刻在关注市场的一举一动。上市公司若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信息,是很难瞒天过海的。而一旦被财经媒体所揭发,直接受损的是上市公司及高管的声誉。也就是说,媒体增加上市公司或其高管违规披露信息的成本,迫使他们即使在诱惑的面前披露信息也需慎之又慎。这就相当于在信息流的源头控制信息的真实性。
2.信息的传播
媒体对降低信息不对称的职能主要是由“监督机制”发挥作用的,财经媒体是一种外部而非内部治理机制,它不具有股东的投票权,也无权直接影响公司决策与管理者行为。研究表明,媒体的公司治理功能更多是经由声誉和政府介入等特定的传导机制间接地表现出来,这就是媒体的监督功能。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导致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产生严重的代理问题,代理冲突的根源在于信息不对称。外部投资者往往因信息劣势而遭受内部人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
财经媒体对上市公司拥有着正当的报道权和批评权,因而在解决广大股东与上市公司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上发挥了促进信息传播,降低信息获取成本的作用。财经媒体的任务首先是选择、筛选、确认信息,然后重新整装信息,才把信息传播出去。这样,他们减少了投资者为了“知情”必需付出的成本。中国证监会指定由《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三家媒体披露上市公司信息,当上市公司披露消息时,投资者可以第一时间在这三份报纸中查询到,便不需要自己花费时间去搜集所有这些信息。
3.信息的反馈
郑志刚(2011)指出,报刊的负面报道增加会有助于企业下一期业绩的改善。一个公司的负面报道越多,那么公众对其关注程度越高,经理人潜在的声誉损失就会越多,因而经理人改正违规行为的激励越大。因此,媒体的负面报道通过影响经理人的声誉促使其改正违规行为,而违规行为的改正最终导致下一期企业业绩的改善。媒体报道之所以成为我国实现公司治理目的可以借助的法律外制度,不仅仅是由于媒体报道导致了行政机构的介人进而促使企业改正,同样可能由于媒体的负面报道将引起普通民众的关注而形成对注重声誉的经理人行为的外部约束。
三、充分发挥媒体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作用的建议
1.财经媒体监督存在的问题
尽管财经媒体在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不可小觑,但其功能并没有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与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距离。
第一,行政干预影响媒体独立性。官方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如《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体现着浓厚的行政色彩。第二,是各种利益冲突的存在。广告收入是许多财经媒体主要的收入来源,因而媒体与上市公司之间便存在不那么纯粹的关系。第三,媒体从业人员的自律能力、专业素质也是影响因素。第四,媒体还面临着诉讼风险问题。陈志武教授在研究我国新闻媒体受法律保护的程度时,做的一项调查显示,当新闻媒体被企业或个人以名誉侵权起诉时,媒体在一审的败诉率高达69.27%。
2.充分发挥财经媒体监督作用的建议
要使得媒体更好地发挥监督上市公司职能,需要社会与媒体自身内外两个方面的努力。从社会角度来讲,需要法律、行政、社会环境的改变。首先,要保障媒体的报道权利。通过立法,从法律上保证媒体合理的报道权利。其次,适当放松干预、强化媒体市场的竞争机制。公平的自由竞争环境,能够给财经媒体创造了一个良性发展的机会。此外,要创造媒体监督的良好氛围。财经媒体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需要耗费财力物力人力去做深人的采访调查,还要承担相关风险,因此需要社会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