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障有关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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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农村妇女
土地承包权益保障有关情况汇报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2010年8月5日)
土地是农村妇女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和最重要的物质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权益涉及农村妇女切身利益。

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对于调动广大农村妇女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多年来,省农委高度重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维护工作,积极制定政策,完善相关立法,健全工作机制,畅通救济渠道,有效保障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促进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一、我省土地承包基本情况
1993年末,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

我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再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规定,先后制定出台了《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吉发〔1994〕1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工作的通知》(吉发〔1995〕26号),
要求各地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将家庭承包制度原定15年到期后又延长30年。

自1994年从吉林市开展二轮土地延包试点以来,我省各地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各地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政策,陆续开始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

在延包方式上,延边、白城、白山、通化、辽源和吉林6个地区采取直接延包方式,长春市、四平市、松原市3个地区采取调整后再延包的方式。

截至目前,全省开展二轮土地延包农户达371.3万户,占农户总数的99.4%,延包面积399.3万公顷,占总面积的99.7%;签订三十年承包合同367.3万户,占农户总数98.3%,签入合同面积387.8万公顷,占总面积的96.9%;发放经营权证260万户,占总户数的70%,入经营权证面积282.2万公顷,占总面积的70.5%。

已经启动在经营权证书上标注基本农田工作,标注基本农田127万户,标注面积139万公顷。

此外,为进一步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我省又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制。

推广使用了三十年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等38种标准化土地承包合同文本,从承包合同签订的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因签订承包合同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

同时,各地以村为单位建立土地承包原始档案,设立土地登记台帐,确保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始资料的完整,有效避免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流转、住址、户籍发生变动所产生的纠纷,维护了
广大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保障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2009年我委还在9个市(州)20个县(市、区)和部分乡镇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试点。

为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户流转土地搭建了信息和服务平台,拓宽了土地流转渠道,提高了土地流转效益,推动农村土地流转走向组织化、规范化、市场化,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做法
(一)宣传普法,树立农村妇女与其他农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观念和意识
受封建思想和村规民约等因素的影响,少数村干部政策法制观念不强,在土地承包法律政策执行过程中,个别地方仍然存在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处置不当,保护不力的现象。

针对以上问题,我委从广泛宣传普法入手,有效地扭转了歧视妇女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观念和意识。

一是组织全省广泛地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等法律政策宣传。

几年来,全省各级农业农经部门累计向农民发放各种法律知识宣传书籍、手册、传单326.3万册(张),张贴宣传布告、标语131万张,出动宣传车1820台次,举办现场法律咨询活动1300多场,编辑出版板报、画廊11400多期,将一系列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
权益的法律政策宣传到户、到人。

二是借助现代传媒,宣传普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

我委积极参与了吉林省农委、吉林网通、吉林广播电台、吉林电视台联合创办的12316新农村热线和省纪委组织的“政行风”热线。

5年来共接听热线4000余条,其中解答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1800余条。

三是开展干部培训提高农村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我委组织举办了全省农经干部培训班,集中为各市、县培训师资骨干2250人。

同时号召各地分级开展农业农经干部和乡村干部培训。

据统计,全省共举办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培训班1793期,受训面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培训人员达20余万人次。

通过组织培训,各级农业农经干部以及乡村干部增强了依法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使命感和自觉性,依法行政的能力有明显提高,一系列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妇女案件得到有效解决。

(二)完善制度,促进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落实
一是起草制定了《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办法》(吉政发〔2006〕31号)。

2005年,我委针对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矛盾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实际,起草了《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办法》,2006年8月由省政府发布实施。

这个《办法》共分9章,81条,内容包括仲裁案件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与职责、仲裁员的聘任、仲裁庭的设置以及仲裁程序等诸
多方面,是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规范我省仲裁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是起草制定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吉政发〔2005〕11号)。

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我委起草制定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并以省政府文件发布实施。

《意见》中明确了承包期内收回的农户承包地,“户在人不在”、土地征占、土地使用权纠纷等十方面内容做了详细的政策性规定。

特别是对婚出婚入人口承包地问题规定:“土地延包前结婚的妇女,户籍在土地延包前迁入的,由迁入地分给承包地;未分给承包地的,从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

户籍在土地延包前未迁出的,由原户籍所在地分给承包地;未分给承包地或分给后收回的,在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

由于地域间土地延包实施时间不一而导致婚嫁妇女无地的,原则上由户籍迁入地解决承包地,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

这为妥善解决农村婚出婚入妇女土地承包纠纷,有效化解土地承包矛盾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

三是起草制定了《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吉发〔2005〕22号)。

2005年,我委出台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流转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土地流转形式、建立和完善了土地流
转机制、规范了土地流转管理内容,为确保农村妇女外出务工流转土地,以及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做出了具体的政策规定。

四是制定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28号)。

统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合理确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范围和对象,准确界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严格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程序以及妥善处理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等做了具体规定,在《通知》中又特别强调了:征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中,坚持征地补偿男女平等的原则,在确定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出嫁、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征地补偿的权益。

这些政策性规定对于加强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保护被征地妇女合法利益,减少由此引发农民集体越级上访案件的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创新机制,妥善化解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矛盾
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突出的问题,我委进行大胆探索,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制度,构建了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的长效机制。

截至目前,全省已成立了58个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

自开展仲裁工作以来,全省累计调解、仲裁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21835件,其中,调解18165件,裁决3670。

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
作,我省逐步建立了信访、仲裁、诉讼多渠道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新机制,并在化解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纠纷、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开展专项治理,有效解决了一批历史遗留问题
针对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村土地征占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我委组织协调,由省农委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委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信访局、省林业厅、省水利厅共8个厅(局)成立了吉林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开展了全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截止到2008年2月末,全省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共纠改土地承包各类问题3850件,新落实二轮延包工作的村组34个,新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0157人,其中涉及农村妇女4513人。

纠正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的村组71个,纠正收回承包地问题172宗,涉及农村妇女土地问题24宗。

查处土地承包违法违纪人数10人。

我省专项治理工作也得到了国家检查组的充分肯定。

此外,我委还承办、复核了一批由农业部、省政府、省信访局、省长公开电话、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等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40余件。

其中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案件10余件,从信访案件处理效果来看,一批久拖不决的信访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农民满意,基层政府满意,农村
社会比较和谐稳定。

三、存在主要问题
(一)妇女权益保护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宣传还不深入
我省个别地方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不够广泛深入,特别是到农村基层的宣传工作还做得不够,部分农村妇女对《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内容不了解,当自己的农村土地承包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地方对《妇女权益保护法》还鲜为人知。

另外,《妇女权益保护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我省出台的相关法律政策中,对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的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如何保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但是个别地方由于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不到位,个别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不够重视,个别乡村干部还把剥夺或侵害农村妇女承包经营权益问题的责任推给村民集体或村民代表大会,使得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等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

(二)由村规民约引发的土地延包问题难处理
自1994年至《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我省在二轮土地延包过程中,部分地方制订了“女劳动力只给半份地;婚出人口应将户籍迁到婚后居住
地,由居住地分给土地;没有嫁到城镇,能迁而不迁的不分给土地”等对农村妇女不平等的村规民约。

这些村规民约剥夺了农村妇女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的权利,而且这些由村规民约引发的土地延包问题多数都发生在《妇女权益保护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由此导致的个别农村妇女无地或少地问题,因为村社没有机动地或机动地发包期限过长等原因难以落实。

(三)相关法律政策尚不完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但是对于侵犯行为发生后如何处理或救济,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济程序。

(四)缺乏有效的救济措施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多渠道解决。

目前全省已成立了58个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化解了大量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但是个别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到法院申请诉讼和执行不予受理。

此外,我省人民调解制度还在探索过程中,尚未广泛发挥作用。

四、几点建议
一是要加大妇女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农村基层宣传力度。

增强广大农民男女平等的法律意识,使国家保护妇女
的法律法规顺利施行。

同时,要加强对基层农村干部关于保护农村妇女权益方面知识的培训。

通过对这些“村官”的培训,使他们透彻了解我国对农村妇女权益方面的保护,增强责任意识,使他们能够自觉用法律法规代替“村规民俗”正确处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积极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二是认真清理不合法的村规民约。

对农村各种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规定等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并实行备案制度,坚决废止同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加强对村规民约的规范和监督。

三是要拓宽维权渠道,强化救济手段。

积极探索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案件审理的处理方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作用,健全和完善土地承包仲裁制度,形成调解、信访、仲裁、司法保障等相结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机制,理顺各级人民法院的关系,从源头上解决仲裁裁决执行难和在法律范围内不立案的问题。

四是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

建议国家尽快研究制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处罚办法》,进一步加大对违反法律政策的处罚力度,为从根本上解决处罚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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