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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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交融着历史和现 实、 法律和传统、 政治经济和文化 、 改革与发展等诸多方面的矛盾和冲 突: 1. 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 。长期以来 “男尊女卑 ” 、 “男娶女嫁 ” 、 “从 ” 、 “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 ” 夫居 等旧观念根深蒂固地影响着村民 、 村 干部、 基层法院和相关部门, 还有很多农村妇女自己 。 这使得妇女在很 “出嫁女 ” 、 “离 大程度上处于依附地位 。在土地权益问题上, 很容易将 、 婚女” 高龄女等排挤出局 。 2. 村民自治缺乏监督与管理 。 按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的规定, 村民依法办理村内的事情, 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 土地征用补偿费分 配等事务完全被作为村民自治的内部事务, 由村民委员会自行处理。 《宪法 》 、 《妇女权益保障法 》 、 《土地承包法 》 虽然 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权益都有明确规定, 但大部分村仍以贯彻 为由, 以 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 、 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 侵害甚至 剥夺妇女的土地权益及经济利益, 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相抵触的现象, 而法律对村规民约缺少监督和管理体制 。 3. 利益冲突。近年来, 利益分配、 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 部分经 济发达村出嫁女不愿意将户口迁出, 而嫁进来的妇女逐渐增加, 导致农 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与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日益 “僧多粥少” 突出, 在 的局面下, 村民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纷纷向利益 低头, 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 从根本上来说, 这是农村经济水平低下, 农 民生活水平不高造成的 。 4. 法律政策存在缺陷 。 这是造成司法救济无法实现的主要原因。 一是可操作性差 、 可执行性不强。 法律所规定的原则性、 概括性、 抽象 性的东西属于上位法, 却没有相应的下位法予以支持, 上位法得不到贯 《宪法 》 、 《妇女权益保障法 》 、 《土地承包法 》 彻和执行。如 上都有明确 的规定, 妇女在土地权益方面享有与男子完全平等的地位, 任何人不得 侵犯。但是却没有规定一旦出现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该如何去处理 。 《农村土地 二是法律之间的可协调性差 。 甚至政策之间出现矛盾。 如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 ……, 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 双方当事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 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 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提起民事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 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 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因此常常会出现法院以上头精神的理由不予 受理的情况。三是法律本身不够完善, 存在漏洞。 如相关法律政策缺 乏性别视角, 忽视了由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 造成对出 嫁女、 离婚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 。 户籍制度的错 位; 法律对出嫁女是否仍有村民资格, 以及村民资格应按照何种程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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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陈征艳 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摘 要】 在农村, 土地是农民最直接 、 最根本、 最现实的利益。在当代青壮年男子普遍外出打工的背景下, 妇女成了农村的主力军 。 但是妇女 的土地权益却屡遭侵犯, 威胁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文章分析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并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 农村妇女 土地权益 保护 救济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 妇女的受教育程度逐步提高, 自主意识也进 一步增强, 对自己应得的权利有更加明确的认识 。 受男尊女卑、 从夫顺 使她们在争 命封建思想的束缚也逐步减小 。 这些思想和观念的转变, 取自身土地权益的过程中有了更多的自主性平等愿望, 在土地权益受 不少妇女到人大、 政法委、 政府、 妇联等各个部门求助, 到不法侵害时, 每年因土地权益上访的比例逐渐增加, 群访的例子也屡见不鲜了, 但是 很多都得不到回应或者是得不到有效解决, 由于法院受理依据不足, 导 致许多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也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同时乡镇政府 本来这就是个老大难问题, 不下大决心不行, 索性放手 也有畏难情绪, 不管。 行认定缺乏明确规定; 现代户口制度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 存在矛盾, 产权分配制度的滞后、 裁决机制的缺位等等。
二、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对策建议
1. 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提高干部群众法律素质。 宣传、 文化、 司法、 农经、 妇联等部门密切配合, 通过报纸、 广播、 墙报和文艺进村巡 采取广播电视专题 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农村土地 讲座、 普法培训班、 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以 》 、 《妇女权益保障法》 为主要内容的普法宣传活动, 将理论与实 承包法 践相结合, 从根本上确保村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保证法律政策的贯彻与 执行。 2. 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比例。 当前女性参政比例偏低, 导致在农村 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过程中, 妇 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 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 位。因此, 要进一步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代 表大会中妇女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保证农村妇女在农村重大事项决策 中的参与权, 按照一般 2 /3 通过即可的规定, 妇女应该至少要占到 1 /3 的比例。 3. 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 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基础上, 出 台相关的法律条文, 规范政府监督、 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 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 对违反法律法规、 国家政策的内容不 允许提交村民大会进行表决, 对不合法的村规民约要及时进行清理整 顿, 从源头上解决村规民约的违法问题。 4.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各地区应尽快研究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承 包权以及土地补偿和村级集体福利分配的实施细则, 出台有关农村妇 、 “农嫁 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 对农村妇女特别是大龄女青年 居” 妇女及其子女、 离婚妇女等在土地承包、 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 福利保 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权益进行明确规定, 确保事情发生以后广大妇 障、 女能够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5. 积极发展农村生产力, 是保障妇女土地权益实现的重要前提 。 积极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一拓宽妇女的就业渠道, 提高妇女的经 济能力, 从而提高妇女独立自主的地位, 摆脱依附关系; 二是提高整个 “僧多粥少” 农村的生活水平, 减少利益冲突, 避免因为 的局面而将妇女 排挤在外的情形发生。 笔者认为以上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去努力: 一是预防侵犯妇女土地 权益的事情的发生, 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比例, 提高干部和群众的法律 意识, 能够在源头上杜绝此类事情。 二是疏通救济渠道, 完善相关的法 律条文, 确保侵权事件发生时, 广大妇女能够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相 关工作人员根据一切按照法律行事的原则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供参 考, 法院受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 1] Z] . 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2] M] . 北京: 中国妇女出 巫昌祯, 邓 丽. 妇女权益保障法 100 问[ 2005. 版社, [ 3] N] . 中国妇女报 , “妇 女 论 林志斌. 她们的权益不该被漠视 [ , 2001 - 6 - 19. 坛” [ 4] J] . 经济论坛, 2009 张笑寒.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研究述评[ ( 9) . [ 5] J] , 2006 宋敏, 晋文辉.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之法律探析 [ ( 12 ) . [ 6] J] .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董江爱.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及其保障[ (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6 ( 1 ) . 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