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工作意见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及其保障
2、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妇女的土地权益保障水平,使 妇女在土地流转和收益分配中的地位得到提升。然而,由于传统观念和习俗难 以迅速改变,这一改革措施的实施效果仍需进一步观察。
3、国际社会的和推动也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这 不仅提高了国内对于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还为农村妇女提供了更多的学习机 会和维权支持。
四、结论
保障农村离婚妇女的权益是社会公正和稳定的必然要求。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 教育、完善制度设计、消除社会偏见和加强社会保障等措施,可以有效地保障 农村离婚妇女的权益。全社会应该共同努力,消除对离婚妇女的歧视和偏见, 为她们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参考内容二
引言
随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农村土地流转已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农村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这一 改革旨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然而, 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对农民权益的保障。本次演示 将探讨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民权益保障的关系,并提出一些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农村土地流转
1、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概念和 重要性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将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或所有权转让给其他农 户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对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 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它也是实现农民增收、推动城乡 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2、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和存在 的问题
2、完善财产分割制度:制定更加公平的财产分割制度,保护妇女在离婚后的 财产权益。
3、加强子女抚养保障:制定完善的子女抚养法规,确保妇女在离婚后能够得 到足够的子女抚养保障。
4、消除再婚障碍:通过宣传和教育,消除对农村离婚妇女的偏见和歧视,使 她们在再婚方面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
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粤委办[2006]142号文件《维护农村妇女养老保障权益的通知》穗劳社函[2007]335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粤委办〔2006〕142号文件维护农村妇女养老保障权益的通知》(粤劳社函〔2007〕1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本市于去年七月起实施的《印发〈XX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2006〕21号),是市委、市政府解决农转居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农转居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从“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的高度出发,积极做好这项工作,切实保障农转居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对于“外嫁女”、“早期征地人员”等持社会股的特殊群体,在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上,请按《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农办、省妇联、省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06〕142号)第二条和《X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09号令)第十五条的规定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三、各级社保部门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指导各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参保工作,尤其是要求集体经济组织按《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劳社养〔2006〕6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劳社养〔2006〕7号)的规定,做好参保前的公示工作。
附件:1.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农办、省妇联、省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的通知2.《X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09号令)二○○七年四月四日关于贯彻落实粤委办[2006]142号文件维护农村妇女养老保障权益的通知粤劳社函[2007]195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近日,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联合发出《转发〈省委农办、省妇联、省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06〕142号),明确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因结婚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并尽义务的,仍是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离婚、丧偶,户口仍在夫家所在地并尽义务的,享有与所在地男子平等权益”,以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及其按政策生育的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他们均“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权益。
农村妇女权益保护需要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农村妇女权益保护需要重点关注哪些方面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妇女权益保护是一个至关重要却又常常被忽视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虽然农村妇女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高,但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境。
那么,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究竟需要重点关注哪些方面呢?首先,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障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农村,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根本。
然而,在一些地方,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流转、征收补偿等方面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例如,在土地承包分配时,一些村规民约可能存在歧视妇女的条款,导致妇女无法平等获得土地承包权。
还有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妇女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可能被忽视,使得她们的利益受损。
此外,当土地被征收时,农村妇女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偿款。
因此,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纠正不合理的村规民约,确保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地位。
教育权益也是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受传统观念和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村地区的女童往往在接受教育方面面临更多困难。
一些家庭可能更倾向于让男孩上学,而让女孩早早辍学在家帮忙干活或者嫁人。
这不仅限制了农村妇女个人的发展,也不利于农村地区的整体发展。
为了保障农村妇女的教育权益,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改善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
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家庭的教育宣传,改变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让农村女童能够平等地接受教育。
农村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同样需要得到重视。
在农村,妇女的就业机会相对较少,职业选择也较为有限。
很多农村妇女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体力劳动,收入较低,劳动权益也容易受到侵害。
比如,在工资待遇方面,可能会存在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在劳动保护方面,农村妇女可能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容易受到职业病和工伤的威胁。
此外,农村妇女在就业过程中还可能面临就业歧视,比如在招聘时被拒绝或者被限制在某些特定的岗位。
为了保障农村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市场的监管,打击就业歧视行为,为农村妇女提供更多的就业培训和就业信息,鼓励和支持农村妇女创业,提高她们的就业能力和收入水平。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障问题与执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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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的女性权益维护
06 研究展望与案例分享
研究展望: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01
02
03
制定专门法律法规
制定专门的农村宅基地女 性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明 确规定女性在农村宅基地 上的权利和利益。
完善政策体系
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政 策体系,制定相关政策确 保女性在宅基地上的平等 权益。
加强司法保障
加强司法保障体系,为女 性维护在宅基地上的权益 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维护农村宅基地女性权益的意义
维护农村宅基地女性权益有助于实现男女平等,保障女性在农村的居住权益和生活 质量。
维护农村宅基地女性权益有助于提高农村女性的社会地位,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 发展。
维护农村宅基地女性权益有助于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02 农村宅基地女性权益的法 律规定
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及原因分析
虽然法律规定了女性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地方官员可 能会忽视或违反这些法律规定,导致女性权益受到损害。
此外,由于传统观念和习俗的影响,一些人可能会认为女性不应当拥有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承包权。这种观念需要得到改 变,以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
观念转变
通过社会舆论引导和家庭教育, 改变传统观念中对女性地位和角 色的偏见,树立男女平等的家庭
观念。
政策引导
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 女性参与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和分 配,确保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享
有平等权利。
社会监督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对违反平等 原则的宅基地分配行为进行监督 和制约,保障女性权益不受侵犯
案例分享
案例一
某省农村宅基地纠纷案
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若干意见17号
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若干意见黑政办发[2004]17号2004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要求,为妥善解决当前一些地方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总体要求是,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妥善处理当前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
凡是原承包形式合法、合情、合理的,一律不调不动。
凡是能通过多种途径保证无地或少地农民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一般不调地。
以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确保不发生恶性案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⒈确保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稳定家庭承包关系是农村长期稳定的基础。
我省二轮土地承包总体上是健康的,绝大多数农民比较满意。
因此,无论各地二轮承包时采取什么方式,现在都不能对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大的调整,绝不允许打乱重分。
解决一些地方出现的农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主要是在稳定完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一些农民依法应享有土地承包权而没有得到承包地的问题。
同时,进一步加强土地承包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⒉严格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省的有关政策办事。
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的诸多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
我省二轮土地承包是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的意见》(黑发[1997]21号)的要求进行的。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法律法规汇总
1、《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从国家基本大法的角度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也包括了平等获得财产和相关权益的权利;2、2001年新修正的《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男女平等;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三十九条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3、《农村土地承包法》从专门法的角度规定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六条进一步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第7项规定发包方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4、2005年修改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了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
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5.08•【文号】厅字[2001]9号•【施行日期】2001.05.0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2001年5月8日厅字[20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目前,各地农村开展的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已基本结束,总体上看,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情况是好的,绝大多数农民是满意的。
但是,长期以来也有一些地方农村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重视和解决不够,有的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众上访甚至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影响了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切实维护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重要性的认识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法律赋予妇女,包括广大农村妇女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
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承包是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利。
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较长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
有的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乡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有的以“测婚测嫁”等理由,对未婚女性不分土地或少分土地;有的地方出嫁妇女特别是离婚丧偶妇女户口被强行迁出,承包的土地被强行收回,其他与土地承包相关的经济利益也受到损害。
《村规民约视角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范文
《村规民约视角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篇一村规民约视角下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一、引言在农村社会,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计之源,也是农村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基石。
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土地权益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问题尤为突出。
本文将从村规民约的视角出发,探讨如何有效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二、村规民约的重要性村规民约是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是村民自治的具体体现。
它不仅是村民行为的规范,也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土地权益保护方面,村规民约应明确规定土地的分配、使用、流转等事项,确保每一位村民,包括农村妇女,都能平等地享有土地权益。
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状与问题当前,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面临诸多挑战。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部分地区存在土地分配不公、土地流转不规范、土地权益受侵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农村妇女的生计和发展,也加剧了农村社会的矛盾和冲突。
四、村规民约在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中的作用(一)明确土地分配原则村规民约应明确规定土地分配的原则,确保农村妇女在土地分配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例如,规定在土地分配时,应按照人口、劳动力、贡献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不得以性别、年龄等为由剥夺或限制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村规民约应明确规定土地流转的条件、程序和权益保障措施,防止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对于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流转行为,应特别注明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流转而导致的土地权益受损。
(三)加强监督与惩处村规民约应设立监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惩处。
对于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五、实施策略与建议(一)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村妇女对自身土地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让她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村规民约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完善村规民约,确保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如何加强
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如何加强农村妇女是农村发展的重要力量,她们在农业生产、家庭照顾、乡村治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中,农村妇女的权益保护仍面临诸多挑战,如土地权益受损、受教育机会不均、就业歧视、家庭暴力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农村妇女的个人发展和生活质量,也制约了农村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因此,加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迫在眉睫。
首先,要加强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
土地是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也是农村妇女的重要经济来源。
然而,在一些农村地区,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常常受到侵害。
例如,在土地承包、流转和征地补偿等过程中,农村妇女往往被排除在外,或者得不到应有的份额。
为了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流转和征地补偿等方面的权利和地位。
同时,要加强执法监督,严厉打击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行为。
此外,还要加强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宣传教育,提高她们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其次,要保障农村妇女的受教育权利。
教育是提高农村妇女素质和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农村妇女发展的基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农村妇女的受教育机会仍然相对较少,教育水平普遍较低。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需要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改善农村教育条件,为农村妇女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
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教育宣传,改变传统的性别观念,鼓励农村妇女积极接受教育。
此外,还可以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农村妇女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增强她们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再次,要消除农村妇女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就业是农村妇女实现经济独立和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农村就业市场中,性别歧视现象仍然存在,农村妇女在就业机会、职业选择、工资待遇等方面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为了消除农村妇女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在就业中对农村妇女的性别歧视行为,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要加强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就业中的性别歧视行为。
基层反映:农村土地确权颁证过程中妇女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基层反映:农村土地确权颁证过程中妇女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各项财产权益,是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是他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陆续出台,种田效益增加,农民争地惜地的现象普遍存在,引发了一些农地矛盾与纠纷,涉及妇女权益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问题一是合理不合法现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正常解读是保持土地承包关系三十年不变。
农村人口增减变化不能及时进行承包土地调整,而人口增减变化除了生死,最主要的就是妇女婚嫁。
目前,有的村组实行的是3—5年、5-10年调整一次承包土地的村民自治管理方法,尽管不符合承包法,但是,这些小调整能解决大多数妇女在土地承包权益上的问题。
经调查,有部分村实行这种“合理不合法”的管理方法,人口流动快和调田时间长始终还是一个矛盾。
二是婚嫁不落户现象。
有些农户子女婚嫁,由于各种原因,新娘户口不随迁,有的甚至长期不迁入,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就不能在当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在土地二轮承包前没有迁入的,现在就很难有法律保障,对这类问题,通常只能靠与当地村民协商解决。
三是弃耕又返乡现象。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农田负担有了大幅度减少,农村田地有了较明显的收益,而在之前因负担问题弃耕的农民,尽管现在多数仍然在外打工,甚至有的已经有了固定的工作,其中有不少是外出打工妹,他们仍然回乡要田。
在实际工作中,对这类人员的权益是给予保障的,但是,各地均有一定的前提条件,要求其补交一定数额的公益事业费,以弥补当地公益事业支出经费的不足。
四是离婚难维权现象。
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五类妇女中离异的占比较大,这是因为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
通常分田以户为单位,所以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离婚妇女在外地、在城区打工的占大多数,有的户口空挂本村,因目前有打工收入,暂没有对土地有强烈要求。
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国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在党和政府的关心支
持下,各级妇联组织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不断加强对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和促进,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果。
首先,针对农村妇女的实际需求,各级政府和妇联组织积极推动制定相关政策
和法律法规,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例如,加强对农村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推动实施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农村妇女在劳动、土地、财产等方面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加强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权益意识培养。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宣
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权益意识,使她们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此外,积极推动农村妇女的经济独立和自主发展。
通过开展各种培训和扶持项目,帮助农村妇女提升技能,开展创业和就业,增强经济独立能力,提高生活质量。
最后,加强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相关监督机制,
定期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作的有效开展。
总的来说,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
挑战。
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教育,推动农村妇女的经济独立和自主发展,全面提升农村妇女的权益保护水平,为实现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及维权途径探究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及维权途径探究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是指农村妇女在农村土地中的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
在现实中,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存在种种问题和不公平待遇。
本文主要探究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状以及维权途径。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状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登记权问题:很多农村妇女并没有正式的土地产权证明。
在土地登记规范化和集体土地确权过程中,由于男性在家庭或村庄中的主导地位,土地登记常常只记录男性成员的名字,忽视了农村妇女的真实权益。
2. 土地流转权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农村妇女常常无法行使土地流转权,无法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其他人或者出租给他人,这限制了她们的土地利用和收益能力。
3. 土地收益权问题:即使农村妇女在土地上进行了劳动,但往往无法享受到相应的收益。
在农田经营和农村产业发展中,经济利益往往被男性主导的家庭或村庄所垄断。
1. 法律援助和教育:政府和相关机构可以加大对农村妇女的法律援助力度,帮助她们了解土地权益的法律规定和保护途径,并提供法律教育,增强她们的法律意识。
2. 组织和培训:农村妇女可以通过建立农民妇女组织来加强集体行动和维权能力。
这些组织可以为农村妇女提供培训课程,培养她们的组织能力和维权意识。
3. 社会支持和倡导: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研究机构可以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调研和宣传,引起社会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关注和重视,推动政策和法律的改善。
4. 政策倡导和改革: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提高土地登记、流转和收益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政府还可以加大对农村妇女的培训和教育投入,提升她们的技能和能力。
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现状仍然不容乐观,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多方面的努力。
只有通过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关注和实际行动,才能实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和提升。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障问题与执法建议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障问题与执法建议
张秀辉
【期刊名称】《现代农村科技》
【年(卷),期】2010(000)004
【摘要】随着近几年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加强,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普遍增高,土地经济效益日益提升;另外国家在加快建设小城镇的步伐,扩大修建道路规模,征占地狂潮蔓延,使得征地补偿持续走高,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和类型均逐年增多,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赵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自2006年以来接到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达970起,其中涉及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类达231起,约占纠纷总量的24%。
【总页数】2页(P4,9)
【作者】张秀辉
【作者单位】051530,河北省赵县农业畜牧局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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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护需要完善哪些
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护需要完善哪些在广大的农村地区,随着越来越多的男性劳动力外出务工,农村留守妇女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
她们在承担着家庭责任的同时,面临着诸多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
要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妇女的权益,需要在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教育和培训权益的保障至关重要。
农村留守妇女往往由于家庭经济条件和传统观念的限制,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相对较少。
为了提升她们的知识水平和技能,应当加大对农村教育资源的投入,提供更多适合留守妇女的职业培训课程。
例如,可以开展农业技术培训,让她们更好地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也可以组织家政服务、手工制作等方面的培训,为她们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同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在线教育平台,让留守妇女能够随时随地获取学习资源。
其次,劳动权益的保障不容忽视。
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农业生产和本地就业中,可能会遇到劳动报酬不合理、工作环境差、劳动强度大等问题。
政府应当加强劳动监察力度,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确保留守妇女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劳动报酬,享有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
对于自主创业的留守妇女,应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比如提供低息贷款、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帮助她们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和技术难题。
再者,健康权益的保护需要加强。
由于长期承担繁重的家务劳动和农业生产任务,农村留守妇女往往容易忽视自身的健康问题。
一方面,要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让留守妇女能够就近获得优质的医疗服务。
另一方面,应当开展针对留守妇女的健康知识宣传和普及活动,提高她们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定期组织免费的妇科检查和体检活动,做到疾病早发现、早治疗。
在心理健康方面,农村留守妇女面临着情感孤独、心理压力大等问题。
由于丈夫长期不在身边,她们在生活中缺乏倾诉和依靠的对象,容易产生焦虑、抑郁等不良情绪。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为留守妇女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
如何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
过程 中,一些法律也存在不完善之处 ,一 些条款不具备可操作性 ,法律体系之间还
有 相 互 冲 突 的地 方 。
四 、维 护妇女 土地 承包 权益 的途 径
保护好广大妇女们的土地权益 ,不仅 关系 到 调 动她 们 投 入 农村 小 康 建 设 的 积极 性, 而且 关系 到 社 会 的 稳 定 、 平安 与和 谐 。
坝 代 商 业 M E NB SN S OD R U IE S
如何保 护 妇女
在 楼经济开 发区经营管理站 1 0 5 3 11
征占地补偿款水平也在提高 ,广大妇女 同 志尤其是 出嫁女、丧偶妇女、离婚妇女及
其 子 女 ,均 主 张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三 、妇女 土 地承 包 权益 受侵 害的 主
地 问题 中的 突 出 矛盾 之 一 ,引 起 了 各方 的 高度重视。本 文将讨论如何保 护妇女在土 地 承 包 中 的合 法 权 益 。
二 、妇女 土 地承 包 权 益 问题 的 阶段 性 特征
首先 ,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之前 ,实施 的是联产承包责任制 ,至今已近 3 年 , 0 在 第一轮土地 承包前 ,妇女土地权益侵害现 象就有存在 ,但考虑到当时农民的生活水 平较低 ,土地经济效益也 比较底 下,因此 问题并不突出,不对 妇女 的 日常生活产生 影响。 其次 ,在 第一轮土地承 包的过程 中, 因为农民一般需交纳 “ 三税一 费” 三提 、“ 五统”费用给国家和基层政府 ,需要对 村 建学校 、修路等义务工及部分集资进行 承 担 ,因此 , 民具有较重的负担 , 农 据统计 , 亩税 费达 7 元 , 民在 种 地 方 面 所 能获 得 0 农 效益一般 比较低。在这一 阶段 ,侵害妇女 土地 承包权 益的现象 经常 发生 。 第三 ,在第二轮土地 承包时 ,这一 阶 段是从 19 年至 2 0 年 ,妇女土地承包 99 02 的权益 问题 与第一 轮承包过程大体一致 。 最 近一 个 阶段 是 自 2 0 年 以来 , 家 03 国 逐 步推行农村税 费改革 ,由农 民负担的税 费 、集资、义务工等被取消 ,国家在种粮 补贴上 的金额逐年提高 。在这些政策的弓 I 导 下,农 民惜地 心理开始显现 ,农民开始 主张经营权 。随着 国家经济的持续增 长 ,
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障存在哪些问题
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障存在哪些问题在当今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农村留守妇女这一群体逐渐壮大。
她们在农村承担着家庭的重担,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
首先,劳动权益保障不足是一个突出问题。
农村留守妇女往往需要承担繁重的农业生产劳动,但她们在劳动中常常面临着不公平的待遇。
由于缺乏专业技能和培训,她们在农业生产中的效率和收益相对较低。
而且,在一些农村地区,妇女的劳动成果可能得不到应有的认可和回报,例如在土地承包、流转等方面,她们的权益可能受到侵害。
在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活动时,留守妇女的话语权相对较弱,难以在资源分配和利益共享中获得公平的机会。
其次,健康权益保障存在诸多漏洞。
由于长期承担高强度的劳动和家庭压力,农村留守妇女的身心健康容易出现问题。
一方面,农村地区的医疗资源相对匮乏,医疗设施和服务水平有限,导致她们在患病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另一方面,她们自身对于健康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定期体检和保健的意识。
同时,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一些必要的医疗费用可能成为沉重的负担,使得她们在面对疾病时选择拖延或放弃治疗。
教育权益保障也不容乐观。
农村留守妇女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她们的发展和自我提升。
她们缺乏获取新知识、新技能的机会和渠道,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
而且,在子女教育方面,由于丈夫外出务工,她们往往需要独自承担教育子女的责任,但由于自身教育水平的限制,可能无法给予子女有效的教育指导和支持。
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面临挑战。
丈夫长期外出务工,夫妻之间聚少离多,感情容易出现问题,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受到影响。
一些留守妇女甚至面临着丈夫的背叛和婚姻的破裂,但在离婚过程中,她们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可能处于弱势地位。
同时,由于农村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留守妇女在家庭中可能遭受家庭暴力,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和社会支持,她们往往选择忍气吞声。
社会保障权益也存在缺失。
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若干意见17号
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若干意见17号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若干意见黑政办发[2004]17号2004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要求,为妥善解决当前一些地方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总体要求是,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妥善处理当前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
凡是原承包形式合法、合情、合理的,一律不调不动。
凡是能通过多种途径保证无地或少地农民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一般不调地。
以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确保不发生恶性案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⒈确保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稳定家庭承包关系是农村长期稳定的基础。
我省二轮土地承包总体上是健康的,绝大多数农民比较满意。
因此,无论各地二轮承包时采取什么方式,现在都不能对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大的调整,绝不允许打乱重分。
解决一些地方出现的农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主要是在稳定完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一些农民依法应享有土地承包权而没有得到承包地的问题。
同时,进一步加强土地承包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⒉严格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省的有关政策办事。
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的诸多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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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重要意义
(一)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是调动农村妇女积极性、推动农村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以户为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家庭以男性为户主,在订立承包合同或进行确权登记过程中,妇女作为共有权人的身份容易被忽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妇女参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的积极性。
(二)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是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保障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权益,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村妇女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两性平等、协调、共同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坚决防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的土地权益。
二、重点把握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保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法律框架下规范运行实施。
(二)坚持以男女平等为基础。
在确权登记工作中,对妇女平等对待,妇女同样可以作为承包方代表或共有人进行登记,确保农村妇女的姓名和相关信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均有明确并且一致的记载,切实做到“登有其名,名下有权”。
(三)坚持正确处理好“村规民约”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落实好离异、丧偶等特殊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避免因妇女出嫁、离异、丧偶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
二轮承包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娘家”的出嫁女,因离异、丧偶等原因,在新的居住地未能获得应有承包地的,应主张其在“娘家”承包地权益;二轮承包时在“婆家”获得了承包地,因离婚、丧偶等原因离开居住地,应明确其在婆家的承包地权益,确保获得应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四)坚持以推进农村和谐稳定为目标。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立足于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要畅通农村妇女表达诉求渠道,针对农村妇女因婚姻迁移产生的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做好法律援助、纠纷调解、信访接待工作。
在调处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时,要以此次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经营权证书作为认定土地承包关系的依据。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工作机制
农经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宣传和培训,增加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内容,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渠道化解矛盾。
按照省农委联合省妇联下发的《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保护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意见》要求,在确权登记工作中,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细化实化工作举措,确保每个农村妇女都能够享有对承包地同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认真排查涉及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解决纠纷,真正让各类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到“矛盾化解不出村、案件调处不出乡、纠纷仲裁不出县”。
妇联要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认真履行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及时了解和反映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协调工作,并帮助广大农村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对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纠纷,妇联组织应当认真做好对妇女的宣传教育和政策解释工作,积极疏导,妥善化解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的产生。
充分利用“三八”妇女节、法制宣传日等时间节点,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法制宣传力度,通过举办女性法律大讲堂、法律培训班、送法下乡、以案释法、开庭观摩等多种方式拓宽宣传途径,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增强农村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教育和引导群众依法履行村民自治权,自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妇联要及时研究新情况,通过开展“玫瑰心语”谈心谈话活动,发现涉及政策性问题的,要及时反映给党委和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部门,使党委、政府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和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