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几点思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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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农村妇女土地合法权益的几点思考
我国是一个有9亿多农民的农业大国,因此,可以说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就很难构建和谐社会。在当前的“三农”问题中,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农村妇女的依靠,首当其冲最受关注。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等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权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但是,在我市一些地方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我市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作为一名基层的妇女干部,近期内对我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工作开展了调研,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农业税的取消,农民在对其所获得土地权益上所承担的义务不断减轻,从而引发农民对土地拥有的愿望和行为更加强烈,这对于人多地少的我市农村来讲,土地稀缺带来的社会矛盾日趋尖锐。当前,我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农嫁女”出嫁后,其原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收回了其土地承包权,而夫家居住地却迟迟没有分给她土地承包,导致一些妇女两头都没有承包到土地,她们在丧失了土地承包权的同时也丧失了相关权益。
二是少数离婚妇女、丧偶异地再婚妇女,她们在婚嫁之时在夫家所在地分到了承包地,可是在离婚后,如其将户口迁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已收回土地或被原夫霸占,而娘家所在地也不分给她承包土地。
三是因当时政策原因户口无法迁出的妇女(农嫁居等),部分不能享受平等的村民待遇,土地权益被侵害,部分妇女失去生活来源。
四是前期少数农村青少年外出就读中等专业以上学校,户口迁出后,土地有的被村收回,导致毕业后无工作期间成为无业游民。
五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侵权行为伸张较难。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还比较难;信访、妇联等部门难以协调;基层组织也感觉矛盾较多难以处理。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宣传教育还不够深入。基层对各种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不够深入,这势必导致有的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以“村民自治”代替法律法规来解决农村土地权益问题。部分农村妇女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更谈不上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部分农村妇女的势利选择。部分农村妇女在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面前存在明显的势利的选择。突出表现在城乡结合带的农村部分妇女从自身利益考虑,长期不肯迁户籍,导致农村土地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的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使经济较发达、土地级差地租相对较高的地方人地关系紧张,利益分配压力加大。因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平衡依附在土地承包权益上的诸如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失地农民保障、农民建房等等利益问题,就只好以村民集体讨论形成的决议来处理经济组织内部矛盾,而这往往会对女性的土地权益造成侵害。
三是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农村妇女享有的土地权利是由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财产权利,在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男女在土地权益中的平等地位,然而这些法律法规还有不够完善的地方,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权益的组织和个人如何监督,如何处理没有具体明确,缺乏救济措施;所规定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等政策,往往会使外嫁的媳妇,离婚、丧偶妇女以及新生婴儿失去土地;并且给村委会适时调整土地带来一定的难度和矛盾,有时村干部想解决但苦于没有自留地、空余地等问题而确实无法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