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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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事项编码

21000007600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

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通知》(粤卫[2007]131号)

审批决定机关

广州市卫生局

审批条件

1、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总投资在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1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

2、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3.跨区(县级市)的建设项目。

申报材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 (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

7、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申报材料规格与相关要求

1、申请材料必须用A4纸填写、打印或复印(图纸除外);

2、申请材料每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负责人)逐页签名;

3、字迹清楚,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没有填写内容的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4、按提供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5、凡复印件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收件人员核对。

6、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格式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要求,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单位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组长的签字,签发日期,并附参加评审专家的名单及签名,签名应使用签字笔或钢笔。对建设项目有修改意见的,应有专家组长的复核意见。

8、建设单位凭“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人身份证领取批复文件。受理机构收回“申请受理通知书”,领取人应在批复文件领取单上签字。

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到窗口申请,同时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要求审核有关申请材料,符合受理要求的,予以受理——受理资料交与相关监督员,监督员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现场审查,并做出是否通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意见——上报监督所领导审查——市卫生局领导签批——打印,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行政批复——申请单位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批复。广州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的,则在现场验收同意后开始以上受理之后的步骤。

审批时限

现场验收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但依法需专家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在期限内)。

联系方式

38920920

受理地点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市卫生局受理窗口

备注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由依法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卫生)资质的机构出具。

注意事项 1、本指南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2、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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