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绿色建筑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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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绿色建筑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全面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加快我市城乡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2013-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项目是指经市城乡建委组织评审,满足国家和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有关要求,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绿色建筑发展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条绿色建筑项目补助资金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申请补助资金的绿色建筑项目,并对列入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管理。

第六条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委托重庆市建筑节能中心作为绿色建筑项目补助资金的核查单位,对申请补助资金的绿色建筑项目的申请条件进行核查,对申请补助资金的面积、金额等进行核定,并提出审核书面报告。

第二章资金申请

第七条补助资金申请单位是申报该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该单位应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及良好的资信,且不拖欠应缴国家的税费。

第八条申请补助资金的绿色建筑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已获得金级或铂金级绿色建筑竣工标识或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

(二)项目所获得的相应等级地方绿色建筑标识应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以下项目不列入资金补助范围:

(一)仅达到土地出让条件所约定的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

(二)使用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绿色建筑项目。

第十条符合申请条件的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申请补助资金时,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经重庆市建筑节能中心核查后,报送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

(一)《重庆市绿色建筑项目补助资金申请书》(见附件);

(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市城乡建委授予标识文件;

(三)经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重庆市房产面积竣工测算报告书》等项目竣工备案资料。

第三章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对获得金级、铂金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按项目建筑面积分别给予25元/平方米和40元/平方米的补助资金,并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其中,对仅获得我市金级、铂金级绿色建筑竣工标识的项目分别给予10元/平方米和15元/平方米的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重庆市建筑节能中心应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经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重庆市房产面积竣工测算报告书》作为核定项目建筑面积的依据。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市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重庆市绿色建筑项目补助资金申请书》的审查意见,下达补助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根据补助资金计划,下达项目补助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项目补助资金由市城乡建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项目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将组织对列入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重庆市建筑节能中心应强化对申请补助资金项目的核查工作,确保相关申请项目资料核查、核定的真实和准确,并接受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已拨付补助资金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不符合国家和我市其他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九条绿色建筑项目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工作中有关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重庆市绿色建筑项目补助资金

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年月

绿色建筑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要求及申请书

填写说明

1、申请书一律采用A4纸和小四号宋体字填写打印,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完善签章,并提供电子文档。

2、项目编号由市城乡建委和市财政局填写;

3、建筑类型一栏的填写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相应的“□”中打√。如申请项目为2014年底前已竣工的既有建筑,则在“既有”后“□”中打√;如申报建筑为公共建筑,则在“公建”后“□”中打√。

4、面积一栏的填写,需对项目的总建筑面积、申请补助面积分别进行填写;申请项目若为住宅建筑,应在“住宅”一栏中填写“XXX”万m2;申报建筑类型为“住宅/公建”,应在“住宅”和“公建”栏中分别填写相应的建筑面积。

5、“申请补助资金的面积”指项目中采用了绿色建筑技术、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面积。

6、“绿色建筑增量成本”是指采用了绿色建筑技术及相关设备等所增加的成本。

7、“项目计划进度与安排”一栏中应包括竣工验收、运行调试等阶段,并详细填写起止时间与内容安排;“项目目前进展情况”分为以下几种:(1)项目已竣工验收;(2)项目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填写时只需填入序号。

8、填写本表时,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的格式进行填写,做到情况属实。

9、申请补助资金时,尚须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申请补助资金的阶段提供资料:(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市城乡建委授予标识文件;(2)项目竣工备案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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