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方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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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建设目标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12 级法律文秘实践教育基地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通过与校外法律实务部门的共同合作与建设,推动教学与科研紧密结合、学校与社会密切合作,促进大学生在科学研究中学习、在社会实践中学习,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能力以及国际化视野的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

二、组织机构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12 级法律文秘实践教育基地在本院领导下,由法学院、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研究中心、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及若干校外共建单位共同组成。基地以法学院为依托,成立包括法学院院长、主管教学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和副主任、共建单位有关负责人在内的项目执行小组,作为基地的常设职能机构。

基地共建单位包括: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等。

三、管理办法

我院与校外各合作共建单位共同制定《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12 级文秘实践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7 号),为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升法学

专业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以及就业能力,结合我校法学专

业人才培养实际以及人才成长规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地以培养高素质人才为根本,以“强化理论训练,重视实务技能,树立正义信仰,提升社会责任”为基本教育理念,在社会分工日趋明确和法学

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坚持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能力以及国际

化视野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第三条基地在中山大学领导下,依托法学院和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联合若干校外法律实践部门共同建设。以法学院院长为负责人成立实践教育基

地执行小组,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党委副书记、法学实验示范中心负责人、各

共建单位有关负责人等为小组成员,共同组织和实施法学实践教育。

第四条基地在组织实施实践教育过程中,应当遵循中山大学法学专业本

科生培养方案以及中山大学有关教学管理规定。

第五条基地要根据教育规律及人才成长规律与共建单位联合制定和调整

实践教育方案,适时调整和更新实践教育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保障实践教

育的培养质量。

第一章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法学院作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任务的承担者,在承担理论教育的同时,负责明确实践教育的教学目标、制定专业培养方案、设置课程体系和教学

内容、完善师资与信息资源建设、开展相关教学研究、对学生开展实践教育前

期指导等。

第七条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为校内实践教育的主要承担者,配合法学

院实施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实验课程建设、编制实验课程教学大纲、编写实验

课程教材、组织学生开展模拟诉讼、模拟仲裁等校内实践活动、管理校内实验场所、维护实验设备、组织学生开展社会调研等。

第八条校外实践教育共建单位为法学专业学生定点实习基地,负责接纳一定数量的学生开展教学实习、暑期实习等实践教育项目,并为学生配备兼职导师,对实习过程进行质量监控、考核实习结果、选派兼职导师入校进行法律实务指导等。

第二章校外实践教育的管理

第九条教学实习原则上由法学院统筹协调,在便于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学生可选择自行联系实习单位,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习单位所在地系申请者的生源地;

(二)实习单位仅限于区级以上(指地级区级)在广州市的越秀区、天河区法院、检察院;

(三)联系的实习单位不应为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或其它统一安排的实习单位;

(四)须至少提前 1 个月递交申请,提供实习单位接收证明,并附署家长意见,交学院审核。

第十条法学院应当优先安排实习生前往校外共建单位进行教学实习,校外共建单位亦应优先接纳中山大学法学专业的学生进入该单位开展教学实习;共建单位根据其接纳能力接受其他高校的学生进入该单位实习。

第十一条学生在教学实习期间,由法学院与实习单位共同管理。法学院学生工作部是组织教学实习的具体部门,负责派遣实习生并对实习生进行实习

动员和纪律教育;实习单位负责安排实习生的岗位、教授法律职业技巧、开展

职业道德教育、安全教育以及其它共建单位认为实习生应当学习的事项。

第十二条在教学实习期间,实习生应遵守如下实习纪律:

(一)遵守实习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实习单位的工作指导和安排;

(二)请假三天以上的,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及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

批准。不足三天的,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如未经请假擅自离开,以旷

课记。实习时间不足学院要求实习时间三分之二的,实习成绩不及格;

(三)违反实习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教学实习期间,法学院应当组织有关教师赴各实习单位检查学

生实习情况,了解实习单位关于教学实习的具体意见及建议,对于存在的问题

应及时作出反馈和处理。

第十四条教学实习成绩记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等,以实

习生与实习单位共同填写的《中山大学法学院学生教学实习月小结表》及《中

山大学法学院学生教学实习鉴定表》为依据综合评定。

四、师资队伍

学院法律师资力量雄厚,有专职教师 x 人,其中教授 x(博士生导师 x 人),副教授 23 名,讲师和师资博士后 8 名,80%以上教师有博士学位。其中入选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1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人、入选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省级、校级)9 人;另有 1 人获得“中山大学十佳师德标兵”、1 人获得中山大学文科优秀中青年学者桐山奖、4 人获得中山大学蔡冠深奖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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