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险理赔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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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一切险:
一、除外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理解:
(1)由于一般雇员的行为对被保险人而言具有突发的、偶发的、不可控的因素,在性质上等同于意外事故,因此,对人为的损失,及被保险人一般雇员或其他第三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只要不是被保险人指使或授意的,属于承保范围。
在保险行业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主要指单位的高管人员,包括法人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或上级单位派驻该公司或单位的代表,不包括一般雇员。
一般雇员的故意或重大损失,只要不是被保险人指使或授意的,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范围。
(2)《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有保险人承担。
”对保险事故的调查和定损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
其次,财产一切险承保的是除保险单列有的除外责任范围外的一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因此,财产一切险的举证责任在保险人而非被保险人,除非保险人证明损失是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否则所有损失均属于保险责任内。
如在保险单内仅是对列明的风险进行承保,则举证责任在于被保险人,除非被保险人证明损失关系属于列明风险的责任范围,否则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2、行政或者司法行为
理解:
(1)保险公司要尽量避免与保户发生保险诉讼。
(2)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慎之又慎。
(3)保险从业人员要在熟悉本专业的基础上,钻研社会诸多学科,努力成为“多能型”人才。
(4)保险条款规定,只负责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所致保户财产损失的赔偿,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人工引水灌溉造成漫出堤外,致使保险标的受损,不是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不属于财产保险责任范围。
(5)有效的保险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文字表达在合同上的承诺方为有效;经济合同法规定,受委托的代理人对超过自己授权的承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3、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变、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
理解:
二、经典案例
1、设备原进口价值500万,现账面值50万,折旧年限为12年,投保200万,受损后保险人委托公估查勘后允许被保险人维修并报价。
维修报价150万,索赔150万。
定损90万,最后经法院判决足额投保。
2、投保设备中有意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柜起火使两部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
查勘发现,现场无火灾情景,空气中由较重的胶皮气味,线路有烧焦痕迹,配电柜多处有熏黑的痕迹。
理解:火灾构成有三个条件,一燃烧现象,即有光有火焰,二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前两个条件无争议,并无市区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有争议,混淆投保单元和风险单元的概念)。
最终查明是维修人员工作失误,造成设备短路,致使设备因电气原因损坏,但未投保机器损坏险。
3、集团属下A、B两家企业同一地点办公,生产厂房仓库各自分开。
分别投保财产一切险。
A保险标的:厂房、机器、仓储物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特别约定:必须有消防合格证,否者发生火灾不赔。
B保险标的:仓储物品、仓库、机器,无特别约定。
经过:B企业请外单位C在投保的仓库内施工,由于烧电焊时保护不当引起了火灾。
损失:B企业仓库及内放货物共计价值330万元,A企业存放在此仓库的价值270元的包装袋烧毁。
保险公司意见:
(1)对B仓库建筑物本身损失不赔—仓库内的消防设施不齐全。
(2)对仓储物品同意赔偿,前提是B企业向C索赔未果。
(3)A企业的包装袋不予赔偿。
分析:
(1)不正确,投保时保险人有权利进行风险查勘,再决定是否承保及费率。
如保险公司放弃风险勘查和向被保险人了解情况,这是放弃的行为,法律后果是禁止反言,即出现事故后,保险公司不能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2)正确。
(3)合理,A企业的包装物品不是堆放在自己投保的仓库内,而是堆放在B企业的仓库内,B企业有未投保代管财产。
即使堆放在自己仓库内,也不能获得赔偿,因只投保了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包装物品不在此列。
理解:保单有缺陷。
(1)集团应统一投保,流动资产以存货作为保险标的,则A企业获赔。
(2)保险公司设陷,如一仓储品作为保险项目而不是以存货,如果在生产车间或其他地方发生保险事故,由于投保的是仓储物品,保险公司可拒赔,如以存货投保,600万全部获赔。
又如,保险单出险对被保险人不利的特别约定。
4、到期承租房屋遭火受损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理解:《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合同有效。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
”最后获赔。
5、财产保险索赔有期限保险公司过期不候。
理解:《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
6、企业投保财产增加危险未加保费保险公司为何仍需赔款。
理解:《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加,原因有三: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用途所致,二保险标的自身发生意外引起物理、化学变化,三保险标的周围客观环境发生变化。
本案中,储存钢铁原料的仓库改为存储火灾发生可能性更高的塑料泡沫及其他非金属原料,投保人应及时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告知义务。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而保险公司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则可视为默认,根据不可抗
辩原则,保险公司事后不得在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7、施救费用计算
是指保险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而进行抢救、保护、整理工作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如被救出的物资的搬运、堆存、谈晒、烘焙、复制、整理等各种合理费用,以及为了使受损保险财产增加经济价值而支出费用,如整理分档、包装费用等。
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因此,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保险责任内的灾害、事故损失时,除负责赔偿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外,对保险财产的施救费用也负责赔偿。
施救费用的赔付与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两者分别计算,不
公众责任险:
1、九江大桥坍塌公责险如何赔付?
理解:
(1)公众责任险条款规定:“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该条款明确指出,只有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对损害无赔偿责任,则保险人不须赔偿。
(2)《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判断,经过两个阶段:其一,当事人是否具有注意义务;其二,当事人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
只有当事人具有注意义务并且违反了注意义务,当事人才具有过错义务。
从法律上看,行为人只要从事一定经营活动,对该营业活动可能产生的损害就具有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