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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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我省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省财政为支持科学研究与创新,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围绕调结构、转方式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能够明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活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统筹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全面提升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全程管理,追踪问效。建立项目申请、立项资助、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结题验收、追踪问效全过程的项目经费管理模式,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积极探索实践后补助、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第二章专项经费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审查专项经费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

(二)批复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决算;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项目预算变更或细化事项;

(四)监督检查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对专项经费年度执行情况及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六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

(一)提出专项经费重点投向和年度预算建议;

(二)组织项目预算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经费预算进行评审(评估);

(三)下达年度科技计划并报省财政厅备案,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四)编制年度专项经费决算;

(五)提出项目预算变更或细化意见,按《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报批;

(六)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七)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管理和使用计划管理费。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在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之外单独核定,主要用于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审核、推荐科技计划项目;

(二)落实项目约定的配套经费及其他匹配条件;

(三)监督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

(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费决算报告;

(二)落实项目约定的自筹经费及其他匹配条件;

(三)按任务书约定执行项目经费预算;

(四)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制定、落实项目绩效目标;

(六)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七)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专项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项目专项经费含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它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我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标准参照国家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消耗,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管理支出等。其

中绩效管理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具体比例如下:

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3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十条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四章专项经费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下列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一)坚持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符合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

(二)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包括专项经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配套经费、承担单位自筹经费等。

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支出科目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项目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其中,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专家咨询费预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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